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踏入審訊第4天。辯方繼續盤問涉受襲的露宿者阮文山,於庭上讀出阮自1980年代多項傷人偷竊等案底,形容他不奉公守法和不誠實,他「講大話」是想為自己和朋友黎民十開脫;又質疑他於正服刑的販毒案曾稱被警員誣告,對警察印象不好「所以今日到法庭上誣告返啲警察」。辯方又質疑,阮供稱警員事後問他「痛唔痛」、及3日後「再嚟揼爛啲嘢」等均屬虛構,以誇大其故事;又指紀錄顯示他無向醫生投訴被警察打,有骨折情況亦是案發前造成,他最終無出席認人程序,口供「天花龍鳳咁講,講咩都得」。阮全部否認。
辯方指口供無提警員問「痛唔痛」 阮虛構證供、誇大故事
涉受襲的越南籍露宿者阮文山,今繼續接受代表第三被告梁飛鵬的大律師黃潤華盤問。阮曾供稱2月4日受襲被帶返警署後沒有見過值日官,辯方指,阮實有見值日官,但從無向值日官及醫院醫生提過有人將自己的手「撳落把刀」,因事實上從來無人這樣做;阮不同意。而就阮稱受襲後被警方帶離涼亭時,上半身向前彎、頭垂下,因肋骨斷了感痛楚。辯方播放片段,指阮聲稱受襲前身體常向前彎、頭向前耷,他被帶走時身體向前彎並非因有人打過他,阮不同意。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阮亦曾稱,2月24日有警員問他「痛唔痛」、有否怨恨和責怪警員,叫他「企定定睇佢哋做嘢」,又稱不能再住涼亭否則「3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辯方指無人向他講過這些說話,阮不同意,但同意錄口供時無提及。辯方質疑,阮相關證供是「作出嚟」、「只不過係作一啲證供出嚟,去誇大你嘅故事」,阮一律不同意,稱「我唔會咁樣做」。
辯方遂指出其案情,指當天警察在涼亭向阮調查,用手搭他膊頭問他「點解喺度」,並問附近的帆布、單車、爛銅爛鐵屬於誰,阮稱不屬他、亦不知誰放置;阮其後望向湖邊,警問他原因,並帶他到湖邊問該些雜物是否屬於他,阮答「呢啲嘢係冇物主」,亦指「呢啲嘢擺咗喺度好耐,冇人要㗎喇」。警員遂大聲問「呢啲嘢有冇人嘅」,但無人出聲認是物主,其後另一男子向阮和警員行近,警問雜物是否屬於他,男子答不屬他。阮一律否認,指沒聽過或講過相關說話。
梁飛鵬
辯方質疑供詞「連自己都唔能夠肯定」
代表第五被告林華嘉的大律師朱仲強,則問及曾為露宿者開記招的林國璋牧師。阮同意認識林牧師,曾參加其教會活動,有人提供食物和毛毯,亦協助他申請公屋。辯方問,因此阮亦向他們「講一啲嘢說服佢哋嚟到協助你申請公屋」?阮同意有向教會講以讓他們協助申請公屋。辯方又質疑,阮作供時曾稱受襲後右胸和右後頸痛,後改稱左胸和左後頸痛,質疑他庭上作供內容「連自己都唔能夠肯定」。阮不同意,強調「我肯定」。
代表第六被告莫志成的大律師蔡一鳴則提及,阮涉一宗販毒案於去年判囚,該案他選擇作供,稱被警員誣衊,但法庭不接納,又稱有吸食危險藥物習慣,阮同意。蔡續問阮案發前大約每日食量多少,控方打斷稱應先警告證人或有機會招致入罪,法官張潔宜亦關注該案與本案有何關係。蔡遂改問阮除上述案件,有否於其他案件作供、有多少經審訊後定罪,阮均稱不記得。
辯方指阮稱曾被警員誣告 故到法庭「誣告返啲警察」
代表第七被告尹柏詩的大律師江小菁於盤問質疑,阮於頭兩份口供均提及懂得流利本地話,但庭上卻僅稱「識少少」,「咁你喺差館講大話定喺法庭講大話呀?」、「你識少少話自己流利,即係唔係真囉!」,阮指自己從來無講過「流利」,「人哋點樣寫我唔知」。
左起:尹栢詩、韓廷光、陳守業
江續引述阮的書面供詞,表示不記得何人拘捕他,「我只記得現場有警員同我講『你衰架撐』」;阮指他沒有說過。江又指,阮被問誰帶他見值日官時答「我唔記得」,與庭上堅稱無見過不符,「即係喺差館講大話?」阮重申無見過值日官,「冇見過就冇見過,我冇講大話」,他亦無講過「唔記得」。
阮另涉36項刑事紀錄,他稱現正服刑的販毒案是被警察誣告,其餘35次則沒有。江問,對被警察誣告,阮對警察的印象是否負面,阮同意「印象唔係咁好」,方再高聲問:「因為你對警察印象唔係咁好,所以今日到法庭上誣告返啲警察?」阮答「不是」。
辯方指阮有多項案底有不誠實傾向、為開脫罪名說謊
代表第八被告陳守業的大律師林芷瑩續盤問。阮稱案發時認識涉被誣告藏毒的黎民十約30年,亦認識林國璋牧師,同意與林關係很好亦相信他,「有咩問題解決唔到」也會告訴他。辯方提到,阮稱1月5日曾在公園被斬至流血,事後送院卻無報警,阮指「警察有問但我冇講」,「我唔識告邊個」,也無想過告訴林牧師。辯方追問他無報警和告訴他人,是否因當日有份打架,又指他是因打架造成骨折。阮否認,指當時只是頭部縫針。
林芷瑩續讀出阮36項刑事定罪紀錄的其中20多項,指他1984年起曾涉7宗傷人或打鬥等案底,指他「有咁嘅案底,都顯示到你同人發生衝突時會作出一啲武力嘅行為」,阮同意「激動嗰時就會發生嗰啲事」,但已忘記案情。林續指,阮另涉17宗不誠實罪行案底,包括偷竊、企圖入屋爆竊等,「其實你係一個不能奉公守法,亦都係有呢個不誠實傾向性嘅人」,阮不同意。林另指,阮涉1992年使用假文件和假印章判囚一個月,阮指他無用過「假嘢」,是其他人誣衊他。
林又指,阮現正服刑、去年判囚5年7個月的販毒案,原審法官認為阮庭上作供「並非真話」、「係講緊大話」,阮答「我唔識講大話」。林再指,該案發生於2020年12月9日,而阮於本案作假證供,「係希望警員唔會再嚟公園巡查,等你可以喺公園販運毒品?」阮不同意。
林又指,阮曾承認2015年盜竊手機,並為同案另一被告作供,指案件與她無關,惟法官指阮為該人作證是試圖幫她脫罪,裁定非誠實證人,阮未獲三分一減刑。林續指案發時阿十被以藏毒罪拘捕,阮指他從不知道,他被帶返警署的車上阿十亦不在場。林質疑他「講大話」,「因為你想幫自己或者幫你嘅朋友阿十開脫罪名」,阮不同意,指「有就有,無就無」。
辯方質疑如警施襲不會應要求安排送院、骨折乃案發前造成
而就阮文山稱案發有2至3人要他在刀上「印指模」,其後有3至4人在沙地打和踢他,阮盤問下承認「唔清楚係咪同一班人」、只是「估」,因他們戴口罩而「認唔到佢哋個樣」。阮早前稱被打時因太痛無法出聲,他今在盤問下指,被打時有大聲叫兩三聲「警察打人」,但叫完無人阻止,被拉出沙地後他則因「痛得滯」而無力再叫。
阮又稱,帶返警署後向拘捕他的警員要求送院,他們遂為他叫救護車。辯方質疑,如有警員曾向他施襲,便不會安排他送院;又質疑醫療紀錄僅提及阮稱右胸受傷,無向醫生投訴被警察打,當日亦無拍下傷勢照片,經檢查亦僅發現其右下方胸骨觸痛,無外傷或發紅,質疑阮稱被打是「講大話」,如有骨折情況亦是案發前造成。阮均不同意。
辯方質疑無認人 口供「天花龍鳳、講咩都得」
辯方又質疑,阮在案發後一個月才報警,是因林牧師叫他報警,阮否認,指他「想報但唔知邊日報」。阮另指,5月有警員叫他落口供時他同意,惟辯方質疑承認事實指阮當時拒絕,並向警員稱自己已錄口供,「仲有咩要講,唔落啦、唔落啦,唔好煩住我」、「乜都講晒啦,唔好再搞我喇」,警員要求他在記事冊簽名,他亦稱「唔簽呀,快啲走,唔好搞住我」。阮均指他無講過。
阮又同意,他5月獲邀參與認人程序,但最終沒有參與,因送院後服用止痛藥,「身體差、冇咁清醒」,其律師鄭家富之後提議他不要去。辯方指,但鄭的助理和林牧師於同年7月曾陪他錄口供,阮指「落口供唔係認人」。林即質疑阮不做認人程序,就「可以喺口供度天花龍鳳咁講,講咩都得」,又指阮不做認人是因根本不能認出任何人、其目的是想誣告警員。阮不同意,指「我冇誣告」。
林芷瑩完成盤問後,代表第一被告郭展昇的大律師吳伯乾申請重啟盤問獲批。就阮稱在涼亭地下看到其物品被打爛的碎片,辯方指阮在3份口供均無提過,他當天根本無見過,是庭上播片時「即時作出嚟」,阮不同意,指他當日有「掃晒啲碎片」。辯方又指並非如阮所述,當天有人砸爛其物品,阮聞言反問:「咁邊個揼爛我啲嘢?」,強調「我睇到人揼爛我啲嘢」。
阮在控方覆問下稱,在沙地被襲時「郁唔到」,因有人用腳壓住其左大腿,用手按他的頭,而他左右胸和左腰均被襲。
郭展昇
越南傳譯確認警錄口供時 稱於阿十手上搜出疑似毒品
阮文山作供完畢,控方遂應辯方要求,傳召阿十於2月4日錄口供時的越南傳譯陳昭文(音譯)作盤問。陳確認,當時第六被告莫志成以藏毒罪拘捕阿十,指在其右手一個黑色圓膠盒內搜出5包可再封膠袋,內有白色晶狀物、疑是毒品,而阿十提到「阿sir,啲豬肉(冰毒)我自己食嘅」。陳確認莫當時無嘗試恐嚇或氹阿十說話。
時任康文署三級康樂助理員何俊傑續作供,他稱案發時於通州街公園壁球中心辦公室工作,負責管理場地、檢查設施有否損毀等,他亦負責監控閉路電視,曾應警方要求擷取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18隻光碟。案件下周一續審。
8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 否認全部控罪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29歲)、女警24902龐雋詩(29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44歲)、男警22120莫志成(25歲)、女警17987尹栢詩(25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27歲)。
8人否認全部10項控罪,包括5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作為」罪、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審訊第一日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警遮CCTV、屈藏毒及砸家當 事主肋骨骨折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