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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認火炭工廈庫存示威物資 有人被搜出「家書」叫港人永不割席

4男認火炭工廈庫存示威物資 有人被搜出「家書」叫港人永不割席

【獨媒報導】警方2019年8月搜查火炭一個工廈單位,發現行山杖、煙霧餅、白汽油等物品,4男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等罪,各人今在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披露有被告住所被搜出上款為「寄語全香港市民」的公開信,內容提及「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又叫香港人「永不割席」,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向前看」,忘記撰寫的原因。

下月13日判刑

4名被告依次為林冠亨(32 歲、廟宇職員)、談兆衡(27 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34 歲、商人)和吳敬賢(34 歲、售貨員)。除了次被告談兆衡獲准保釋外,其餘被告全部還柙至下月13日判刑。法官准次被告保釋,讓他完成正修讀學位的第二學年。

案情指,警長4810及其他警員於2019年8月1日,本來因為其他案件前往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但目擊4名被告持尼龍袋、紙皮箱,及推手推車。當被告離開工廈時,警員上前截查發現尼龍袋及紙皮箱有行山杖、球棒、對講機、護甲、頭盔、防毒面具、索帶等物品。

家書提及「香港獨立」

警方其後進行搜屋,並在第四被告吳敬賢住所,搜出一封有被告署告的文件,寫上「給各位的家書」及「請代我公開所有內容」,上款是「寄語全香港市民」,內容是說「革命不是請客食飯」,指極權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無分別的」,又提及「香港獨立」,以及叫香港人不要與「反抗暴政」的人民割席。

工廈工作室藏多種示威物資

案情又提及,第三被告張子龍於案發前一日簽署喜利佳工業大廈工作室租約,為工作室租客。案發當日,警方利用第三被告身上的鎖匙進入工作室,搜出藤條、噴漆、顯示「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及「走私狗 Smuggler」字樣的模板、手套、防毒面罩、頭盔、眼罩、索帶、印有「HK IS NOT china」、「Hong Kong independent」、「HONG KONG NATION」、「INHABITANTS」、「Indigenous」、「Native」及「HongKonger」字樣的上衣、載有白汽油的玻璃樽、載有乙醇的樽、油、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廚房毛巾及弓箭等物。

警方又翻查對面的街的金豪工業大廈閉路電視,發現各被告曾出入大廈,並同樣持尼龍袋、紙皮箱或推手推車。警方再押第三被告至金豪工業大廈工作室搜查,再發現煙霧餅、印有「HK IS NOT china」、「Hong Kong independent」字樣的上衣、噴漆、索帶、圓盾等物品;其中一個頭盔上發現次被告的指紋。

警方專家意見指,涉案煙霧餅主要用途為製造煙霧,不會造成實際爆炸,過度接觸煙霧可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根據政府化驗室的專家意見,涉案的油、糖、洗衣粉及麵粉均為可燃材料,可用作汽油彈的額外燃料,延長燃燒過程。

被告指忘記撰信原因 法官:信件解釋犯案

辯方替第四被告吳敬賢求情時提及其「公開信」,指被告當時曾有不正確看法,惟他現已「向前看」,亦忘記當初撰寫該信的原因,辯方指信件未有增強整體犯案動機。不過法官郭啟安反駁,信件可用作解釋被告犯案,尤其本案具反修例事件背件及「香港獨立」意念。

4名被告分別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或合理權限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存檔法庭的交替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指他們管有上述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首被告林冠亨及第三被告張子龍另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在沙田坳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一工作室,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及3罐噴漆。

張子龍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於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一根藤條、3罐噴漆和3個模板、一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個瓶、一支油、一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

他們另否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同日同地無牌管有14部無線通訊機,此控罪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26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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