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陳否認兩項控罪,案件今日(17日)續審。警員麥樂垣供稱,目擊女警梁敏儀「禮貌地請被告出示身份證」、解釋截查原因及表明身份,但承認無將上述對話記錄在記事簿和兩份口供中。署理警長黎學宇更稱陳「情緒激動、手舞足蹈」。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梁嘉琪裁定控罪表證成立,陳朗昇擬親自作供。案件明日續審。
陳朗昇
警供稱目擊同僚解釋及作警告 惟證供記事簿均無記錄
控方傳召警員麥樂垣作供,他當日身穿軍裝,與署理警長黎學宇在奶路臣街及染布房街一帶進行人流管制,並在早上約11時04分巡邏至麥花臣場館外。他供稱,當時便衣女警梁敏儀及男警22256正分別截查兩名男子,女警負責被告陳朗昇。他距離兩人約10米,聽到被告大聲講話但聽不清內容。
他們隨即上前協助,麥稱目擊女警多次禮貌地「請被告出示身份證」,亦有解釋截查原因及表明身份,被告則不斷質問「你守邊度」、「點解要搜我?」等。他續指,被告一直不出示身份證,自己向他作出警告指如不合作或構成阻差辦公。警署警長張青龍隨後到場,麥亦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最後以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時,麥樂垣多次確認被告與女警之間的對話是重要內容,「可能構成阻差辦公」,亦有親耳聽見及紀錄過程,而女警並無告知在他到場前發生何事。惟辯方指出,麥在事發當日錄取的口供寫下「隨後由女警員得知」已向被告表露身份及發出警告,質疑麥並無親眼見證上述過程,是由女警口中「得知」,在庭上作供時又「作故仔」指自己到達案發現場後沒有和女警交談,其口供更「咁啱配合到第一證人(女警)缺失嘅部份」,質疑麥曾向其他證人打聽證供。
麥承認沒有記錄對話,但認為辯方律師對口供所述情況的理解有異,他「聽到兩個人對話,由行為得知」,強調自己「一直睇住成個過程」。辯方律師詢問麥的教育程度,他稱自己中五畢業、中文流利,相信「得知」不等於「告知」,是指觀察現場情況後得知。辯方律師又指出,被告曾向麥解釋為何未有出示證件,是因為女警身穿便裝,麥否認說法。
署理警長稱陳朗昇「情緒激動、手舞足蹈」
署理警長黎學宇出庭作供,他同樣於約11時04分巡邏至麥花臣場館外,目擊女警梁敏儀截查被告,並聽見被告「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當時他與兩人距離約1.5至2米,卻聽不見吵鬧內容。他與同行的麥樂垣隨即上前協助。當時女警立即向他報告「被告冇出示身份證,唔合作同埋警告咗佢」。
黎憶述,警署警長張青龍隨後到場,麥樂垣則再次要求被告合作及作警告,並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惟被告仍拒絕合作並繼續質問。黎要求被告冷靜,並重申「頭先已經答咗你」,他當時留意到有途人須繞過他們走出馬路,故舉起右手示意被告退後,被告則回應:「邊度有人呀?冇人阻住人呀!」
黎表示,張青龍向被告作出警告後,他更情緒激動,及後張捉住被告的手,將他壓向牆邊,被告不斷反抗及大喊,令黎認為被告意圖逃走,遂用手銬反手扣住被告雙手。黎最後在11時07分宣布以「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
警長作供與閉路電視畫面不符 辯方質疑「記憶模糊」
辯方盤問時質疑,黎與被告相距只有最多2米,為何未能聽見「大喊大叫」內容。辯方律師再問黎站在被告正前方時,有否見到他手持銀色卡套,黎回應指沒有見到。辯方再質疑:「企前面都睇唔到?其實係咪對當時記憶都好模糊?」
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畫面顯示黎到場時,被告面向女警及麥樂垣作出肢體動作,辯方認為如片段所示,女警在黎到場後並無立即向他報告情況,而是繼續與被告對話,黎同樣否認說法。辯方再質疑,黎先在庭上憶述張青龍率先到場,麥樂垣及後作出警告;惟之後改口稱警告後,張才到場,質疑黎記憶模糊。
便裝警認途人多 難即時辨識便衣警身份 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屬合理
控方最後傳召警署警長張青龍作供,他在約11持02分到達麥花臣場館外,目擊署理警長黎學宇、警員麥樂垣及女警梁敏儀正截查被告,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及大聲講話,即使自己相隔最少30米仍可聽見他問「你邊位呀」、「你守邊度?」等,他隨即上前協助。
他稱聽見黎學宇要求被告後退以免阻礙行人,故他一行近便伸手示意被告後退,當時未有出示委任證或表明身份。至被告質問他「你又邊位呀?」時,張才表露自己是「旺角活動管理組警長,我姓張」。他承認,當時現場不時有途人經過,被告較難即時辨識便衣警員身份,故被告要求自己出示委任證亦合理。
他又表示在截查時並不認識陳朗昇,及後才得知他為記協主席,但從未聽聞他曾經歷直播期間身份證資料被便衣警員公開一事。
控罪表證成立 陳朗昇擬作供
控方原預計傳召5名警員證人,經商討後決定只傳召其中4名。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梁嘉琪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明日續審,被告陳朗昇擬親自作供。
控罪指陳朗昇於去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交替控罪則指他阻礙公職人員,即同一名女警。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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