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有抑鬱症及自殺傾向的聾啞人士,於2020年入住葵涌醫院,期間表示「想出院返工」,獲准兩周後出院。惟他出院途中表示「想死」及曾自殘,不足20小時後墮樓亡。死因研訊今(10日)繼續,為專家證人的精神科專科醫生曾淑鈞作供時提出建議,指死者只有小四學歷,未必理解太深入的文字,對於紙筆溝通能否「精確到位」確實有懷疑。她認為一星期安排兩次手語傳譯員是最基本亦較理想。她亦指,病房職員無意欲於入院時索取死者的緊急聯絡人資料,並指護士評估自殺風險時出錯,其觀察可靠性成疑。
精神科專家:職員無意欲取緊急聯絡人資料
為專家證人的精神科專科醫生曾淑鈞供稱,她於2021年11月曾撰寫報告,就是次事件給予建議,包括導致死者鍾志強死亡的原因、醫院處理及治療與死者的關係,以及系統中可改進之處。
精神科專科醫生 曾淑鈞
曾表示,索取緊急聯絡人資料是重要做法,死者女兒是唯一能提供死者精神狀況資料的人,雖然因應疫情不准她進入病房,但病房職員或護士連索取其電話的意欲也沒有,她對此感奇怪。她解釋指,可從家屬口中得知死者在家中的異樣及情緒變化,以獲取更多資訊。
專家:紙筆溝通不足、一周兩次手語傳譯較理想
曾亦指,用紙筆溝通是不足及成效低的做法,因死者為聾啞人士,加上只有小四學歷程度,未必理解太深入的文字,對於紙筆溝通能否「精確到位」確實有懷疑。她認為一星期安排兩次手語傳譯員是最基本亦較理想,因醫生和護士需要為病人進行評估或心理輔導,但同時需視乎醫生認為與病人的溝通是否已足夠。她亦補充有關安排在嚴峻疫情下會有困難。
至於能否安排視像傳譯,曾認為當時疫情之下尚未有疫苗,一旦爆發感染病人未必能跟從感染控制,而且當時醫院早期在安排視像上或有一定困難。曾建議,或可考慮為聾啞病人預設問題紙,列出病徵的問題及情緒量表等。
專家:護士評估自殺風險時出錯、觀察可靠性成疑
至於護士評估方面,曾指出她們在死者入院評估其自殺風險時,出現兩項錯處,包括圈漏「喪偶」及「社會經濟地位低下」,若將這兩分計算在內,死者就不會是「中度」自殺風險。曾補充,若醫生看到有明顯錯誤可告知護士,但由於雙方非上司下屬關系,因此不能強迫對方更改。另外,護士的紀錄顯示死者沒有睡眠問題,但死者曾透露有4天失眠,因此護士觀察的可靠性成疑。而且出院時護士沒有記錄治療的細節,例如病人應對壓力的方法,她建議護士應列出相關例子。
在診症方面,曾表示鄭醫生專注治療死者的睡眠問題並調藥,待他由睡4小時改善到6小時才批准出院。她亦認為即使加藥亦毋須留死者在醫院觀察更長時間,因為只是低劑量。
專家:死者想出院遭家屬反對、應設視像予雙方溝通
曾又提到,死者與家屬的溝通是很重要,死者一方面想出院,但對於家屬反對他出院感失望,職員應設立視像通話予雙方,以便家屬解釋。據紀錄顯示,死者獲安排視像通話,但他無選擇致電家人,而是致電另一人。另外曾認為,批准出院需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病人服藥及覆診是否合作、同住照顧者、反對出院家屬與病人的關係。曾強調死者稱與兄弟姊妹關係疏離,但死者妹妹卻反對他出院,因此由一個疏離的家人反對死者出院,或令他感不開心,「如果每個兄弟姊妹都反對,咪成年都唔使走。」曾認為鄭醫生在此事上「考慮得太耐」,或者需要疏導其情緒。
曾形容死者有病識感,亦配合治療,雖然他得知家人反對出院,但他並沒有寫信申請出院,因此認為毋須在出院前在開會討論。
專家:無人教導當病人拒絕往急症室時 家屬應如何應對
就出院後跟進方面,死者女兒指死者出院時已有自殘行為,曾認為雖然女兒致電醫院及門診後,獲回覆要帶死者往急症室,但無人教導當病人拒絕合作時,家屬應該如何應對,例如要致電999。另外,女兒接死者出院時只有短時間,不知道護士能否詳細向家屬介紹如何處理自殺風險及運用社區支援,而且家屬亦未必能短時間内消化複雜資料。
專家:病人有選擇治療權利、非必須見心理學家或社康護士
最後就需否安排職業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社康護士方面,曾認為職業治療師主要的服務對象是未能就業者,以死者的情況並不適用。曾亦表示,病人可以自行選擇治療方案,強調會「尊重病人意願」,並非必須接受心理治療及會見臨床心理學家,若需要的話亦可以在出院後安排轉介。在死者的情況而言,他受失眠問題困擾,而藥物先行是較有效的治療方法,加上藥物過往對他有用。至於精神科社康護士,曾引述醫生指由於死者透露不需要,希望繼續找懂手語的社工,因此病人有「自己選擇治療的權利」。
主診醫生:加藥不代表情況變差
主診醫生鄭美琪較早前繼續作供,並接受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蘇信恩提問。鄭確認曾於4月29日為死者加藥以改善失眠情況,但不同意這代表其情況變差。蘇質疑,鄭在加藥後並不適宜讓死者太快出院,應要觀察他對藥物的反應;鄭同意要觀察反應,但當時死者提出希望復工出院,於是與死者家人討論並開會。蘇另指出,死者的排板顯示由4月27日至5月4日均無紀錄,鄭稱其中有4日是公眾假期,該時期的當值醫生人手少,但強調無紀錄不代表無監察死者情況。
死者的主診醫生、精神科專科醫生 鄭美琪
醫生:家屬稱不需在手語傳譯員陪同下與死者視像
鄭同意,2020年3月醫院因應疫情增設視像探訪,事發時有關措施只推行了數星期,宣傳亦不足夠,因此前線工作人員未必知道有關措施。鄭強調,護士於5月5日已安排視像探訪予死者,但不知道他與誰人通話。鄭同意至入院後的一星期(4月27日),都沒有安排過手語傳譯員。蘇指其實可以安排視像傳譯,鄭表示死者能夠手寫回答抑鬱症的基本症狀。
鄭透露,死者曾要求出院上班,得知妹妹反對他出院後感到失望,因此她安排死者視像聯絡其家人。在出院前一日(5月5日),死者獲安排在手語傳譯員王金華陪同下見醫生,鄭提出可以即場與死者家人視像通話,但死者的女兒及妹妹表示不需要。蘇一度指首次聽聞上述說法,並指出上述內容是謊言,鄭否認並強調「真係有問過」。
死者胞妹(左)及死者女兒(右)
醫生:無充分原因要強制死者留院
蘇指出,鄭於死者墮樓翌日(5月8日),曾更改其出院文件,她回應時表示早前有資料未打齊,因此需要補充。蘇亦問,鄭是否認為批准死者5月6日出院是不明智的決定;死因裁判官改問她當時是否認為決定正確。鄭表示,死者有剎那間的自殺念頭但無行動,出院前自殺風險低,但她補充:「今日睇返決定,覺得:係咪有啲嘢可以做好啲?」
鄭表示,死者是自願入院,因此其意願重要,若要強制留院的話,需有充分原因包括有自殺傾向或傷人紀錄,並由兩名精神科醫生評估後向法官申請。她認為沒有充分原因要死者強制留院。鄭補充,事發後醫院曾開會並得出數個改善方法,包括建議更新聯絡人資料、病房展示更多手語傳譯員服務的單張,以及透過電郵提醒職員相關服務。
手語傳譯員:死者3度表示「我要返屋企」、又稱要為女兒煮飯
在出院前曾協助的手語傳譯員王金華供稱,她為香港聖公會麥理浩夫人中心的「香港翻譯通服務」成員,過往多次到醫院擔任傳譯員。事發時她獲提早預約,並於死者出院前一日(5月5日)前往醫院協助傳譯。王表示當日下午2時半到達醫院,等候一會後進入醫生房,並向死者介紹自己是手語傳譯員。當時死者曾3次表示「我要返屋企」 ,又3次表示「拎鎖匙銀包背囊」,其後1次表示「返屋企煮飯畀個女」。王將上述說話轉達予醫生,而整個過程中各人沒有使用紙筆溝通,她忘記死者當時有否透露自己有自殺念頭或計劃。
王同意代表家屬的大狀蘇信恩所指,手語傳譯未能表達組合性的字詞例如武器及自殺,只能表達跳樓或鎅頸。王確認早前不在港,她於死因研訊召開前的3至4天被告知要錄口供,並於研訊召開前的一天才到警署錄口供。
保安稱於25樓氣窗發現死者鞋
發現死者的保安員劉金豐供稱,他於5月7日早上9時22分聽到大廈有聲音,並發現死者倒臥在一樓平台的簷蓬頂,於是報警。他其後巡樓時發現25樓有一隻已打開的氣窗,並有一隻鞋「攝」着。接報到場的署理救護隊目嚴崇成供稱,當日9時30分到達,發現死者已無呼吸脈搏,其頭骨爆開、腦部及腦漿溢出、左腳伸直右腳屈曲,及雙手大字形打開。負責解剖的法醫林百通供稱,死者的死因是身體多處受傷,傷勢與高處墮下吻合。而在死者的血液中驗出有藥用治療濃度的抗抑鬱藥等。
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CCDI-373/2020(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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