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名患癌病人向聲稱提供癌症治療的美容中心「娉婷」支付近百萬進行「磁療」等,最後有兩人離世。負責人趙淑儀涉自稱自然療法醫生,亦建議對方停服治癌藥物,她否認3項無牌行醫罪,今(1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被告在散庭時面露微笑,其親友則激動握拳。暫委法官鍾偉強指,條例所指的「內科執業」只涵蓋「西醫」,而控方立場是「西醫」意指「非中醫」。但鍾官不接納控方的廣闊演繹,若其論點正確,不應傳召普通科龔醫生作專家證人,應傳召中醫學專家,以證被告療程非隸屬中醫學範疇。由於條例所規範的是西醫內科執業行為,而專家表示被告的治療並非西醫範疇;事主亦同意接受被告的治療時,亦知道非西醫提供的服務,因此罪脫。鍾官亦提及事發於8年多前,證人就事件細節上記憶模糊,不能記起經過。
被告為趙淑儀(63歲),被控3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涉案時段為2013至2016年。
官不同意控方指「西醫」即「非中醫」
暫委法官鍾偉強指,本案需要考慮的議題為被告提供的服務是否屬「從事內科執業」。而療程是否有效或價錢是否合理,並非法庭要處理的議題。根據條例,「執業」包括疾病的診斷。至於「內科」意思,鍾官接納為控方專家的普通科龔醫生所指,「內科」即不涉手術的治療方法。鍾官引述案例指,「從事內科執業」的涵義只限於西方醫學或治療。而控方的立場是「西醫」意指「非中醫」,控方認為除「中醫」或條例包括的獲豁免人士外,其他診斷或治療均屬「西方醫學」,受條例監管。
鍾官不接納控方對條例的廣闊演繹,首先條例獲豁免的不只是中醫,還有其他7個專業類別。另外,控方指條例制訂時有參考新加坡性質相同的法例,該條例除提及中醫外,亦有提及馬來及印度醫法。辯方盤問龔醫生時,曾引用2002年立法會有議員質詢政府對 「另類療法」的處理政策,顯示除中醫、西醫外,坊間尚有其他治療疫病的方法存在。
官認為若控方論點正確 應傳召中醫學家
鍾官續指,控方主要依賴龔醫生及另一位審訊時沒有傳召的私家醫生的意見,但他們並無提及「非中醫、即西醫」的論點。若控方論點正確,控方不應亦不會傳召龔醫生,而是應傳召一位中醫學專家,證明被告提供的療程並非中醫學範疇。因此「非中醫、即西醫」的說法站不住腳,鍾官裁定條例只規範從事西醫執業的行為。
官指事發於8年多前、證人記憶模糊
本案共有3名事主。由於第一名事主已離世,因此由其女兒陶小姐上庭作供。鍾官指她作供時實話實說,直接回答問題,沒有半點誇張或迴避,其證供合情合理,看不見她有任何動機歪曲事實。因此鍾官對其誠信毫不懷疑。
但鍾官指,事發於8年多前,陶小姐明顯就事件細節上記憶模糊,即使有文件協助,亦有很多地方不能道出事實經過,例如被告人於解釋報告或就家居療程作出指示的細節上,陶小姐已不能記起。因此鍾官難以倚賴其證供,就該等細節上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
官指專家準備口供時無跟指引 故不給予比重
就龔醫生的書面口供,鍾官指他有參照其他非本案證人的口供撰寫,因此明顯地其書面證供有涉及非本案的證據。鍾官又指,更令法庭難以接受的,是龔醫生承認準備口供時,沒有跟從有關專業意見的指引,即使律政司直接要求,他亦沒有跟進。因此就龔醫生的書面口供,法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官指被告治療非西醫範疇 事主亦知道
至於龔醫生的庭上證供,他表示被告的治療有違西方醫學原則,並非西方醫學範疇,與西醫採用的完全不同。而事主同意接受被告提供的治療時,亦知道這並非西醫提供的服務。由於條例所規範的是進行西醫內科執業的行為,因此被告面對的首罪不成立。
官指事主知道被告提供的是自創療法 非中醫或西醫
就第二控罪則涉及另一事主,他亦已離世,其妻子林女士上庭作供。鍾官指她作供時同樣實話實說,沒有半點誇張或迴避。事主與妻子知道被告所提供是非中醫、亦非西醫,而是自創的療法,亦不倡議使用中藥或西藥。鍾官亦指,由於事發已久,林對於與被告接觸時的細節記憶模糊,即使有文件協助亦不能記起事實過程。另外,林大部分時間沒有陪同事主接受治療,而是事後從其口中得知。在此情況下,法庭難以依賴其證據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另基於上述曾提及的原因,第二項控罪亦不成立。
官指事主明顯非愚昧無知、作決定前必深思熟慮
最後一名事主鍾女士則親自作供,鍾官引述其供詞指,她首次接觸被告後對其建議的療程有保留,其後接觸過聲稱治療成功的人以及參加過活動後,事主才決定接受治療。另外,事主出現白內障後,雖然被告稱其療程可醫治,但事主最終決定接受眼科手術,自動停止被告人的療程。鍾官認為,明顯地事主並非愚昧無知之人,她作出決定前必定曾深思熟慮。
另外,事主堅稱她依照被告指示停服甲狀腺藥及治癌的標靶藥,但鍾官留意從瑪麗醫院的醫生報告可見,當醫生發現事主甲狀腺異常並緊急要求她覆診時,事主當時訛稱有正常服藥。經過醫生進一步質問後,她才坦言了兩個月前已沒有服藥,因正接受自然療法。其後她與醫生長時間討論後,仍自行決定停藥。
鍾官認為,若然停藥確是被告的指示,事主從說謊、被質問、坦白招來至捍衛自己的停藥決定,她沒有可能對醫生絕口不提此乃自然療法師的建議,來抵禦醫生的勸說及為停藥的決定辯護。而就此議題被盤問時,事主卻支吾以對。鍾官亦留意到,事主曾提及她自動終止療程後,曾於娉婷遭到被告當眾羞辱;她亦發現被告收取她每樽1,680元購買價值僅420元的刀豆。
鍾官接納事主未必刻意作虛假證供或誇大其詞,把責任推在被告身上。鍾官又指,明白事主尋求被告協助時,處境十分絕望,而且身體已飽受病魔煎熬,她有可能錯誤理解與被告人的對話,或因事隔已久而對當時實際情況記憶或理解有偏差,這是人之常情。但無論如何,在此情況下,法庭難以依賴事主的證供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因此只能接受事主形容,被告確有向她提供治療血癌的療程。另基於上述曾提及的原因,因此第三項控罪亦不成立。
控罪分別指,被告於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及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銅鑼灣邊寧頓街18號廣旅集團大廈17樓娉婷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在與陶寶富、徐劍雄及鍾少琼有關的情況下從事內科執業。
被告 娉婷負責人 趙淑儀
案件編號:DCCC 3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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