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被稱「警隊KOL」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海港Sir」陳凱港,涉2019年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分,並訛稱受聘於私人公司,以誘使銀行批出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經警隊內部調查揭發後被捕,已被停職。他與曾經任職總督察的49歲男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今(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稱,陳凱港在申請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從沒提及自己任職警司。陳被捕後,向警方稱貸款申請是由另一人代理,而他對申請表填寫內容並不知情。陳又解釋,私人公司「出眾資本」轉帳給他的「薪金」實為投資回報,只是另一被告男商人不諳電腦,把款項標註為「薪金」。
兩被告依次為沒有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二人否認兩項欺詐罪。
控方:陳凱港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 報稱為「出眾資本」總經理 未提任職警司
控方開案陳詞指稱,陳凱港名下有兩個物業,分別為其單獨擁有的大埔海景山莊7號屋,以及與其胞弟聯權擁有的東涌藍天海岸「影岸.紅」 B座22樓一個單位。
2019年7月2日,陳凱港經物業代理人梁浩賢,向東亞銀行申請大埔物業的轉按。陳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申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總經理一年,惟申請表上完全沒有提及他任職警司。陳提交的3張渣打銀行帳戶月結單,均顯示陳在2019年7至9月期間,於「出眾資本」的月薪為24.5萬元。
東亞銀行經審查陳凱港的財務背景,向他批出一筆2,154.9萬元的轉按貸款。陳在何君柱律師樓簽署貸款通知書後,東亞銀行於11月4日把2,154.9萬元轉帳至何君柱律師樓的銀行帳戶。
資金流向追蹤顯示,上述2,154.9萬元中,有約1,001萬元用來支付陳凱港尚欠匯豐銀行的大埔物業未償還按揭,另有約980萬元用以支付未償還的第二按揭,約1.7萬元支付給律師樓,餘下約172萬元則存入陳的匯豐銀行帳戶。
控方:陳凱港4個月後再以相同方式申請按揭貸 未提任職警司
2019年11月25日,陳凱港及其胞弟陳凱俊再度經物業代理人梁浩賢,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東涌物業的按揭套現。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陳凱港報稱任職「出眾資本」總經理一年,月薪為24.65萬元,惟完全未有提及任職警司;胞弟陳凱俊則報稱為「出眾資本」銷售經理一年,月薪為11萬元。
陳凱港提交一份由「出眾資本」發出的就業證明書,指他自2018年10月起受僱於「出眾資本」。陳另提交2019年9至11月的銀行帳戶月結單,顯示「出眾資本」在9月及10月支付他月薪24.5萬元,但11月來自「出眾資本」的24.5萬元,則未有標記為「薪金」。
控方:陳凱港胞弟報稱受僱於「出眾資本」 第二被告簽署薪金支票
胞弟陳凱俊提交的2019年11月支票副本顯示,「出眾資本」支付月薪11萬元,支票簽署人為第二被告汪浩毅。
「華僑財務」審查陳氏兄弟的財務背景後,於同年12月批出一筆480萬元的按揭套現貸款。在發放款項之前,「華僑財務」職員與陳氏兄弟親身見面,陳凱俊改為報稱任職「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貿易經理,並附上「新凱國際」發出的就業證明書。
陳氏兄弟到黃熾棠律師行簽署財務按揭文件後,「華僑永亨」其後將480萬元轉帳至黃熾棠律師行的銀行戶口。
資金流向追蹤顯示,該480萬元全數存入陳凱港的渣打銀行帳戶,當中269萬元用以支付給一間財務公司,以解除另一筆債務。
控方:調查發現胞弟「薪金」 實際來自陳凱港
資金流向追蹤亦顯示,陳凱俊於2019年11月的11萬元薪金支票,實際上是由胞兄陳凱港的匯豐帳戶,經「出眾資本」支付給陳凱俊;而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的11萬元薪金支票,同樣是由胞兄陳凱港經「新凱國際」支付給陳凱俊。其後,陳凱俊將約363,000元歸還並存入陳凱港的匯豐銀行帳戶。
陳凱港稱由另一人代理貸款申請 對表格內容不知情 「出眾資本」發放的薪金實為「投資回報」
警方於2021年5月以「串謀詐騙」罪拘捕陳凱港,並搜查他的大埔住所,發現一份英屬處女群島「出眾資本」的股東貸款協議書。該協議書顯示陳凱港為「出眾資本」的股東。
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陳凱港解釋是一位名叫歐陽靖遠的人協助他申請東亞銀行的貸款,他不知歐陽向銀行提交了什麼文件,也沒有在申請表上簽署。至於銀行月結單顯示由「出眾資本」發放的薪金,陳則稱「出眾資本」以自動轉帳形式向他支付投資回報,惟第二被告汪浩毅不諳電腦,把該些款項標註為「薪金」。
陳凱港又稱,歐陽叫他簽署「華僑財務」的貸款申請表,但當時表格是空白的,他聲稱不知道申請表是由誰填寫,也不同意填寫內容,特別是否認受僱於「出眾資本」。
陳凱港稱支付胞弟11萬元為平息旅費紛爭 支付「新凱國際」款項為定期存款贊助
至於陳凱港經「出眾資本」支付11萬元給陳凱俊,陳凱港解釋是源於汪浩毅與胞弟之間的爭執,胞弟陳凱俊幫助汪到歐洲發掘業務,因此要求獲發旅費,最終陳凱港作為胞兄,提出由他自掏腰包以平息紛爭。
陳凱港另透過「新凱國際」支付兩筆11萬元給陳凱俊,陳解釋作為「新凱國際」的贊助人,一直有定期存款給「新凱國際」,但對於「新凱國際」在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分別向胞弟陳凱俊支付11萬元,陳凱港表示不知詳情。對於其胞弟歸還約363,000元,陳凱港解釋他與胞弟亦有金錢轉帳,包括投資「新凱國際」品牌「小王子」及支付母親的生活費。
第二被告稱陳凱港從沒在「出眾資本」工作 就業證明書非由公司發出
警方於2021年11月邀請第二被告汪浩毅協助調查,並就「串謀詐騙」罪警誡他。汪在錄影會面中稱,對於陳凱港申請按揭借貸並不知情。而陳凱港從沒有在「出眾資本」工作,只收取分紅。汪又稱,他自2019年起需頻繁離港外遊,因此以自動轉帳形式向陳支付分紅,但匯豐的網上銀行系統只有「薪金」可供選擇作為轉帳理由。
對於陳凱港提交給銀行的「出眾資本」就業證明書,汪稱該證明書並非由「出眾資本」發出,當中的公司印章亦非「出眾資本」的印章。
至於陳凱港透過「出眾資本」支付胞弟11萬元,汪聲稱,陳凱俊幫「出眾資本」前往西班牙尋找雲石業務客戶,陳凱港提出代「出眾資本」支付胞弟的車馬費。汪於同年11月被警方上門拘捕。
兩被告均曾任職警察 警方人事部:陳凱港從沒申報「出眾資本」職位
控方指,兩名被告均於1995年接受見習督察訓練,其中汪浩毅於2007年離職之前,一直任職總督察。警方人事部證實,陳凱港從沒有申報任職「出眾資本」經理或其他職位。
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紀錄顯示,「出眾資本」報稱是投資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是汪浩毅的妻子。
積金局並無陳凱俊的任何紀錄。而「新凱國際」為僱員的報稅紀錄顯示,陳凱俊並沒有出現在僱員名單。入境處紀錄顯示,陳凱俊只有2019年12月22至25日期間才在香港。
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陳凱港於1995年加入皇家香港警察,2013年升任為香港警務處警司。案發時,他的每月薪金連津貼為合共約15萬元。
案件明日續審。
首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10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意圖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2,154.9萬元的貨款。
次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凱俊於11月至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480萬元的貨款。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