【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中8人認暴動罪,其餘6人包括藝人王宗堯不認罪,今(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城大編委及《熱血時報》記者則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14名被告分批於2月6日及21日求情,並定於3月16日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另為有智能障礙及患思覺失調的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視乎會否建議醫院令。除兩名記者獲准保釋外,其餘12人須還柙。
以下為6名被告的裁決結果:
城大編委記者 黃家豪(24歲):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智障青年 何俊諺(22歲):暴動罪成、「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熱血時報》記者 馬啟聰(30歲):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藝人 王宗堯(41歲):暴動罪成、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吳志勇(25歲):暴動罪成、早前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林錦均(27歲):暴動罪成、刑事損壞罪成
王宗堯須還柙 庭上低頭拭淚、向女友舉拇指
本案其中5名被告坐在犯人欄外,至於有智能障礙的青年何俊諺,獲准坐在公眾席,並由社工陪同。開庭前,王宗堯與其他被告不時交談。穿僧服的吳志勇見到友人到場後,向她雙手合十。其後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讀出裁決結果,王宗堯得悉結果後神情凝重,一度皺眉。部分人定罪後須還柙,以待辯方閱讀裁決理由。有年邁女家屬得悉結果後在庭外痛哭,更激動得坐在地上,需要親友攙扶。
其後再開庭時,在犯人欄外的王宗堯雙眼通紅,一度低頭拭淚,其女友亦不禁落淚。王其後向女友舉起姆指,並作出擁抱的手勢,女友亦以同一手勢回應。吳志勇則對友人表示:「大師愛你。」至於原定今日求情的被告,亦被押出庭。鄒家成及劉頴匡望向家屬席揮手;兩人不時交談。孫曉嵐則不斷望向旁聽人士微笑。「佔旺畫家」潘浩超因身體狀況未能出庭。在散庭時,王宗堯向女友揮手告別,女友稱:「你睇住大家!」吳則向事務律師雙手合十。
14人分別於2.6及2.21求情 定於3.16判刑
辯方申請押後求情,最後李官因應辯方要求,將14名被告分為兩批求情。其中6人押後至2月6日求情,包括:黃家豪、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馬啟聰及沈鏡樂。其中8人押後至2月21日求情,包括:何俊諺、潘浩超、王宗堯、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鄒家成。所有被告定於3月16日判刑。
法庭為智障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
鄒家成及劉頴匡於庭上確認,他們沒有律師代表,屆時將親自求情。至於今日有律師代表的孫曉嵐,則表示將親自求情。李官另應辯方要求,為智障青年何俊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視乎會否醫院令建議。除黃家豪及馬啟聰獲准保釋外,其餘12人須還柙。認罪的劉頴匡原本獲保釋,他申請繼續保釋遭控方反對,李官最後拒絕其申請。劉現正因初選案還柙。
王宗堯稱交充電器予記者 官拒信納 因曾拍示威者肩鼓勵
李官於判詞提及各人控罪的裁決理由。王宗堯供稱,當日只是把充電器交予在立法會內採訪的記者。他在立法會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更少於27秒。李官認為說法不合理,其證供不盡不實。他到達會議廳之目的並非將充電器交記者,他只是在砌詞,讓自己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他知道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沒有必要「以身犯險」、親身內進,並質疑他為何不選擇相約記者在立法會外。其後王打算離開時,望向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更走向對方並以肩攬一下,及用手拍其肩膊。
李官指,王與示威者交談及打招呼是多此一舉。他轉身走向示威者、擁抱及拍其肩膊,明顯是表達支持及鼓勵。他進入立法會的意圖明顯不過,意在參與暴動。
兩記者稱到場採訪 官:不能否定說法屬實
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供稱,他案發時在立法會一帶採訪拍攝。他解釋一本被毀《基本法》上有其指紋,是因當時「撳一撳」書身方便拍照。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供稱,他當日與同事到場「接更」,入立法會只是進行拍攝和直播,又指他進入前已請示公司並獲老闆黃洋達批准。
就暴動罪,李官指控方在兩人作供後,並無指出其案情,而且在書面陳詞中亦沒有作陳述,只是留待法庭決定。李官留意到,兩人詳細說出其採訪說法,並呈上多張案發時拍攝的照片及片段,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行為顯示協助或支持暴動。若控方不指出其立場,換言之對辯方的採訪說法沒有質疑。
李官認為,不能否定兩人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實,亦找不到任何協助或支持暴動的行為作推論。因此裁定兩人罪脫。
兩記者入會議廳罪成
至於「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李官裁定,控方已證明黃觸碰基本法小冊子的行為是「不遵守秩序」,而馬啟聰則「不聽從指示」沒有離開會議廳,故兩人罪成。
官:警方無阻撓採訪、記者誤以為可在場報導
李官認為當時有大量記者在場,而警員卻無阻撓記者及要求離開,這支持了黃「錯誤以為記者可留下來拍攝及報導」。李官同意,其信念有可能是真的。因此控方未能證明黃干犯控罪的「不聽從指示」元素。
城大編委記者曾摸基本法小冊子 官認為屬不守秩序
至於控罪另一元素「不遵守秩序」,黃曾觸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他稱希望壓平書身以便拍攝。李官認為行為屬於不守秩序,他明顯在未獲准許下,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物品。再加上該小冊子曾經被示威者撕毀,明顯是警方調查方向之內,理應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物品。李官不同意辯方提出,黃當時誠實及合理地相信他自己正進行採訪,因以記者身份採訪並非沒有限制。李官反問:「難道記者進入別人家中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下可胡亂觸碰物品?」。
《熱血時報》記者稱對撤離指示不知情 官:作為有5年經驗記者、不會無留意
至於《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李官不接納他稱對「必須撤離」的指示不知情。因馬作為有5年多經驗的媒體工作者,李官難以想像他在途中不會對立法會的狀況感興趣,而且局勢可能影響其人身安全。因此馬必然會留意到已發出紅色警示。李官強調,馬進入立法會後曾經與其他記者交談,因此他聲稱對紅色警示一無所知的說法,實在難以相信。另外,李官認為《熱血時報》的老闆或員工,斷不會不知道警示亦不通知馬。李官裁定,馬試圖隱瞞當時得知紅色警示,最後選擇不遵從並逗留。
官指辯方精神科專家評估欠穩妥 裁智障青年宜受審
第三被告何俊諺患智力障礙,他引用兩名精神科醫生專家報告,力證其精神行為能力不足以應付審訊。而控方亦派出兩名精神科醫生會見被告,以評估其精神狀況,二人的結論是被告適宜受審。
李官接納兩名控方專家之判斷,但是不接納兩名辯方專家之判斷。李官指辯方精神科專家黃宗顯的報告漠視一些對第三被告不利的考慮,及有欠中肯,因從警署錄影會面中,被告對答如流,不太清楚時會懂得回應不太清楚,當記不起時會說記不起,更會糾正警方的錯處,例如糾正警方他是從 Facebook 可找到朋友,而不是 WhatsApp 。
李官又指,被告懂得向黃醫生提及警方教他抄羈留人士通知書的聲明,又在錄影會面中道出為何於7月1日在立法會出現,反映他有能力告知律師事情始末,即可給予指示。李官接納控方專家所指,只要用上恰當方法,便可以有效地從被告身上得到答覆。被告曾表示擔心暴動罪最高刑期及一般刑期是3至4年,他亦表達不認同控罪,因他認為他並沒有破壞東西,不同意是暴動,這反映被告明白控罪。李官認為辯方專家對被告的整體評估有欠穩妥,拒絕接納,裁定被告適宜受審。
官:片見被告撥倒林鄭肖像 能激起示威者情緒
對於辯方醫生稱不排除被告案發時受到幻聽之影響,李官認為重點是可能性有高低之分,更重要的是沒有證據支持被告受幻聽影響才進入立法會。
李官引述被告的警署會面紀錄,當中他承認7月1日參與遊行之後,朋友帶他往立法會大樓,並在一張片段截圖中圈出自己。而相關影片拍攝到被告出現在立法會一樓議事廳內,一度衝向主席台,把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的黑白大型肖像撥倒,其後更似乎與其他示威者起爭執,逗留於大樓至10時多才離開。李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片中人正是第三被告,加上他曾作出招認,又認為被告似是發泄的行為,能激起示威者士氣及情緒,讓暴動可持續下去,裁定被告暴動及逗留會議廳均罪成。
官:被告受訪稱死守 最後被人抬離大樓 證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吳志勇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他不爭議當天在立法會出現,他在2020年1月9日被拘捕,警誡下稱:「七一嗰日我係去過立法會,但係我冇破壞任何嘢。」在錄影會面中,他從片段中認出自己,承認到立法會是為了示威、抗爭及留守,也承認在大樓內吸煙和坐在李慧琼的議員座位上,以及教導同路人出去和分享感想。他稱凌晨12時之後,他被其他「手足兄弟」抬出立法會大樓。
吳接受傳媒訪問時提及「盡量死守」、「鎖死呢度五道門」,是次行動應否參考台灣的「太陽花革命」,亦談及他為何要進入立法會之後又要離開。李官認為上述明顯表達他參與暴動的意圖和行動,其言論顯示他準備死守立法會。事實亦反映他留守至最後一刻,由別人把他抬離。李官裁定吳實為積極參與者之一員,遂暴動罪成,而吳早前已承認另一項逗留會議廳控罪。
男被告爭議證供自願性 稱內地扣押兩個月 被迫承認傳送物資及寫悔過書
第十四被告林錦均爭議錄影會面記錄和案件重組的自願性。他稱於2019年8月由內地返港時,曾遭內地公安拘捕,扣留內地約兩個月,直至同年10月才被移交至香港警方。在扣押其間,他稱曾被問話長達14小時,被迫承認自己七一曾到立法會附近與警方對峙及傳送物資,需要撰寫悔過書,之後更要承諾自己「知錯」,會「好好把能力貢獻給國家」,不合作就會「被消失」。林又稱他在看守所內沒有自己的身份,而是用「李小平」的身份。
林稱有港警曾到深圳看守所會見被告,其間警員問他具引導性的問題,並威嚇指若不承認撞擊玻璃則「唔使諗住返到香港」。林稱他被送回香港中區警署途中,警長要求被告以悔過書內容作為「藍本」,又稱:「刑毀最多都係受兩碌啫,如果個官好啲可能守行為好快出嚟,同埋點都好過喺大陸。」於是被告承認有撞立法會玻璃和傳遞盾牌,並同意進行案情重組。
官質疑被告證供奇怪、假話連篇
不過李官指被告的證供不合理,因細心想想,警方沒有需要大費周章到內地要求被告口頭承認罪責,被告在內地的口頭招認全無憑據可依,卻又未能確保被告回到香港後也願意承認罪責。李官又指,被告稱警方迫他招認撞擊玻璃的說法奇怪,因警方已掌握到證據,即盾牌上發現被告的指紋,若說警方要求被告招認一些他們沒有絲毫證據的事情,是不合理。
對於被告稱害怕如不和警方合作會被消失和回不了香港,李官反指「實情是他卻最多番和警方對著幹」,因他對盾牌有其指紋一事聲稱不清楚和沒有印象,亦不承認曾進入立法會和撞玻璃。被告在他所聲稱高級督察的威嚇下「仍沒有屈服」,更稱「真係冇做過點樣認」,顯示他又再度不合作;及後高級督察表示「大 sir 無乜耐性」,被告稱這才想起不合作的後果和想快點回港,所以才承認有撞玻璃。李官質疑被告既然知道警員身份仍抱不合作態度,又質疑他的證供「假話連篇」。
李官指林對警方的指控「全是謊言,不盡不實」,不接納他的供詞,裁定其招認均是自願作出,批准呈堂。
就被告供稱當天的行程,李官亦拒絕接納,被告在證供承認曾在「煲底」休息,又在巴士和快餐店睡覺,正值年青力壯卻需多番休息,令人費解。被告其後又稱與教會朋友暢談至翌日凌晨4時,與早上的情況判若兩人,明顯地「易於疲倦」的說法是用以掩飾他曾在立法會外逗留和撞玻璃的說法而已。李官又質疑被告供稱當天多次乘搭巴士和地鐵穿梭天水圍、金鐘、銅鑼灣和元朗,「何故整天也不替其八達通增值?」
李官最後指,被告的招認顯示他是當天衝擊立法會的一員,他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無疑是走在最前線的暴動者一員,加上有份傳送物資,正正是積極參與,裁定暴動及刑毀罪成。
另外8名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暴動,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文員范俊文(21歲)及鄒家成(分拆成另案)。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6名認罪被告就該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潘浩超另面對的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
14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及鄒家成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