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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不服定罪提上訴遭高院駁回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不服定罪提上訴遭高院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12人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經審訊後11人暴動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他被法官李俊文判囚3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今(4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最終上訴被駁回,須繼續服刑。上訴人不同意原審法官指提供急救屬鼓勵暴動,而且控方未能證明其意圖。上訴人亦舉例指警方醫療小隊曾協助被捕的受傷示威者,但他們不會被視作鼓勵者。惟法官反駁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解釋向誰人提供急救,又指戰鬥區根本不需急救員,因傷者可「投降」、「打側行」或搭的士離開。

上訴人為劉智峰(24歲),他現正服刑中。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上訴人由大律師關文渭以義助形式代表。答辯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蕭啟業。

原審法官:令「暴徒」知道有人提供急救,增暴動激烈性

原審法官李俊文早前裁決時強調,擔任急救員的上訴人是以支援及後盾方式作鼓勵,為其他示威者提供治療及協助,他明顯令「暴徒」知道有人可提供急救服務,便更放心與警方對抗。李官指其行為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及持續性,而且被告不會向警員等公職人員提供服務,他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性的聯合國,而是參戰軍隊的救援兵」。

上訴人不同意原審官裁定行為屬鼓勵 因控方未能證意圖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上訴人穿印有紅十字標誌及急救字眼的反光背心,處於示威者據點的馬路上。當後方的速龍警員跑前時,上訴人亦跑了一段路,但最後他沒有穿過路障的缺口離開,而是轉身高舉雙手。其身上被搜出有大量急救用品。

上訴方同意上訴人不是無辜途人,他是自願提供救援的義務急救員,但上訴方不同意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是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因其作為並不構成鼓勵。

另外,上訴方質疑控方未能證明他有鼓勵暴動的造意,即犯罪意圖。控方需要證明上訴人意圖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且需證明上訴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鼓勵他人。上訴方指,若上訴人知道有暴動者會掟汽油彈,他會帶備燙傷膏藥等,但他並沒有。惟法官反駁指,從上訴人透過提供醫療服務令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已可推論其造意。

上訴方指警方醫療小隊曾助被捕傷者 但不會被視作鼓勵者

上訴方又指,2019年7.28上環暴動事件中,警方醫療小隊亦會協助被捕的受傷示威者,但卻不會視他們為鼓勵暴動的人。法官彭寶琴卻認為此說法太概括,因警方醫療小隊不會因曾協助暴動者,就不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

官質疑原審時上訴人無解釋向誰提供急救

法官彭偉昌質疑,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解釋當時在示威者據點向誰人提供急救。他又指正常而言,如看見有傷者會報警或叫救護車,而且戰鬥區根本不需要急救員,因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例如投降、「打側行」、搭的士離開。上訴方解釋,現場唯一能提供急救服務的是在場急救員,但法官彭偉昌反指:「邊個話?警方咪做到囉?」法官彭寶琴提醒,若上訴方的說法是上訴人預計當時會出現堵路,傷者不能依正常途徑尋求救援,就代表上訴人是有意圖。

律政司:提供急救令傷者重犯現場、延長暴動時間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代表回應,上訴人提供短暫的急救服務,可令原本受傷要離開的暴動者重返現場,從而延長暴動時間並擴大規模。因此法庭可以推論,上訴人主要的服務對象是暴動者。

官駁回上訴

上訴庭法官考慮後,最終拒絕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其上訴,書面判詞將於6個月內頒下。

案件編號:CAC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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