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24歲酒店散工,於2019年9月在葵涌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罪脫,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接納物品是自衛用。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無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下令將案發還予原審官,依據判詞澄清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裁決。案件今(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並排期至9月13日續審,予控辯雙方陳詞,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李煒健(24歲,酒店散工),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原審裁判官:被告攜物品僅自衞、無意圖傷人
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於2020年裁決時,指被告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故攜帶涉案物品保護自己及守護連儂牆。林官指涉案物品一直放在背囊內未有拿出,認為沒有意圖用涉案物品傷人,攜帶涉案物品自衞亦是想避免使用武力。
律政司:原審官無考慮社會背景及被告有示威裝備
律政司代表於上訴時指,林官裁決時無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無提及「連儂牆」的背景,亦無提及被告曾預期會發生衝突。律政司認為被告案發時打算主動前往衝突現場,向別人借士巴拿,又攜帶大量示威裝備,必然有意圖傷人,希望案件發還予林官重新考慮。
高院法官:原審官無充分考慮物品能否作自衛之用、阻人襲擊
高院法官張慧玲於判詞表示,認同律政司指原審官在考慮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作傷人意圖時,無充分考慮他其實無必要帶該些物品作自衞之用,而且該些物品亦未能如辯方所指,可用作阻擋他人持棍襲擊。
張官亦認同律政司指,原審官無充分考慮除涉案的行山杖等物品外,被告背包內亦有很多示威者常用物品,而原審官亦應與當時的社會情況一併考慮。另外,她認為原審官完全沒有顧及被告就背包內物品所作的解釋。因此認為原審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干犯控罪一事,屬「有悖常理」,遂下令將案交還原審官,依據判詞澄清的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