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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總承建商認罪罰22萬 案情揭鋼纜質素差 分判工僅「目測」懸吊系統

【MIRROR演唱會】總承建商認罪罰22萬 案情揭鋼纜質素差 分判工僅「目測」懸吊系統

【獨媒報導】去年舉行的MIRROR演唱會發生嚴重事故,有三名舞蹈員受傷,其中李啟言(阿MO)傷勢嚴重,至今仍需留醫。演唱會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分判商協興隆,以及舞蹈員僱主「舞館」早前被勞工處票控15項控罪。「藝能」和「舞館」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9張傳票,分別被判罰款22萬及13萬2千元;餘下的「協興隆」則押後至明年1月答辯。案情揭發,「舞館」在綵排前無向舞蹈員提供完整的表演流程安排,更要求他們手動操作煙花裝置的開關。案中墮下LED顯示屏的懸吊系統從內地購買,鋼纜質素亦較一般差,分判商「協興隆」員工安裝後僅以「目測方式」簡單進行安全檢查,惟該員工未具相關資歷。

三名被告分別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 Studiodanz(舞館有限公司)。「藝能」承認4張傳票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舞館」承認5張傳票控罪,包括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兩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罪。

至於「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律師今表示周一始接到指示代表公司,仍需時審視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協興隆」明年1月17日再答辯。

凌晨採排燈光不足 有舞蹈員墮下受傷

案情指,MIRROR演唱會2022 原定去年7月23日至31日,以及於8月2日至6日在紅館舉行12場演出。被告「舞館有限公司」負責為演唱會安排舞蹈員和排舞師,僱用了李啟言在內24名舞蹈員。舞蹈員於2021年7月21日與「舞館」簽訂了合約,需要在演唱會中進行表演,以及需出席演唱會前的綵排和排舞練習。

去年7月25日凌晨綵排期間,一個升降台裝置的面板降下後沒有按原定時間升回舞台地面。因台上燈光昏暗,最後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墮下2至3米,他的胸口、右膝、頸部及韌帶均有受傷。至7月28日第四場演唱會,台上一部大型LED顯示屏連同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了舞蹈員李啟言和張梓峯,其中李的頸部和脊椎嚴重受傷,需長期接受治療。

案情指上述兩宗事件均導致有關僱員完全或部份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了3天,但「舞館」未有在意外後14天內通知勞工處處長,亦未能出示舞蹈員僱員補償保險。

「舞館」無解釋煙花裝置操作 要求手動操作

當首次在台上進行舞台機械裝置的綵排時,案情指「舞館」此前未有向舞蹈員提供完整的表演流程安排,也沒有向他們講解並展示升降台及煙花等機械裝置的操作,舞蹈員更被要求綵排時手動操作煙花裝置的開關。另外,也有舞蹈員反映表演期間光線不足,加上地面和升降台均是黑色,舞蹈員在判斷升降台何時會升到地面時有困難。

墮下顯示屏懸吊系統內地訂購 協興隆僱員「目測」安檢

就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之總承辦商,負責舞台搭建及安裝舞台的各種設備,包括LED 顯示屏及升降台裝置。「藝能」需負責裝置的維修保養,有責任確保其安全。而次被告「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In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則是「藝能」的分判商;另一「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則是「協興隆」的分判商。

案情指LED顯示屏倚靠懸吊系統懸吊在舞台上空,懸吊系統由分判商「協興隆」從內地訂購,並於去年7月18日至19日期間,由「協興隆」的5名僱員在紅館進行安裝。完成安裝後,則由其中一名僱員以「目測方式」為懸吊系統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

於去年7月20日至22日期間,「協興隆」的6名僱員於紅館搭建及安裝在舞台上的升降台裝置;而受僱於「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僱員亦在「協興隆」的監管及指導下協助舞台機械裝置的搭建、一眾舞蹈員則7月25至28日期間在舞台上進行綵排及演出,各人均需要在LED顯示屏下方或附近工作。

鋼纜質素差 低估屏幕重量

調查顯示,意外發生時,連接LED 顯示屏金屬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機械工程師林超雄博士認為,該鋼纜由於金屬疲勞才斷裂,而加快金屬疲勞的因素包括:涉事鋼纜質素未如理想,可承受力比一般同種類小;用了不正確的負荷載重數據,而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系統在設計上欠缺周詳;絞車的護繩器組件和吊環螺絲之設計有問題,以及沒有額外提供安全鍊或鋼纜作為保險之用。

勞工處專家指「協興隆」安裝員工無相關資歷

勞工處安全專家張萬年則認為,「協興隆」沒有確保懸吊系統使用合適的物料與組件,而他們只依賴其僱員的個人經驗進行懸吊系統的安裝及安全測試,惟僱員沒有相關資歷。而「藝能」則沒有確保懸吊系統使用前先由合資格工程師進行詳細檢驗,並獲取有關安全檢驗證書;亦沒有確保「協興隆」的安裝達安全要求。

案情指,「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及「舞館」對紅館並沒有控制權,但「藝能」作為佔用人,沒有確保作業裝置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

受傷張梓峯替「舞館」撰信求情

代表「舞館」的辯方律師求情時呈上5封求情信,指22名舞蹈員亦有份簽名聯署,而在事故中受傷的張梓峯亦有撰寫求情信;辯方又稱有在舞蹈業界內享負盛名的團體為被告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能念在「舞館」初犯,坦白認罪,指被告在事故後所有的跳舞項目已經暫停,包括和政府的合作項目。辯方指「舞館」自2003年起成立,成立以來首次涉及這類型的事件,事故對其聲譽影響極大。

辯方稱誤以為舞蹈員屬「自僱」、主辦方孭保險

他指在此類型的演唱會中,一般做法是製作方直接與舞蹈員簽約。但今次事件的情況特別,「舞館」希望保障舞蹈員的製作參與費用,選擇「挺身而出」與舞蹈員簽一紙合同,但簽署時卻沒有判斷合約已構成僱傭關係,誤以為舞蹈員仍屬自僱人士。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跳舞有機會受傷,例如扭傷等等,問「舞館」如何理解保險事宜。辯方指「舞館」誤以為由主辦方「大國文化」承擔保險,指事件同時提醒了業界,「好多嘢冇得以為係咁樣」,被告已吸取很大教訓。

「藝能」求情稱事故鑄成大錯、改變行業模式

代表「藝能」的辯方律師則求情指,「藝能」在演唱會行業已發展近40年,舉辦了無數成功的演唱會。但近年的社會事件和疫情均為演唱會帶來了挑戰,今次演唱會台前幕後均十分珍惜。他指「藝能」已明白鑄成大錯,事故改變了整個行業的模式,盼法庭能考慮被告事後配合調查。

香官聽畢求情後即日判刑,在考慮事情發生經過及被告認罪後,就「舞館」的5張傳票控罪,香官合共判他們罰款13萬2,000元;而「藝能」的4張傳票則罰22萬元。

餘下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則面對6張傳票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及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控罪指Studiodanz 於2022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身為張梓峯、羅德智、李啟言等24名舞蹈員的僱主,於香港體育館,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安全的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指導;及沒有為上述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另兩項控罪則指Studiodanz 在去年8月9日及8月12日,身為羅德智和李啟言的僱主,而該僱員分別在去年7月25日及28日發生意外而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在意外發生後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最後兩罪則指Studiodanz於去年7月21日至25日期間;及於去年7月21日至28日期間,僱用羅德智和張梓峯、李啟言等24名舞蹈員而未有就該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擔的款額不少於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賠償條例附表4所指明的適用款額。

「協興隆」及「藝能」共同面對的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20至28日;以及於7月25日至28日期間,身為香港體育館的佔用人,而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僱員潘家榮等四人及舞館有限公司24名舞蹈員的工作地點是位於該處所,沒有確保存放於該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另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則指兩公司於去年7月27日,身為香港體育館的負責人,沒有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職業安全主任,而該意外造成僱員羅德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於去年8月5日,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的 7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而該意外造成僱員李啟言及張梓峯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協興隆另面對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則指公司於去年7月18日至19日期間,身為黃家俊及馮啟康等4人的僱主,於香港體育館沒有確保上述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屬安全的懸吊LED 顯示屏系統的安裝工作;以及於去年7月20至22日期間,身為黃家俊、馮啟康等5人的僱主,沒有確保上述工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情況。

案件編號:KCS1556-15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