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退休男子,涉於前年及去年不同日子在大圍、旺角及中環演奏,遭控7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無牌籌款傳票控罪。被告不認罪,今(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被告強調演奏是身為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不希望香港返回以往「文字獄」時代,「用一個曲子、旋律去定一個人罪,成為國際笑話。」裁判官陳慧敏押後案件至8月28日,以待控方就法律議題呈交補充陳詞。
被告李解新(69歲)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無牌籌款罪。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需普通話傳譯。
控方:一般街頭演奏若非長時間滋擾 未必提告 惟本案需視乎社會環境及曲目
控方依賴早前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惟裁判官陳慧敏指本案涉及憲法權,被告李解新依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國際公約)。而有關相稱性的分析有兩個層面,包括系統性和執行性,惟控方的陳詞未有提及執行性層面,要求澄清。
陳官又關注控方引用梁國雄的一宗非法集結案例,提到警方執法時應先採取容忍態度,並事先給予警告,陳官關注該案例是否適用於本案。
控方表示,本案警方並不是沒有任何警告和採取容忍態度,而是被告在不同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演奏。但陳官問及,就2021年8月3日在旺角東站演奏的事件,似乎警方沒有給警告便決定發告票。
控方指,傳票是之後才發出,但確認警方未有向被告講明「再喺度拉就出傳票」。控方認為平時的街頭賣唱,若非長時間滋擾他人,當局未必會提控,因理解市民希望參與文化活動,但本案需要考慮的是當時整個社會環境、被告拉奏的曲目等等。她又提到,警方沒有要求被告即時離開或作出驅散,只是和平勸喻。
控方指《國際公約》第15條保障藝術作品版權 非賦權籌款
至於無牌籌款的控罪,被告依賴《國際公約》的第15條「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控方指該條文講述的是保護作品版權及作者的收益,並沒有賦權被告可以無牌在街上籌款。
控方表示,被告非曲目原作者,即使控方接納被告拉奏別人的曲目,其演奏亦屬於他的藝術作品,但在涉案事件中,被告並非叫人欣賞,他展示的紙牌說法是他因被法院檢控,故此需要錢打官司。
陳官一度關注,被告曾更改「募捐」字眼作「援助」。控方指不論字眼,法庭可從上文下理推斷,被告意思均是因被起訴而「冇錢打官司」,才呼籲途人捐錢,而被告的前方同時有一個已打開的二胡盒。
控方:國際公約非「free pass」供奏樂籌款
控方最後指案中所有控罪均是合憲,又指「無牌奏玩樂器罪」與《國際公約》沒有牴觸。至於「無牌籌款」罪,控方重申國際公約第15條保護的是作品著作權,不宜將條例引申成可在公眾街道奏樂籌款的「free pass」(通行證)。
官押後至8.28 待控方就法律議題提交補充陳詞
陳官亦關注被告的犯罪意圖,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明知需要申請許可證,卻仍然選擇演奏及籌款。她最後指示控方就此法律議題提交補充書面陳詞,並定於8月28日作口頭補充。
被告:控方「一年365日、不能自拔天天檢控」
被告李解新結案陳詞時則強調,自己沒有「一而再再而三」地演奏,要求控方提供證據。惟陳官指出,據李解新演奏時展示的紙牌,除了九龍城和沙田的傳票外,被告亦寫自己被屯門和西九龍法院起訴。
李則表示若今次自己敗訴,他以後仍可以使用長者2元乘車優惠走遍全港,他「有能力讓香港變成死城、沒有音樂的一個城市」,因控方會「一年365日、不能自拔天天檢控」香港的街頭表演者。
被告 李解新
被告稱香港居民有權演奏
被告又認為「籌款」包括乞討及討錢等行為,而乞丐也可以說自己沒有錢打官司或沒有錢吃飯等,這也是他們的理由。李強調演奏屬於人權,是他身為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而且受《國際公約》保護,他沒有危害香港的安寧或帶來暴動。
陳官提及,案中確有市民作供,稱擔心李所拉奏的曲目,更要選擇偷拍,因「驚畀人打」。李解新則反問,若該市民認為會被人打,「這說明什麼問題?」他認為該市民只能代表她自己,「能代表全部香港人嗎?」
被告:不希望香港變「文字獄」時代
李解新續指,無牌籌款的控罪有三個元素,包括「組織、參與及提供設備」,問:「請問我組織誰呢?」他指若控方要指控自己參與「港獨運動」,那麼就是一條「死罪」,惟他強調自己並非「港獨分子」,其拉奏的曲目有多個詮釋,如「願罪惡歸香港」。
陳官關注該些曲目的旋律均是一樣?李解新表示希望不要把現代香港社會拉回至從前的「文字獄」時代,「用一個曲子、旋律去定一個人罪,成為國際笑話」。
李提及自己快將年滿70歲,由被屯門法院起訴至今,期間面對的壓力可想而知,亦包括時間及精神上的損失。他明言若被裁定罪成,他肯定會上訴;若上訴得直,他則會向律政司追討兩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用。
被告共面對7項傳票控罪
被告李解新否認四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8月3日早上10時48分至11時、8月18日下午6時24分至6時半及9月9日早上11時20至25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以及於2022年9月29日下午6時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否認三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6月24日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以及於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另涉去年在東涌巴士總站無牌演奏,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承認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控方未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對途人造成滋擾,或阻塞行人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2021、STS 8743、10299、11832/2022、STS 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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