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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上訴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終院裁部分勝訴 指政府未確立替代框架違人權法案

岑子杰上訴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終院裁部分勝訴 指政府未確立替代框架違人權法案

(獨媒報導)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他5年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最終敗訴,再上訴亦遭高院駁回。岑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今(5日)遭終院裁定部分勝訴。終院宣告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作出制定,乃是違反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享有的權利。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岑由御用大律師 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資深大律師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

岑子杰一方指本案共有3個爭議點,第一為: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以及《基本法》第25條下「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終院駁回此爭議點。

第二為:香港法律包括《婚姻條例》(第181 章)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及或 《人權法案》第22條和《基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利?終院裁定此點上訴得直。

第三為: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 《人權法案》第22條和《基本法》第25條下的平等權利?終院駁回此爭議點。

代表岑的御用大律師早前指,《婚姻條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但無提供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其關係,有違《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下的「平等權利」。而實際上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等、並無差異,均有其親密性及長久性,現時法例或令社會誤會同性婚姻較次等。律政司則指,《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

岑子杰2018年提司法覆核 高院駁回指「野心太大」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高院2020年裁定岑敗訴,重申本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岑再申請上訴,去年8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指如果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給予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承認,他們將能夠規避《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之中,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顯然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上訴庭又指,需要仔細平衡申請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若只考慮前者,會造成在法律及原則上的不合理。

案件編號:FACV 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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