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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初選47人案】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31日)踏入審訊第60天,續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法官陳慶偉今表示,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屬重要,惟控方沒有說明,要求控方明天提交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的列表。控方在法官追問下,指若法庭不同意本案於2020年1月飯局已形成串謀,下個形成串謀的日期為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惟法官質疑該記者會與戴耀廷和區諾軒無關,亦指似乎無證據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為共謀者。

對控方指被告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質疑不能與「顛覆國家政權罪」類比,而被告《國安法》生效前未必能預料當時言行或違法,控方以此指證被告構成不公;又指控方引用的美國案例與共謀者原則無關,對本案無約束力。法官多番追問,該案例有否提及控罪生效前已形成串謀協議,並指若然如此便需慎交朋友,否則朋友日後犯事,即使以往交往多清白,也可能成為犯罪言行。控方最終承認案例沒有如此提及。

官數度追問串謀形成日期 控方一度稱3.25公民黨記者會 官質疑與戴耀廷無關

控辯雙方前日(29日)就能否於本案援引「共謀者原則」陳詞,案件押至今續。法官陳慶偉甫開庭先澄清辯方立場,以戴耀廷文章為例,指據現時的同意事實和證據,似乎除了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外,相關證據的呈堂性並沒有被挑戰,可納為環境證供,辯方只是爭議控方使用證據的目的。

陳續指,因此據控陳詞,似乎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屬重要,但控方並沒有明確說明,並指控方說法是串謀於2020年1月已由戴耀廷和區諾軒形成,問若法庭不同意這個日子,控方指串謀開始的下一個日期是何時?主控周天行指是3月25日,因公民黨當天舉行記者會。惟法官李運騰和陳慶偉即指,該記者會與戴耀廷和區諾軒無關。


副刑事檢控專員(III) 周天行

陳慶偉續問,若法庭不同意3月25日的日子,下一個日期會是何時?周天行指是6月8日,因當天趙家賢要求戴耀廷發送最終協議文件。陳再問,若不同意6月8日呢?周天行指是被告提交提名表格的日子,陳即反問為何不是6月9日的初選記者會。

官要求表列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指看來無證據黎敬輝是共謀者

周天行未回答,李運騰便指若控方是指串謀首先由組織者如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等形成,可理解控方指串謀是由6月8日開始;但其他被告或於不同時間加入串謀。他並指,控方就被告加入串謀之前和之後的證據在「共謀者原則」下的使用有所區分,控方指被告加入前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可顯示串謀的性質和範圍,而被告加入後,相關言行便可顯示其參與,因此控方須說明每名被告何時加入串謀。

陳慶偉補充,不止是被告,還包括控方指同為共謀者的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及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控方要準備顯示每名被告和串謀者加入串謀日期的列表。李運騰並指,特別關注為何控方指黎敬輝是串謀的一分子,以及有何獨立證據證明黎是共謀者之一,笑指現時所有有關黎的資料都是由趙家賢提供,但表面看來沒有證據顯示他是共謀者,因黎只是被要求出席會議和抄筆記,「他不是在那裡發表任何個人意見。」


6月9日初選記者會

控方一度稱未能列加入確實時間 後同意明日交列表

陳慶偉續要求控方在列表列出各人被指加入串謀的日期,以及其他後備的日期,又以楊雪盈為例,指加入串謀日期可能是港島區首次會議、6月8日分發協議最終版本、6月9日初選記者會、6月13日提名期開始、6月20日提名期結束、楊實際交表日期、6月30日《國安法》實施、7月1日、或7月11日和12日的初選投票日,望控方能說明。

李運騰補充,法庭現時並非要就被告加入串謀的日期作裁斷,只是關注控方就「共謀者原則」證據的使用。周天行回應會嘗試,但指未必能列出被告加入的確實時間,問能否列明他們「最遲」加入的時間。陳指控方可另闢一欄處理,但亦要說明何時加入,直言「如果我們容許你提及最遲加入的時間,我肯定你只會說是2020年6月30日」。控方確認明天可提供此列表。

辯方質疑公職人員失當與顛覆國家政權不同 不能作類比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其後陳詞。就控方稱各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涉違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此相關言行均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黃宇逸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控罪元素包括「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但戴耀廷在《國安法》前稱認為初選是合法,因此並非「故意」違法。惟法官質疑,無證據顯示其他被告當時也相信戴耀廷說法,且不同被告對否決預算案的取態不一,辯方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法官表示,理解辯方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不同的罪行、控罪元素不一,因此控方在運用證據時,不能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類比「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若辯方得悉控方指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方抗辯和盤問會非常不同,黃宇逸同意。

辯方質疑被告未能預料《國安法》前言行變違法 引「共謀者原則」屬不公

黃宇逸續解釋,一般而言任何傳聞證供(hearsay)均不能呈堂,惟在「共謀者原則」下例外;而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前提是被告同意追求一個「非法」目的,故所有促進該目的之言行均可用以指證所有共謀者。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大律師 黃宇逸

惟黃認為,控方現時採納尚未變成「非法」的言行,是擴闊共謀者原則的用途,違背該原則的精神;又指被告《國安法》生效前未必能預料其言行或共同目的可能違法,控方以此指證被告,是剝奪他們基於刑事責任而選擇退出計劃的機會,有違首要的「公平性」原則。至於《國安法》後言行,黃認為只要符合相關前提,控方亦能接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

就控方提出的1950年美國案例 United States v. Dennis,黃指控方只是找到一份案例支持其說法,但該案例與共謀者原則無關,也沒說明應用共謀者原則的條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

辯方批無獨立證據證被告參與串謀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則表示,控方要援引「共謀者原則」,須有獨立證據證明何桂藍參與該串謀,惟現時無相關證據。李運騰指「墨落無悔」聲明書可佐證,惟 Beel 指控方已援引此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故不屬「獨立證據」,但控方亦沒有其他證據,包括提名表格亦沒有明確顯示被告同意的「共識」是什麼。

至於控方指援引「共謀者原則」是為證明共謀者言行的「真實性(truth)」,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則指,控方並非意圖證明真實性,例如並非要指戴耀廷批評政府的說話為真。法官回應,控方目的是要藉相關文章顯示串謀的起源、性質和範圍,關文渭指即使沒有「共謀者原則」,相關證據也可呈堂,而控方真正目的是要指當一個人說某些話,是代表(acting as agent)所有其他被告說話。


李予信(右)

官重申美國案例無就「共謀者原則」作決定 惟控方堅稱有關

主控萬德豪其後表示就辯方陳詞作簡短回應。就辯方對控方引1950年美國案例 United States v. Dennis 之質疑,該案涉有共產黨領袖於1945至1948年串謀暴力推翻美國政府,違反1940年通過的《史密斯法案》(The Smith Act)被定罪。

萬重申該案例與共謀者原則有關,提及共謀者在控罪生效前的言行不能納為證據是不合理,又指本案的背景非常不同。陳慶偉表示那是常識(common sense),萬回應他會說更多關於常識的東西,惟陳即搖頭指不要說,並謂:「如果你只是想作簡短回應,便做一個簡短回應,然後你就可以坐下,我不是來聽學術辯論的,謝謝。」

陳慶偉並指,該案唯一受爭議的證據,是有關被告以外的共產黨教師,於《史密斯法案》(The Smith Act)在1940年通過前到訪莫斯科接受馬克斯主義的訓練,但那只是用以說明串謀起源的環境證供,不需用到共謀者原則,該案例亦沒有就該原則作出任何決定。惟萬德豪堅稱是有關共謀者原則的應用。

官追問案例有否稱串謀於法例生效前形成 稱若然如此需小心交友

李運騰問及,該案例有否裁定1940年前,該批教師已形成串謀協議推翻美國政府,並指「如果有,告訴我們第幾段」。萬德豪未有正面回應,僅稱判詞指該些教師與被告屬同一政黨,惟陳慶偉指那與串謀推翻政府是兩回事。李運騰亦指他們可能因有共同興趣而一同研習,但若案例指他們當時已形成協議,便要很小心選擇朋友,因若該些朋友日後成了罪犯,「即使以往的交往多清白,也可能會變成犯罪的言行。」

萬德豪未有正面回答,李運騰再多次追問,又向萬指「我想你也很努力嘗試,我們欣賞你的努力,你還有沒有什麼想說?」,惟萬均沒有正面回應。陳慶偉指不認為案例有指明已形成協議,又着萬明天告訴法庭。李運騰最後再指,他的問題很簡單,只需答「是」或「否」,不是要猜謎,萬最後承認案例沒有如此提及。案件明早續審。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五十八日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攬炒十步」

審訊第五十七日
林景楠接受何桂藍一方盤問 曾稱「面對制度敗壞」不參選進出口界惟因朋友游說再參選
國安警假名開FB帳戶 曾於戴耀廷帖文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 警:無印象
選舉主任指官員曾「特別提點」留意參選人言行 不信何桂藍真誠支持護國安遂DQ

審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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