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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深水埗警署7人暴動罪成 3人判監、4人判教導所

圍深水埗警署7人暴動罪成 3人判監、4人判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大批人士包圍深水埗警署,至今18人被控暴動罪。8人案中一人認罪,一人被裁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宜受審並罪脫,其餘6人受審後罪成。7人今(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3男判囚24至32個月,另外4名案發時13至16歲的學生判入教導所。法官王詩麗指示威者針對警署及警員,是公然挑戰執法者,屬本案的嚴重之處。她又引案例指履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法治的象徵,他們需受保護免受虐待。辯方求情則透露數名案發時未成年的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等需接受治療。

以下為各被告判刑:

張嘉棟(現24歲,案發20歲):32個月
田倬行(現29歲,案發25歲):32個月
顧嘉杰(現28歲,案發24歲):24個月
鄺煒心(現20歲,案發16歲):教導所
馬紫姸(現19歲,案發16歲):教導所
姚珈瑜(現19歲,案發15歲):教導所
17歲女生(案發13歲):教導所

顧嘉杰於開審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餘各人不認罪。

官:示威者噴漆、在馬路上飛奔及阻塞車輛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本案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雖然無證據顯示他們作出暴力行為,但肯定有預先準備,因各被告身上分別有口罩、豬咀、眼罩、急救用品、電筒及鐳射筆等。王官指,案發地點於人煙稠密的深水埗區,暴動歷時29分鐘,人數由數十人增加至150人。期間有示威者到欽州街噴漆、在馬路上飛奔及阻塞車輛,亦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以及大聲辱罵他們。

官:示威者公然挑戰執法者,屬嚴重之處

王官強調,示威者針對警署及警員,是公然挑戰執法者,屬本案的嚴重之處。王官又引案例指,履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法治的象徵,他們需要受保護免受虐待,若容忍蔑視及侮辱等行為就會損害法治。王官指,示威者冥頑不靈,警方多次警告亦無效,但本案的暴動範圍不算大、參與人數不多,而且影響亦有限,屬於較低程度的暴動。

官以監禁34個月為起點 因親友求情減刑兩個月

就首被告張嘉棟及次被告田倬行,王官以監禁34個月為起點,考慮到親友的正面評價及被告改過自新,因此減刑兩個月,各囚32個月。至於第三被告顧嘉杰,他的量刑起點相同,但認罪扣減至26個月,再因親友求情等減刑兩個月,囚24個月。他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4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最後就4名案發時未成年的被告,包括第五被告鄺煒心、第六被告馬紫姸、第七被告姚珈瑜及第八被告17歲女生,王官指他們相對較年輕,報告顯示適宜判教導所,因此判4人入教導所,並希望他們能學習守法意識,以及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療。

辯方求情:被告內疚入獄未能照顧重病父親

王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首被告張嘉棟修畢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舞台及佈景設計課程,他曾於音樂學校授課,因案已失去創作音樂的黃金時間。次被告田倬行自小患多動症,並影響其專注力。被告候審期間,其父親患嚴重肺病,需依賴呼吸機,導致被告擔心並不能入睡,他亦對於要入獄而未能照顧父親感悔疚。

辯方求情:被告修讀護理系、雖患抑鬱但無放棄

第三被告顧嘉杰曾於日本餐廳任職廚師,亦修畢中級技工課程,其後成為混凝土工人。第五被告鄺煒心於明愛專上學院修讀護理系一年級,他有志成為護士,中學時曾參與聖約翰少青隊。他指案發當日帶備急救用品到場打算協助傷者,當時與第六至八被告一同前往現場。第六被告馬紫姸亦於明愛專上學院修讀護理系一年級,她於去年8月患上抑鬱症及焦慮症,需要見精神科醫生及接受心理輔導,但她沒有自暴自棄,更於中學文憑試考獲不錯的成績。

有被告另因賣口罩涉洗黑錢罪 判更生中心

第七被告姚珈瑜案發後曾羈留於青少年院10日,在申請人身保護令及司法覆核後,最終獲釋放。她另於2021年3月因洗黑錢罪被判更生中心,涉及在網上賣口罩。被告的母親於2022年因病離世,她沒有因此放棄自己,反而完成母親遺願,於懲教院所努力完成文憑試。第八被告17歲女生則報讀商業文憑課程,但因案申請延遲入學。她指案發時年輕不懂分對錯,沒有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被告其後患情緒障礙,但因經濟問題不能繼續接受治療。

早前一人被裁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並罪脫

至於同案被告冼穎聰(31歲),王官早前裁定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王官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冼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未能令法庭滿意冼的個人作為是暴動的一部份,加上冼從沒拿出鐳射筆使用,故裁定暴動及藏武罪皆不成立,當庭釋放。

控罪指8人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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