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院今(7月21日)第二度開庭處理。律政司及「法庭之友」代表就禁制令的事實基礎、涵蓋範圍等陳詞,法官陳健強表示需時研究,押後至下周五(28日)頒布書面判決及理由。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亦有旁聽,但沒有在庭上陳詞,她向傳媒透露鄒早前申請成為答辯一方遭法庭拒絕。
鄒幸彤申請介入案件遭拒 只有律政司及法庭之友庭上陳詞
是次聆訊由法官陳健強處理。原告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上次出席聆訊的律政司代表亦有到庭,《獨媒》曾向律政司查詢該代表身份及職銜,惟律政司僅回覆:「此申請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由律政司處理。我們沒有其他補充。」該代表離開法庭時,由逾20名男性人員護送,並佔據了2部升降機,不允許其他人進內。其後她在重重包圍下登上私家車離開。
被告則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
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則代表「法庭之友」出席聆訊,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早前有報導指獄中還柙的鄒幸彤有意介入案件。其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庭外向傳媒透露,鄒幸彤曾在獄中親自遞交申請,惟遭法庭登記處拒絕,其後李志喜代表鄒向法庭申請成為答辯一方,惟律政司司長一方提出反對,法庭最終亦拒絕批准鄒介入案件。李指未能存檔書面陳詞,她今亦只在延伸庭的公眾席觀看法庭直播。李表示會盡量尊重法庭決定。
律政司:無意禁止合法新聞活動
法官提到此禁制令申請引起傳媒界關注,涉及一定敏感性,表明若批准禁制令的話,會加入條款豁免傳媒工作。余則強調條款並非「豁免」,而是禁制令涵蓋4類犯罪行為,但「合法的傳媒新聞活動」(lawful journalistic activities)則不會是涵蓋範圍之內。余其後補充指,有人可以是記者身份或聲稱履行新聞工作,但行為實際上是煽動其他人,為免誤會才會加入相關段落,強調律政司從來無意針對「合法的傳媒新聞活動」。
余另指,4類被禁制的行為中,嚴格來說只有3類是刑事犯法行為,而餘下一類則是「協助及教唆」首3類的犯法行為,但同樣可構成違反禁制令。
律政司:國家安全利益無論如何都不能被低估
余若海提及禁制令會某程度限制表達自由權利,影響人權,但強調國家安全利益無論如何都不能被低估。法官回應指法庭有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達至公義的結果。
余若海回應指法庭可作出平衡,以確保相關限制是合乎相稱性(proportional)。他指國家安全應予以較多比重,相關禁制令乃符合相稱性。
律政司:法庭可憑司法認知及證據 判斷被告是否對禁制令不知情
余指,若任何人認為自己有可能成為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修訂禁制令或提出反對,法庭亦可採取措施以確保所有香港市民都知悉此禁制令。法官聞言表示這是不可能。余認同市民可能不懂法律,但法庭可憑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及考慮證據,去判斷被告是否對禁制令不知情,例如某人有上網習慣,便不可能聲稱不知道禁制令。而被告在知情與否的情況下違反禁制令,並不影響其須負上責任,只會影響法庭量刑輕重。
律政司指歌曲能喚起情緒 可造成國家安全風險
至於申請禁制令的事實基礎,余若海引述警方的調查結果,根據一名「黃小姐」的證供,從2019年的公共秩序事件可見,《願榮光》可被用作煽動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惑人參與暴力示威等,因此若果容許發布及散播《願榮光》,可造成國家安全風險。
據法庭文件顯示,該「黃小姐」為警方代表「黃靜嫻(Wong Ching Han Margaret)」,她在律政司入稟當日向法庭存檔一份誓章。
余若海指過往沒有任何禁制令禁止市民以虛擬身份在網上發布《願榮光》,法庭現應知道此歌曲的威力,它能夠喚起市民的情緒,具有煽動及分裂國家的意圖,而律政司有責任維護法律及堵塞法律漏洞。
律政司引例指2019年港鐵和機場禁制令 市民予以尊重
余提到2019年社會事件曾經引致地鐵和機場出現混亂,但法庭頒布針對示威者的禁制令後,得以回復秩序,顯示絕大部份市民都守法及尊重禁制令,法庭頒令能夠為香港帶來非常大的轉變。余強調是次禁制令並非針對「全世界」,從實際效果層面,法庭命令可帶來改變,市民會更加警惕,清晰知道某歌曲具有煽動和分裂國家的意圖時,發布它是不被容許。
律政司:不會造成「雙重懲罰」
法官關注有市民可能因為某一項犯罪行為,不只被刑事檢控違反《國安法》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也在「藐視法庭」的民事訴訟中被起訴,造成「雙重懲罰」。余則指法庭有權終止某一項法律程序,以確保不會出現濫用程序情況,以及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審訊,不會被「雙重懲罰」。他又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於刑事檢控程序,不會出現被告保釋的問題。
余最後指,《願榮光》起初出現時只是樂器演奏版本,但問題在於歌曲的意圖和它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就算是樂器演奏旋律也不代表它不能喚起有關2019年的情緒,以致他人作出煽動行為,或有能力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法庭之友:法庭要小心考慮或帶來寒蟬效應
代表「法庭之友」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指,會就案中沒有法律代表的人士(unrepresented parties)陳詞,以協助法庭。陳指法庭頒令之前,需就相關事實基礎作出評估,確保頒令有合法理由。
陳又指法庭應小心考慮禁制令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和含糊性(uncertainty),市民每行一步都會小心翼翼,影響範圍包括評論和學術研究,有人可能甚至完全避開相關行為。
余若海其後補充指,有人會質疑禁制令所涵蓋的行為本身已是犯法行為,為何還要頒下禁制令?他強調香港市民大部份都守法,但很多人會因為無知,而認為作出相關行為只是小事,未有意識到這是干犯《國安法》和煽動罪的嚴重罪行。
法官表示需時考慮,將於下周五(7月28日)頒布書面判決及理由。
記協早前指考慮以「有利害關係一方」的身份介入案件。記協周一(18日)在Facebook專頁發聲明,指律政司已向法庭表明,如法庭批准禁制令,律政司將同意加入保障記者的豁免條款,豁免任何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故此將不會於今次聆訊另作申請。
記協主席陳朗昇散庭後表示,雖然律政司一方指相關條款並非「豁免」,不論使用什麼字眼也好,法官認為是有需要,記協認識香港社會以及香港傳媒的情況,若果有白紙黑字的保障,大家做新聞或評論的時候「都會更加放心」,不會墮入禁制令範圍。陳同時強調,不要視此為記者的「特權」,執法單位依然可以質疑發布的動機不良,以及利用國安法或煽動罪來控告記者,因此相關保障依然不足,亦非「永續」或「特權」,但日後若再發生播錯國歌或相關的新聞事件,新聞機構報道時可以有較清晰的指引或做法。
案件於今年6月12日首度開庭,由法官陳嘉信處理,因被告人身份須澄清而押後至今日再開庭。期間爆出陳嘉信在撰寫民事訴訟判詞時涉「司法抄襲」,被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訓誡。是次聆訊則換上法官陳健強,司法機構早前回覆傳媒查詢時稱,不評論是否因為「司法抄襲」而換官,僅指現行機制會按法官的「背景、專長、經驗及工作安排」等因素安排。
據入稟狀,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播放、演奏、刊登、出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散播、出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並要求法庭頒令任何互聯網、網上平台、網上媒體作出以上行為。律政司同樣要求禁制任何與《願榮光》的旋律和歌詞「大致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的歌曲。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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