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被稱「警隊KOL」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海港Sir」陳凱港,涉2019年串同曾經任職總督察的49歲男商人,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分,並虛報職業和收入,以騙取銀行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現已被停職。二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今(3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筆跡鑑證專家供稱,對比陳凱港46個親筆簽名樣本及涉案文件上的簽名後,認為兩者在重大細節上有分別,因此涉案簽署很可能並非出自陳的手筆。
沒有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否認兩項欺詐罪。控方案情指稱,陳凱港在兩次申請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報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經理,月入24.5萬元,但從沒提及自己任職警司。陳被捕後,向警方稱貸款申請是由另一人代理,而他對申請表填寫內容並不知情。
辯方筆跡專家:涉案文件簽署很可能非陳凱港筆跡
暫委法官王證瑜早前裁定兩項控罪表證成立。陳凱港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筆跡鑑證專家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
筆跡鑑證專家梁文綺供稱,她擁有經濟學博士學位,亦曾接受筆跡鑑證訓練。梁供稱,雖然涉案可疑文件經複印後,她未能觀察到陳簽名上一些細微的細節(fine details),包括筆劃質素、筆壓及墨水坑紋等,但是她檢視涉案可疑文件上的簽名,與陳凱港46個簽名樣本之後,仍能觀察到兩者在筆劃及空間佈置等重大細節上(significant details)上有分別(pictorial differences),因此不同意控方專家報告所指兩者相似。
梁指,涉案文件上的簽名有部份筆劃顯得「唔自然」、「小心翼翼」及「冇咁流暢」,不像陳凱港的親筆簽名般有「灑脫嘅表現」。
梁又提到,她親自檢驗及對比涉案文件與陳凱港的46個簽名樣本,從而得出結論,即涉案文件上的簽名很可能並非由陳親筆簽署,反之控方專家未有親自檢驗過涉案文件上的陳凱港簽名,只是單憑閱讀她撰寫的報告,因而無法作出簽名鑑證上的結論。
次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明年1月結案陳詞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第二被告汪浩毅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作結案陳詞,兩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首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10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意圖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2,154.9萬元的貨款。
次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凱俊於11月至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480萬元的貨款。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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