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號召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員一度闖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進行搜查,又在附近拘捕多人。9人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還柙至今午(8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兩名當時年僅13及14歲的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至於餘下7名男女,暫委法官鄭紀航除了基於認罪而扣減四分一刑期之外,拒絕因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而減刑,一律判監13.5個月。
9名被告為:彭國豪(現26歲,辦公室傢私銷售員)、張家俊(現23歲,無業)、鄧泓祥(現21歲,理大機械工程系學生)、伍栢衝(現24歲,侍應)、關善瑜(現22歲,大學四年級生)、吳筠怡(現24歲,大學四年級生)、17歲中六男學生(案發時13歲)、王靜儀(現26歲,工商管理副學士畢業生) 及18歲職訓局男學生(案發時14歲)。
9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18歲男學生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至於9人另被控的「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以及彭國豪和張家俊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官:演變暴力事件風險甚高 高院審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前一晚
暫委法官鄭紀航指,集結的人數達200人,期間此起彼落地向警方叫喊污穢、淫褻及侮辱性的說話,極具挑釁性,又以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藍色警告旗幟,無視警方的警告。集結人士其後拆除路邊的欄杆,以欄杆和交通雪糕筒堵塞馬路,而警方人數只有30人,遠比集結人數少。鄭官指本案的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及有預謀,被告戴口罩是為了掩飾身份,戴手套是供他們破壞欄杆時保護雙手,此外他們亦攜帶鐳射裝置。
鄭官提到,案發時間是高院審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前一晚,引述案例指法庭有需要考慮「特別日子」、集結者的目標建築物以及所帶來的風險。雖然案發時間為晚上8至9時,案發地點是非繁忙的街道,但仍有駕駛者需要下車移走路障才能行車,反映涉案集結實際上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甚高,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亦甚高。
官斥為求達到目的而擾亂廣大市民的生活秩序
鄭官指,9名被告人分別戴鴨舌帽、手袖、手套、圍巾和口罩等,部份人攜有鎚子、𠝹刀、電筒、噴漆和鐳射裝置等,可見他們全部都是積極參與集結、公然違法,為求達到自己目的而擾亂廣大市民的生活秩序,並以口罩和圍巾遮掩面容,以避免暴露身份。
鄭官指,第十被告數天後便年滿18歲,第十三被告則現年18歲,二人案發時分別年僅13及14歲。其中第十被告自小被診斷有特殊學習需要,需接受言語治療,其後再確診患自閉症、持續性抑鬱症,報告不建議判處勞教中心,而較建議更生中心。
鄭官指本案判刑應以懲罰及阻嚇為主要目的,但考慮二人的年紀、認罪、已還柙了30多天、在案中的參與程度及報告建議等因素,判二人入更生中心。
官拒就良好品格減刑 稱給予25%認罪扣減「已是十分寬大」
餘下7名成年被告,鄭官則以監禁18個月為起點,被告在審前覆核之前表達會認罪,因此可獲得四分一刑期扣減。
關善瑜和王靜儀的代表律師求情指二人參與義工服務,有正面良好品格,惟鄭官指法庭「可以」就此行使酌情權減刑,但並不代表「必須」行使此酌情權,加上二人在審前覆核之前才表示會認罪,法庭給予25%的扣減「已是十分寬大」,因此不會再進一步減刑。鄭官又指,重犯機會低也不是有效減刑理由,最終一律判7人監禁13個月15天。
案情指,警方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跑進逸生閣大堂,並且衝入升降機,於是進入大堂截查各人。經調查發現彭國豪、伍栢衝、關善瑜、吳筠怡和18歲男學生並非居於逸生閣。張家俊、鄧泓祥和王靜儀則在建生站附近被警察截停及拘捕。17歲男學生於良運街逃跑期間被捕。影片拍得被告拆除路邊欄杆、打開雨傘掩護、搬動欄杆及以雪糕筒堵路。
同案另外3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包括:吳顥筠(20歲無業)、陳樂期(24歲地盤工人)及15歲男學生。案件將於明年1月9日作結案陳詞,並於2月8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746、757/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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