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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0.1灣仔暴動 文員稱目睹街道火堆「驚到打開把遮」 美國旗乃街上撿獲

涉10.1灣仔暴動  文員稱目睹街道火堆「驚到打開把遮」  美國旗乃街上撿獲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及堵路。兩人否認暴動罪,今(7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39歲文員親自作供,當日打算前往銅鑼灣的健身中心,之後行夜山,所以攜帶電筒、雨傘、護目鏡和生理鹽水等物品,他在途中遇見街道上有火堆,於是「驚到打開把遮」,而美國旗和「fight for freedom」旗幟均是從街上撿回來,打算拿去回收或丟棄。控方指火堆是在地下燃燒,而被告沒有看到有火「掟來掟去」,質疑為何要打開雨傘,又質疑打羽毛球沒有需要攜帶15支生理鹽水。

次被告供稱前往行山途中見火堆 故「驚到打開把遮」

次被告丁實勳供稱,案發當日打算前往位於銅鑼灣的健身中心,然後在晚上6時至8時行夜山,接著到港島東體育館打羽毛球,並呈上康文署預訂場地紀錄,因此身上攜帶羽毛球拍和行山裝備。

丁稱到達健身中心時,才發現它當天沒有營業,故此打算由銅鑼灣步行往灣仔合和中心,之後由寶雲道開始登山,經金督馳馬徑以及柏架山道步行至港島東,晚上便會打羽毛球。他稱在銅鑼灣見到很多商店都有營業,但因為當時「趕住行山」,沒有留意街上行走的人是什麼人。其後他在途中見到地上有火堆,「驚到打開把遮」,因為「驚打中我」,又害怕該些火會打到背囊及羽毛球拍,而攜帶雨傘本來是為了行山落斜坡時可以作支撐。

次被告:美國旗和「fight for freedom」旗均是撿回來

丁被捕後身上被搜出一塊美國旗和一塊有青蛙公仔及「fight for freedom」的旗幟。他解釋在街上「見到太多垃圾,就想執乾淨佢」,兩塊旗幟均是從街上撿回來,本來打算「拎去掉咗佢或者做回收」。他又提到自2014年起有到郊外執垃圾的習慣,曾參與東龍島的清理垃圾活動,平日「見到有垃圾都會忍唔住執一執」。

丁否認曾參與當日的暴動,亦否認對「搞事的人」吶喊助威,也沒有做出叫囂或投擲磚頭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次被告稱不能站起身步行 故需由4名警員抬上警車

丁最終在灣仔軒尼詩道被警員11719截停,他指拘捕的警員沒有表露身份,也沒有宣布拘捕罪名,直至被鎖上膠索帶手扣後,才得悉對方是警察身份。他稱被警員大力地按壓,使他感到很痛,他曾經要求安排送院治理,但不獲警員理會,由於不能站起身步行,所以最終需由4名警員把他抬上警車。

丁續稱,當他登上警車後,感覺到有人踢到他的頭部一至兩次,他立即向車上警員提出,其中一名警員問其他同袍「有冇?」,其他人均否認。由於膠手扣過緊,丁要求警員「鬆一鬆」,警員表示可以,但需先戴上鐵手扣,之後卻稱找不到剪刀剪開膠手扣,結果丁的膠手扣不但沒有被鬆開,還被加多一個鐵手扣。

至於被檢獲的透明雨衣,他稱每次行山均一定會攜帶,太陽眼鏡則平日外出均會隨身攜帶,電筒是用於夜晚行山照明。他承認被捕時頸上掛著一個護目鏡,當日攜帶護目鏡是因為擔心行山期間有蜘蛛網「黐眼」或被樹枝刺到雙眼。

控方指火堆在地下而非「掟來掟去」 為何要開傘保護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盤問時指,被告欲前往的健身中心有多間分店,其中九龍灣 MegaBox 的分店比較接近丁的住所,質疑他為何不去 MegaBox 分店,而偏偏選擇前往較遠的銅鑼灣分店。丁則指由藍田前往 MegaBox 需要在九龍灣轉乘接駁巴士,可是乘巴士前往銅鑼灣會較方便。

對於丁稱遇見火堆後「驚到打開把遮」,控方質疑火堆是在地下,為何有需要開傘。丁則回答是「本能地開(遮),驚打中自己」,又稱「淨係諗到呢個方法,冇再考慮原因。」控方追問:「你都冇見到有火掟來掟去」,丁重申:「係驚囉」,並且火堆是危險。

控方質疑被告身攜15支生理鹽水、執垃圾後仍戴著手套

丁又指,見到火堆後便從背囊拿出護目鏡,希望保護雙眼,但因為頭帶太鬆而未有戴上,只掛在頸上,之後才打開雨傘及向銅鑼灣方向奔跑。丁被捕時戴著手套,控方問他既已完成執拾垃圾,為何仍戴著手套。丁僅說不曾脫下手套,而未有解釋原因。

對於丁供稱打羽毛球時會攜帶生理鹽水以備不時之需,控方指他身上被檢獲一共15支生理鹽水,質疑:「一晚用得晒?」丁則指沒有深思熟慮,總之當日準備好。控方又指,羽毛球場辦事處理應備有急救用品,為何需要自備。丁指過往曾嘗試向辦事處找急救用品,但辦事處卻沒有存放任何急救用品,所以之後每次均會自行攜帶。

控方:急救用品用以向暴動人士提供救護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被告當日在灣仔和銅鑼灣出現的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而非前往健身中心及行山。控方又指,被告打開雨傘正正是聲援現場集結者的行為,而非保護自己;戴上手套目的是在參與暴動期間保護雙手,而非執垃圾。護目鏡也是保護裝備之一,急救用品則是為暴動人士提供救護,有安心或激勵作用,兩塊旗幟是用以聲援示威者。丁一概否認。

控方:因為被告不合作 需警員合力搬上警車

控方指,警員截停丁時,有表露身份及告知罪名是「非法集結」,惟丁多次作出反抗,並嘗試逃離警方拘捕,又故意把手放在胸前,阻撓警員替他反手鎖上手扣。最終警員合力把丁搬上警車,是因為丁不合作、拒絕移動,所以警方才要用到這方法。丁否認。

控方指,沒有任何警員曾經在警車上踢丁的頭部,其後因為丁向警員15436提及「唞唔到氣」,所以警員才會問他是否需要看醫生。丁不同意,反指是他提出要看醫生。

控辯雙方皆完成各自案情,將於明天商討結案陳詞及裁決日子。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暴動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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