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終改判囚5年,換言之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詮釋爭議。呂去年上訴遭高院上訴庭駁回,今(16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同意議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批出許可。上訴聆訊定於8月9日。
上訴人為呂世瑜,法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陳偉彥、梁麗幗、葉承昊和管致行。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聆訊由3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處理。
法官指相關議題明顯是重要,上訴人和律政司雙方亦同意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遂批准就上訴庭早前提交的兩項議題進行上訴聆訊:
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該如何恰當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1段(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特別是若該三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以5年半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3年8個月。惟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隨即指出,《國安法》條文指明總刑期須為5年以上。呂世瑜其後上訴至高院,上訴庭則指「情節嚴重」的案件判刑將設有下限,本來普通法案例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和計法將不適用;又指「認罪」不滿足《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的任何一項條件,因此呂世瑜亦不能基於該條例獲得減刑。
案件編號:FAMC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