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策劃在法院、警察總部及政府大樓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案中主腦、19歲青年早前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另一名「賢學思政」前成員、23歲男學生則於今日(28日)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二人各被判監6年。一名「光城者」成員、中六女生曾介紹上述二人互相認識及商討計劃,則被判監2年半。餘下一名24歲男司機,控方向法庭申請終止檢控程序,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當庭釋放,為首位獲撤控的國安法被告。翻查資料,他曾還柙約1年3個月。
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和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今天伍沒有現身,只有吳出席聆訊。
中三男學生何裕泓(被捕時17歲,現19歲)早前承認《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中六女學生郭文希(被捕時18歲,現20歲)早前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23歲男生認串謀導致炸彈罪 控方透露原為控方證人 及後誤導警方始被起訴
張昊揚(23歲,學生)則尚未答辯,他今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交替控罪,即《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控方庭上透露,張昊揚起初是本案的控方證人,惟隨後警方調查發現,張就自己在案中角色未有完全交代實情。之後第二被告郭文希及第三被告何裕泓向警方提供資料,指證張昊揚,警方始決定起訴張。控方指,張錯誤引導警方的調查,因此打算不繼續起訴第一被告陳凱量(24歲,司機)。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張修讀大學工商管理課程,他成長於基督教背景家庭,其父親為神職人員,母親為教師,犯案是個別行為。惟李官質疑涉案計劃周詳,顯示張並非一時衝動。李官又指,正因為張昊揚的錯誤資訊,陳凱量才會被警方起訴。
官批社會事件使人轉趨激進、扭曲道德判斷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接受3名認罪的被告在社會騷亂發生之前均為良好學生,但社會騷亂的氣氛能夠輕易扭曲人的道德判斷,整個社會事件的腐敗性質(corrosive nature)亦能輕易地使具有良好品格的人轉趨激進,為求目的不擇手段,所以即使求情信指稱被告有良好品格,也未能有助於被告。
李官指,縱使3名被告年輕及沒有案底,法庭判刑時須側重保護整體社會及阻嚇性,多於更生因素。
「主腦」角色青年判監6年
第三被告何裕泓角色是策劃和鼓勵其他人加入計劃,也帶領另外4名年輕被告實行計劃。雖然其行為未有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但李官不接受辯方所稱沒有造成人命傷亡的「恐怖活動罪」不能判多於10年監禁,若然法庭接受此說法的話,結果會是令人震驚(surprising result)。
不過李官指法庭應避免判處年輕人壓毀性(crushing)的刑罰,故此採用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並強調已是十分寬大,因量刑起點可以更高。李官考慮何向警方提供的資料有實際幫助,加上及時認罪,合共扣減4年刑期,判監6年。
官指23歲男生涉精密計劃 惟誤導警方調查 判監6年
至於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的張昊揚和郭文希,李官指雖然案件沒有引致爆炸及人命傷亡,但二人意圖引致社會不穩,以及近乎「宣戰」,構成可怕的風險,唯一的刑罰仍是長期監禁,但二人的角色罪責有所不同。
第八被告張昊揚發起計劃,並向何裕泓提供金錢資助。李官指張案發時為大學生,比同案的中學生被告年長,考慮他參與計劃的時間較長,涉及精密計劃,採用監禁8年為起點。由於張在案件交付審訊後才認罪,所以只獲扣減2年。李官又指,張向警方提供的證供中淡化自己的角色,作出誤導警方的陳述,所以不能在協助調查方面獲得任何減刑,最終判監6年。
介紹另外兩名被告互相認識 女學生判監2年半
第二被告郭文希介紹何裕泓及張昊揚認識,她並沒有參與策劃及實施涉案計劃,但李官指若非她的協助,何也不能接觸到計劃所需的人手,因此採用監禁5年半為起點。
對於辯方求情指郭患抑鬱症,李官表示看不到這如何能減輕郭的罪責,因此不會就此減刑。此外,郭在裁判法院的交付程序中未有及時在裁判官席前認罪,直至交付審訊後才在高院認罪,所以李官未有給予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只扣減18個月。郭亦向警方提供與案有關的有用資訊,李官進一步扣減7個月刑期。
此外,郭文希於2021年5月6日因本案還柙,其後同年9月29日因另一宗「光城者」有關的案件被起訴「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她認罪後於2022年10月起在教導所服刑至今。李官考慮她在另一案的服刑日子不能在本案的刑期中扣減,故進一步扣減11個月,最終判監2年半,並撤銷教導所命令,即時執行監禁刑期。
24歲司機一度還柙1年3個月 今獲撤控
在下午的聆訊中,控方向法庭申請終止針對陳凱量(24歲,司機)的檢控程序,獲李官批准,並吩咐陳凱量可以離開被告欄。陳獲當庭釋放。翻查資料,陳凱量於2021年7月被起訴,不獲保釋須還柙,直至於2022年10月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保釋至今,期間還柙約1年3個月。
另外4名被告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分別為:中四男學生歐文(被捕時19歲,現21歲)、姓陳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姓羅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及中五女學生蘇穎貞(被捕時18歲,現19歲)。
其中歐文早前被判監5年8個月,陳姓男生、羅姓男生及蘇穎貞則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1年郭文希加入組織「光城者」。同年郭、何裕泓和歐文在一次飯聚中談起涉案計劃的念頭,自此郭和何經常在 Telegram 討論計劃,尤其是 TATP 的使用。
2021年2月至4月,張昊揚代表「賢學思政」與「光城者」代表進行「和談」,因而認識「光城者」的成員,並持續聯絡。張離開「賢學思政」後,經常與郭及「光城者」成員討論使用炸彈和武器,以及如何教育市民政治文化等。張提及他成立激進政治組織「矢名」,亦計劃連繫不同大學學生會,利用他們的影響力和網絡去支持和資助反政府運動。
其後,張昊揚計劃使用更激進的手法以爭取政治組織和示威者的支持,並邀請郭加入和協助招攬更多人。郭遂介紹張給何裕泓認識。何告知張,他計劃引爆目標乃針對法院大樓。張承諾會提供金錢資助和協助何在成事後離港,並給了何4萬元現金。二人並計劃到屯門和觀塘法院大樓視察環境。
何裕泓和歐文其後租用一間賓館房間,來製作 TATP 和炸裝置。何亦招攬不同人包括姓陳男學生及姓羅男學生等,到法院進行「踩線」工作。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何裕泓於2021年6月6日至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5人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HCCC103、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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