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由於被歸類為「案情嚴重」,判處刑期下限5年,換言之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詮釋爭議。終院今(22日)頒布判決,5名法官一致駁回呂的上訴,詳細理由列於書面判詞。據悉呂最早可於明年1月從獄中獲釋。
上訴人為呂世瑜(現26歲),法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陳偉彥、梁麗幗和管致行。
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由終審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繼黎智英保釋案之後,本案為《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二宗終院案件未有安排海外非常任法官。
本案兩項重大法律議題:
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該如何恰當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1段(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特別是若該三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案件編號:FACC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