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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男子案 夫婦事前涉指罵脫罪 律政司上訴:原審沒考慮社會氛圍 敏感話題加劇衝突

火燒男子案 夫婦事前涉指罵脫罪 律政司上訴:原審沒考慮社會氛圍 敏感話題加劇衝突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各區出現堵路示威,其中馬鞍山一名男子遭淋易燃液體並放火燒傷,兩夫婦被指大聲責罵該老翁,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二人獲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今(17日)聆訊處理。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事主的預計反應以及可能會動粗,又指他對案發時的社會氛圍隻字不提,事主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爭論,相當可能引致持相反意見的人對事主施以暴力,或使事主感到害怕。律政司要求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重審。法官張慧玲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宣判。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陳海雲和鄺耀文。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指,被燒傷的事主選擇逗留與圍觀者互罵,雙方言語粗鄙程度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顯示事主並不害怕被告會威脅到他的人身安全。他亦對於被告的指罵言語是否與其後的點火事件有關,有所保留。

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事主在挑釁下有可能動手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犯了3項錯誤,首先他沒有考慮事主預計可能的反應。陳指事主目睹有人破壞馬鞍山地鐵站,上前理論時被黑衣人打,其後追逐該黑衣人至天橋,一名人士阻止他追逐黑衣人,而事主拉到阻止者的衣領後,對方隨即踢開事主。陳形容事主當時情緒明顯激動,「帶住對圍觀人群的深深不忿」,指責「全部都唔係中國人嚟」,在場亦有8至10名情緒激動人士,以兇惡態度罵事主,而兩名答辯人參與其中。陳海雲至少兩度大嗌:「返大灣區啦」,鄺耀文則叫:「你走啦,中國人,你走啦!」,律政司指明顯和應陳海雲。

陳穎琛指,二人的說話令原本打算離開的事主轉身,走回二人面前,此時有一名旁觀者擋住事主,並稱:「講還講,唔好郁手。」律政司認為,從事主的反應可見他在挑釁下有相當可能動手,證據充足,可作出無法抗拒的推論,然而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

律政司:原審裁判官沒考慮社會環境 對罵涉敏感話題

陳穎琛續指,對於二人的行為是否相當可能導致事主受傷害或感到害怕,原審裁判官的分析錯誤,沒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她指當時社會嚴重分裂,劇烈衝突和「私了」屢見不鮮,此乃人所共知的客觀事實,另一名目擊證人亦指這是「經常發生嘅情況,好大機會俾佢哋打,呢個係普通常識囉」。

陳穎琛又指,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強調指罵事主的不是黑衣人,但穿什麼顏色的衣服並不重要,片段顯示雙方對罵內容觸及非常敏感的話題,包括國民身份認同以及是否支持黑衣人,無疑加劇衝突。事主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爭論,相當可能引致持相反意見的人對事主施以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使事主感害怕。

事主稱被點火屬意料之外 律政司:只要證實被告構成風險便足以入罪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點火事件全屬事主意料之外,一名黑衣人在兩夫婦準備離開時才突然「閃出」點火,不能肯定黑衣人是否因為夫婦的說話而向事主點火。陳穎琛則指,兩名答辯人是否預計得到事主被人點火燒傷,並不重要、無關宏旨,只要控方能證明有實質迫切的風險便足以入罪,而毋須證明社會安寧實際上有被破壞。

律政司認為,由於裁判官裁決時犯了上述錯誤,恰當的做法是撤銷原審裁決,發還案件給原審裁判官,以正確的法律原則重新審視兩名答辯人是否有罪。

答辯人:原審控方沒問事主反應 上訴時才提出欠公允

代表兩名答辯人的大律師伍頴珊則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了各方人士的反應。控方在原審中並未有問及事主的反應,或者「你會唔會想打人?」,乃至沒有相關證據,惟律政司來到上訴階段才提出此課題,並單憑錄影片段觀察甚至作出推論,有欠公允。她又質疑若果如律政司代表所言,二人的行為令事主作出襲擊或暴力行為,被控告的會否是事主?

答辯人:雙方僅口舌之爭 不能輕易推論會動粗

伍頴珊強調當日僅發生口舌之爭,即使事主也只是理論,沒有動手,批評律政司不能依賴事主事前與其他人發生拉扯情況,從而引申之後會發生暴力情況。她又指旁人可能只是罵兩句或怒目而視,之後便會走,法庭不能輕易地推論他們很可能會動粗,或者令事主受傷。

答辯方引述原審裁判官指見不到當日有任何人威脅使用暴力或動手,在場人士均克制和動口不動手,推斷他們不會傷害事主。伍亦指有人向事主遞紙巾、有人圍觀,現場並非完全對立的情況,「絕對談不上有相當可能」會動手。

對於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過於側重沒有實際發生暴力,而忽略相當可能性,伍表示不同意,她認為裁判官已考慮事主和圍觀人士的反應,也考慮了當時的社會情況,才會推論夫婦的行為沒有帶來實質風險。

律政司代表陳穎琛最後回應,原審裁判官指事主「表情帶出不忿,沒有半點驚慌」、言語粗鄙程度不相伯仲,因為事主不驚慌,便下結論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依賴事主有否驚恐而作出評估,而非根據客觀環境,又指他對案發時的社會氛圍隻字不提。

控罪指兩名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案件編號:HCMA2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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