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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否認向警察遊樂會擲汽油彈 控方指有被告盼表達仍有人反對政府

三青年否認向警察遊樂會擲汽油彈 控方指有被告盼表達仍有人反對政府

(獨媒報導)3名青年被指於2020年12月凌晨,向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投擲汽油彈,令一輛警察貨車損毀。三人均否認縱火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控,首被告在警誡下稱在次被告指使下投擲汽油彈,又稱次被告在案發前製造汽油彈,行動目的是希望有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辯方則表示將反對錄影會面呈堂。

3名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歲,藥房售貨員)、馬富善(22歲,無業)及羅康淳(16歲,中四學生),各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右:首被告徐君浩
右:首被告徐君浩

左:次被告馬富善
左:次被告馬富善

開案陳詞:投9枚汽油彈 打中圍欄貨車

控方在開案陳詞表示,首被告徐君浩案發前穿灰色雙面外套、次被告馬富善穿米黃色外套,而第三被告羅康淳則穿灰色T裇。各人事前曾進入通菜119號唐樓,在案發12月1日凌晨離開唐樓,並前往警察體育遊樂會。

控方指,各被告到達遊樂會停車場外的行人路後,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穿上黑色衣服,首被告投擲了4個燃著的汽油彈、被告則投擲5個汽油彈,分別擊中圍欄及警方貨車 VG7164,另一架警方貨車則沒被波及。三人事後在大埔道乘坐的士離開,前往馬鞍山。

三人搜屋 衣服驗出有助燃劑

首被告徐君浩於同年12月18日被捕,警誡下稱他在次被告馬富善的指使下投擲汽油彈。警方之後在其葵涌辦公室檢獲他案發時穿的灰色雙面外套,並驗出有助燃劑。

次被告馬富善亦於同日被捕,警方在其居住賓館檢獲他案發時穿的米黃色外套,以及一對屬於首被告、驗出有助燃劑的黑色鞋等。第三被告羅康淳則在大圍住所被捕,檢獲案發時所穿的灰色T裇,同樣被驗出含有助燃劑。

控方又指,首被告徐君浩在警誡會面下承認,案發前與次被告馬富善居於觀塘金凱大廈。案發前一天他們乘小巴到旺角,期間馬富善叫第三被告羅康淳外出,三人最後在旺角會合,並前往通菜街119號的唐樓天台。

徐君浩指天台的電油和玻璃樽屬於馬富善,馬於當日開始製造汽油彈,並告訴其餘二人,之後會去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希望令人知道仍然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被告於晚上11時45分出發。

首被告將反對錄影會面呈堂 二、三被告爭議身份

辯方則表示,首被告徐君浩將會爭議錄影會面紀錄的呈堂性,亦會爭議案發後與警方所做的案件重演;而被告馬富善及羅康淳則會爭議身份辨認。

另外,事件中被損毀的警方貨車 VG7164經評估後維修費用為2,049,921 元,由於損毀程度嚴重,不適合維修。

承認事實則提及,休班警員16993居於附近,他在案發期間聽到一連串擊破玻璃的聲音。他望出窗外看見3名男子在行人路上,其中2人向停車場內投擲燃點物品,他見狀立即報案。

涉事警方貨車維修費約200萬

警方事發後到現場調查,在停車場檢獲含有無色液體的玻璃樽、玻璃碎片及一些灰燼,經化驗後證實內含有助燃劑;警方另在通菜119號唐樓的梯間及天台檢獲多枝煙頭、打火機、電油及內含液體的樽等等。經化驗後,發現3名被告的DNA 遣留在煙頭上,而在樓梯通往天台的門上則發現馬富善的右手掌紋。

的士司機:3男子細聲交談「好鬼鼠咁」

控方其後開始傳召證人,的士司機謝永麟(音譯)則供稱,案發當晚凌晨1時許,他在大埔道近太子中心接載了三名年輕男子,其中一人身材高大、較肥胖,另外二人則是中等身材。謝指三人當晚均穿深色衣服,並戴上口罩,因天色已暗,他不認得三名男子的實際樣貌。

謝形容三人上車時忽忙,上車後馬上著他「行住先啦」,後來才說要到彩虹邨,中途再次更改目的地至馬鞍山。謝永麟指三名男子行車期間行為慌張,有時會細聲交談,「好鬼鼠咁」,三人最後在新港城中心下車。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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