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4歲外賣員被指協助反修例案還柙人士冒簽入稟向警方索償文件,連同另外3人涉嫌串謀製造虛假文書,一同遭國安處拘捕。六旬婦早前已承認3罪,判監5個月。外賣員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判監2個月。餘下兩名還柙人士則否認控罪,其中一人更庭上自稱「被害變被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至11月22日,作審前覆核,二人繼續還柙。
34歲外賣員承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涉及一名還柙人士
被告顏學健(34歲,外賣員)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情指,同案第三被告張家俊及第四被告何卓為均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內,二人分別準備向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索償,稱被警員襲擊而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由於提出訴訟的期限為3年,二人要分別在今年3月6及7日或之前提出。
首被告林明儀與次被告顏學健一同協助張家俊處理其民事索償。顏於今年3月探訪張時,與張討論如何填寫傳訊令狀,由於入稟時限將至,所以張明確地提出找「出面嘅人」為自己簽署,而他會確認該些簽名屬於自己。張亦教導如何假冒其簽名,如「出面啲人都知我個簽名係乜嘢樣㗎,咁簽返咪得囉」及「幫我潦,潦個超級潦嘅A」等,而顏學健則表示會和首被告林明儀討論。
其後林明儀探訪張家俊時,向他展示一份文件,當中有人已替張簽署,張見狀表示:「好,哦!要全部咁樣簽」、「係啊,我授權俾你啊,係啊,我簽咗名啊」等等。林明儀遂替張把傳訊令狀送交法庭存檔。
上述對話內容被懲教的錄音系統錄下。警方於2023年6月拘捕4名被告,並搜查被告住所,檢獲不同版本的傳訊令狀、法庭收據及證物影印本等。在警誡下,顏學健承認協助張家俊處理民事訴訟及冒簽。
辯方求情:被告一心打算協助朋友 沒任何得益
辯方呈上6封求情信,當中4封由朋友撰寫,均形容顏性格無私、樂於助人、不計較。辯方指,案發時一心打算協助第三被告張家俊,所以才會愚蠢地冒簽,以為獲得張的授權便沒有問題,沒想過後果會是如此嚴重。
辯方律師指顏無案底,現坦白認罪、有悔意,沒有從案中獲得任何利益,與一般的偽造文書案不同,顏被捕後配合警方調查,更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逐個指出冒簽的位置。辯方又指,案發時民事訴訟仍處於初步階段,冀法庭考慮上述因素,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聽畢求情後,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冒簽文件會誤導警方,令法庭接納該些簽署是真確,判監是唯一恰當的選項,考慮被告初犯及認罪,以監禁3個月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刑期至2個月。
兩名還柙人士否認罪 一人稱「被害變被告」
至於兩名涉爆炸品案而還柙的被告: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則不認罪。其中何答辯時一度稱:「法官大人,本人被害變被告,不認罪。」
香官遂押後二人的案件至11月22日作審前覆核,二人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首被告六旬婦早前認3罪 判監5個月
本案共有4名被告:林明儀、顏學健、張家俊及何卓為。其中林早前已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3罪合共判監5個月。
林明儀、顏學健及張家俊共同面對的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3人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及何卓為面對的另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她於2023年6月8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即接觸一名為梅銘鋒的人士,並要求該梅銘鋒傅達訊息給何卓為和張家俊,要求他們聲稱傳訊令是他們所簽署的,從而阻撓及妨礙香港警察的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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