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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制令案 律政司增「額外上訴理據」 擬重新加入早前已被拒絕的理據

願榮光禁制令案 律政司增「額外上訴理據」 擬重新加入早前已被拒絕的理據

(獨媒報導)律政司要求高院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遭法官陳健強拒絕,律政司提出上訴,陳官只批准就部份理據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上訴庭定於12月19日聆訊。政府今午發稿,公佈律政司的「額外上訴理據」,是早前已被陳官拒絕的理據,主要反駁禁制令沒有效用及「寒蟬效應」說法。例如律政司指陳官錯誤地指稱禁制令文件不易閱讀,反指禁制令已清晰地列出什麼事不被容許、什麼是被容許,不會對清白市民造成「寒蟬效應」。換言之,律政司申請重新引入已被拒絕的理據,推翻陳官的決定。

律政司司長於9月6日向上訴庭申請提出額外上訴理據。上訴法庭遂於9月19日作出指示,有關申請及上訴案件將一併於12月19日的上訴聆訊審理,估計需時1日。律政司今午把附有草擬修訂上訴通知書的傳票及有關命令,上載於特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供市民查閱。

律政司:禁制令不會對清白市民造成「寒蟬效應」

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陳健強認為禁制令會造成「寒蟬效應」的說法是錯誤,陳官早前已拒絕律政司就此理據上訴。惟律政司擬重新提出相關理據,指禁制令針對的是非法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使沒有禁制令的存在,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刑事法律都會繼續存在,任何懷疑自己會被捲入法網的人理應停止相關行為。(“Those 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 in case of doubt should not do it.”)因此陳官認為清白的市民可能會遠離與歌曲相關的合法行為,是明顯錯誤的。律政司重申禁制令的作用只是增強現行刑事法律的阻嚇效果,以更有效地防範及制止與歌曲相關的非法行為,從而維護國家安全。

律政司又指,陳官錯誤地指稱禁制令文件不易閱讀,反指禁制令已清晰地列出什麼事不被容許、什麼是被容許。陳官另提到「有很多不準確的報導指在禁制令下歌曲會被禁止」,律政司指這與案無關及沒有證據支持。律政司稱禁制令條款嵌入了現有的刑事法律意圖及知識,陳官沒有任何基礎去指稱禁制令對於進行合法活動、不會干犯禁制令的市民造成「寒蟬效應」。

原審官指加入新聞工作條款反映潛在「寒蟬效應」 律政司批錯誤:只為免與記協爭拗

陳官在判詞提到,有些香港人生活忙碌,未有時間了解禁制令準確範圍,有的人可能從二手資訊得知禁制令內容,但該些資訊可能不準確。律政司則指法庭不應作出上述假設,相反應讓市民知道法律的界線及管束自己的行為,維護中央的國家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是香港人的共同責任,任何人士、機構或組織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及國安法。

陳官在判詞又提到律政司加入條款,指禁制令不會涵蓋與歌曲相關的新聞工作,正好顯示潛在的「寒蟬效應」。律政司則指陳官錯誤,即使未加入該條款之前,明顯地禁制令並不會涵蓋合法的新聞工作,之所以同意加入該條款,是因為希望避免與記協爭拗,好讓聆訊時聚焦討論真正關鍵的議題。

此外,律政司提出陳官未有考慮禁制令能防止市民誤把《願榮光》視為國歌,及制止對國歌的侮辱,惟陳官早前已拒絕律政司就此理據上訴。不過律政司在修訂的上訴理據中重新加入此論點。

律政司:現行法律阻嚇不足 僅少數人被起訴

法官陳健強在判詞中指現行刑事法律已相當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禁制令並沒有實際效用(utility)。律政司則投訴陳官考慮禁制令效用時,未有顧及多項重要因素,包括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指出發布及複製歌曲等4類行為構成國安風險、歌曲在過往被用作煽動分裂國家、喚起反政府情緒、侮辱國歌和鼓吹「香港獨立」,又指國安法生效後歌曲依然在網上流傳,警司黃靜嫻的誓章顯示只有少數人被起訴,原因之一是市民以假名(pseudo-names)散播歌曲,導致調查困難及花時間,而陳官本來已接受上述因素是事實。

律政司續指,儘管《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及《國歌法》覆蓋範圍廣闊,但它們對於在網上發布、傳播及複製歌曲等4類行為的人,只有很少的阻嚇性。基於以上不爭的事實,防範及制止4類禁制行為至關重要。

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忽略禁制令的防範性質

律政司指,陳官忽略禁制令的防範性質具重要性,尤其是他未有顧及禁制令能糾正市民的錯誤信念,使市民知道作出4類禁制行為不是毫無後果,加上他亦同意大部份市民都是守法,有部份只是好奇的網民,故此不理會禁制令的防範性質是明顯錯誤。2019年社會事件引致的機場及港鐵禁制令亦證明可以取得成效。

律政司又指,陳官欠缺考慮禁制令的震懾性質,即使有的人是頑固的犯罪份子,不能肯定刑事檢控再加上民事藐視法庭程序會否阻嚇到他們,但陳官忽視了有阻嚇的可能性。

律政司又指禁制令很可能促進執法,當大部份人是守法,或者已被禁制令阻嚇到,執法部門的資源便可以集中在偵查頑固的犯罪份子。

原審法官指公眾教育更加有效 律政司指脫離現實

陳官曾指出「公眾教育或許更加有效」,律政司則反駁指說法毫無根據及脫離現實,教育與法庭命令並不能相提並論,後者具法律效力,能更有效地促使市民注意及遵守,從而達至防範及阻嚇效果。

禁制令擬禁止市民「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傳播歌曲,律政司指現行刑事法律下,上述作為未必會構成刑事罪行,然而陳官未有納入此考慮,以致錯誤評估禁制令沒有效用。

律政司指,陳官把「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納入考慮,是錯誤及與案無關,因是次禁制令申請旨在針對「煽動分裂國家」罪,而它的刑罰遠比「分裂國家」罪為輕。

案件編號:CACV 2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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