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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屯門抗議警方基地洩不明氣體 9人認非法集結12.8判刑 法庭為兩人索報告

於屯門抗議警方基地洩不明氣體 9人認非法集結12.8判刑 法庭為兩人索報告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驅散時一度進入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2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分兩案審理。13人案中早前一人認罪已判刑,另外12人排期審訊,但開審前有9人認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求情,暫委法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12月8日判刑,期間為兩名分別17及18歲的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但他強調仍然有機會判監。

官指教授求情信缺寫被告在學日期:點解唔識寫日子呢?

辯方早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暫委法官鄭紀航今逐一向各辯方問及詳細內容。鄭官一度質疑數名大學教授及僱主的求情信,沒有寫及被告的在學或在職日期,又問:「點解全部唔識寫日子嘅呢?」另外,第四被告的排球隊教練有撰寫求情信,鄭官追問:「點解有兩個主教練咁特別嘅?唔係應該正同副教練?」辯方澄清兩人於不同時期任主教練。

辯方冀考慮其他案件判刑 官認為不一定要跟從

代表第八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日事件其他案件的判刑,避免有太大分歧。鄭官質疑「上訴庭有冇咁講?」,又指:「以我所知唔一定要跟晒,咁跟最高定最低?都唔會一致㗎!」代表第九被告的辯方呈上義工計劃的證書,鄭官一度問,如果是義工計劃的話,為何證書寫着「congratulations(恭喜)」而非「多謝你」。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入選該計劃。

法庭為兩學生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等報告

代表第十三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被告,但鄭官指被告年滿18歲,因此教導所並非選項。

鄭官最後為第十被告即17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外為第十三被告即18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他強調法庭仍然有機會判監。

9人認非法集結 一人認藏鐳射筆

本案共12名被告,其中9人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包括:彭國豪(26歲客戶服務員)、張家俊(23歲無業)、姓鄧學生(21歲)、伍栢衝(24歲侍應)、關善瑜(21歲學生)、吳筠怡(24歲學生)、17歲男學生(案發13歲)、王靜儀(25歲學生) 及18歲男學生(案發14歲)。

18歲(案發14歲)男學生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至於9人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准存檔法庭。彭國豪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亦獲准存檔法庭。張家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亦獲准存檔法庭。

同案其餘3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包括:吳顥筠(20歲無業)、陳樂期(24歲地盤工人)及15歲男學生。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人將於明年2月8日裁決。

本案各人同被控「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的25歲被告鄧皓仁,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使用蒙面物品共3罪,被判囚8個月。

另案13人之中有3人認罪,其中兩人被判囚9個月,一人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10人不認罪,將於明年3月8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757/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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