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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分判商協興隆認罪判罰42萬 官斥責無旁貸、靠目測檢查屬行業陋習

【MIRROR演唱會】分判商協興隆認罪判罰42萬 官斥責無旁貸、靠目測檢查屬行業陋習

【獨媒報導】一年半前在紅館舉行的 MIRROR 演唱會發生嚴重事故,懸吊顯示屏墮下擊中2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傷勢嚴重留醫至今。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被勞工處票控15罪。「藝能」和「舞館」早前認罪分別判罰22萬及13.2萬元。負責訂購及安裝 LED 顯示屏懸吊系統的「協興隆」,今(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罪,被判罰42萬元。案情提到,「協興隆」從內地訂購涉事懸吊系統,調查發現其鋼纜質素較一般差,而且員工安裝後僅以「目測方式」簡單進行安全檢查。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批評「協興隆」在事件中「責無旁貸」,公司需確保懸吊系統可承受的重量,這不能單靠過往經驗目測檢查,但目測卻是「行業一貫陋習」。高官續指,「以往冇發生事情,唔代表唔會發生」,而是次卻發生不幸事件,造成舞者嚴重受傷,法庭並不會忽略上述情況。

對於辯方求情指公司只是依賴總承辦商指示,高官認為他們盲目相信對方,並無自行評估,因此不能推卸刑責。他又表示,現時追求舞台上的刺激、影像及燈光效果,但愈複雜的裝置,愈需要專業人員監督。

被告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他們沒有派人到庭,並由代表大律師黎建華負責答辯。公司共承認6張傳票控罪,其中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各判罰10萬元;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罪分別判罰8萬及10萬元;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判罰2萬元;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判罰2萬元。公司須於一個月內繳付。

辯方求情:認罪不能彌補傷者所受傷害,冀對方早日康復

代表「協興隆」的大律師黎建華於求情時表示,公司承認缺乏安全意識、警覺性亦欠奉,並對傷者表達最深切的歉意。雖然認罪並不能彌補傷者所承受的傷害,但希望對方能夠早日康復。事後公司願意承擔責任並配合調查,展露出其悔意。辯方又指,公司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在事件中其角色相較「藝能」及「舞館」輕微,尤其調查指出金屬疲勞的成因源於設計不當。辯方最後指,公司並無案底,是次僅屬單一事件,其重犯機會低。

辯方:公司明白以目測方式檢查確有不足

辯方其後簡述「協興隆」的背景,公司於1986年成立,至今已38年,而公司於行內有非凡聲譽,曾舉辦數以千計的表演。公司的始創人區家鑫一直擔任執行董事,擁有豐富經驗。至於「協興隆」在是次演唱會中,為總承辦商「藝能」的分判商。「藝能」設計好裝置並與內地生產商協定後,「協興隆」則負責購買材料。於事故發生後,公司明白以目測方式作為安全測試,確有不足之處。公司亦知道其角色仲重要,不能只依賴「藝能」,亦要自行作安全評估。

事發後,公司持有人將7成股份售予現時的控股公司,現時公司由另一人負責,他擁有工程師資格。現時公司團隊包括工程師及勞工處前安全主任,這展現出公司避免再生意外的決心。

墮下顯示屏懸吊系統內地訂購 協興隆僱員「目測」安檢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的總承辦商,而「協興隆」則是其分判商,負責舞台的機械工程部分,包括懸吊系統。懸吊 LED 顯示屏的系統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並於2022年7月18日至19日期間,由「協興隆」的5名僱員在紅館進行安裝。完成安裝後,則由其中一名僱員白漢傑以「目測方式」為懸吊系統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

綵排及表演中共3名舞蹈員受傷

於2022年7月20日至22日期間,「協興隆」的6名僱員於紅館搭建及安裝在舞台上的升降台裝置;而受僱於「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僱員亦在「協興隆」的監管及指導下協助舞台機械裝置的搭建。於7月25日綵排期間,由於舞台的升降台裝置面板在降下後,沒有按原定時間升回舞台高度,導致舞蹈員羅德智下墮約2至3米受傷,需要送院。其傷勢包括頸部扭傷、右膝受傷及膝蓋內側副韌帶損傷。直至第4場演唱會,LED 顯示屏連同金屬框架墮下,擊中舞蹈員李啟言及張梓峯,李的頭部及頸椎嚴重受傷,需要長期留醫。

調查顯示,意外發生時,連接 LED 顯示屏金屬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機械工程師林超雄博士認為,該鋼纜由於金屬疲勞才斷裂,而加快金屬疲勞的因素包括:涉事鋼纜質素未如理想,可承受力比一般同種類小;用了不正確的負荷載重數據,而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系統在設計上欠缺周詳;絞車的護繩器組件和吊環螺絲之設計有問題,以及沒有額外提供安全鍊或鋼纜作為保險之用。

勞工處專家指「協興隆」安裝員工無相關資歷

勞工處安全專家張萬年則認為,懸吊系統是不安全的,而其墮下風險是可預見。「協興隆」沒有確保懸吊系統使用合適的物料與組件,而他們只依賴其僱員的個人經驗進行懸吊系統的安裝及安全測試,惟僱員沒有相關資歷。另外,他們亦無安排合資格人士每日檢查裝置是否有破損及潛在的危害;同時沒有安排確保裝置在使用前獲得合資格工程師檢驗。

早前認罪的兩名被告,分別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 Studiodanz(舞館有限公司)。「藝能」承認4張傳票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舞館」承認5張傳票控罪,包括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兩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舞館」罰款13.2萬元;而「藝能」則罰款22萬元。

「協興隆」面對的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罪,指公司於2022年7月20至28日;以及於7月25日至28日期間,身為香港體育館的佔用人,而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僱員潘家榮等四人及舞館有限公司24名舞蹈員的工作地點是位於該處所,沒有確保存放於該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 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則指公司於2022年7月27日,身為香港體育館的負責人,沒有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職業安全主任,而該意外造成僱員羅德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於2022年8月5日,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的 7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而該意外造成僱員李啟言及張梓峯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則指公司於2022年7月18日至19日期間,身為黃家俊及馮啟康等4人的僱主,於香港體育館沒有確保上述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屬安全的懸吊 LED 顯示屏系統的安裝工作;以及於2022年7月20至22日期間,身為黃家俊、馮啟康等5人的僱主,沒有確保上述工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情況。

案件編號:KCS 1557-156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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