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56歲高級警員蘇志華涉今年4月,在休班期間偷取路邊醉酒內地男的手提電話。被告否認盜竊罪,審訊時透露他即場跪地求饒稱「畀老婆知道出事就家破人亡」,其後在警誡會面表示當時欲將貴重物品交警署,又稱:「我做咗38年警察,冇大過錯,我問心無愧。」案件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被裁定盜竊罪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當時腳步浮浮,並非直線行走,因此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雖然他十分可疑,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裁定他罪脫。
官不准控方將被告稱「貓咗一時貪心」說話呈堂 因警員無警誡
被告蘇志華(56歲),報稱警員。控方案情指,警員見到被告走近坐路邊的事主,並用手拍其肩膊,其後被告蹲下將手伸前。警員上前截查發現被告身上有事主電話。被告遭截查期間一度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咗部電話。」但辯方指警員26577並無作出警誡,因此以沒機會讓被告澄清及程序不公為由,反對上述說話呈堂。警員則稱由於被告身上有酒氣,認為警誡亦無效,因此等待適合的情況再作警誡。裁判官葉啓亮最後不批准控方將該說話呈堂,因警員沒有作警誡。
葉官又指,警員沒有將大部分與被告的對話記錄,而且他在不同階段有不同說法,亦無法說出細節,導致法庭未能掌握事實全貌。
對於辯方指,若被告真的有意偷竊,他不會拍打事主,葉官表示無法苟同。他又指,雖然辯方經常強調被告醉酒,但「唔係醉到唔知自己做緊乜」。
官:被告腳步浮浮需要人扶、接納受酒精影響
葉官最後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離開酒廊後,進入升降機時腳步浮浮及需要人扶,他亦不是直線行走,因此接納他當時受酒精影響,並有機會影響其行為。葉官考慮後,認為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被告有盜竊及不誠實意圖,雖然被告十分可疑,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呈警方表揚信及評核報告 指工作極具效能
另外,葉官透露辯方呈上超過60封來自警方的感謝函及表揚信;同時呈上2011至2023的周年評核報告,顯示被告工作極具效能及效能出眾。
被告曾在警誡下稱: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
早前審訊期間透露,被告於警誡會面稱當時見醉酒男子坐在路邊無反應,電話則放大腿。被告指:「我身為一個警察,現役嘅,雖然落咗更,我有需要保障咁貴重嘅財物」,因此他拾起電話放自己褲袋,欲送往警署。被告主動補充:「我做咗38年警察,冇大過錯,我問心無愧。呢啲事件冇發生過,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未能盡善盡美。」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4月8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與河內道交界附近燈柱偷竊屬於范浩的財產,即一部價值11,099港元的手提電話。
案件編號:KCCC 13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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