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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兩學生暴動罪成 官批黑衣人襲擊乘客是「恃強凌弱、顛倒是非」

【8.31太子站】兩學生暴動罪成 官批黑衣人襲擊乘客是「恃強凌弱、顛倒是非」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的太子站事件,兩學生被指在太子站襲擊車廂乘客,另一人涉於較早於旺角非法集結,他們否認暴動等7罪,今(15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裁決。兩名男學生被裁定太子站暴動罪成,涉襲擊乘客的控罪亦成立。本案為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太子站暴動案,3人還柙至29日求情。暫委法官徐綺薇指,黑衣人湧入車廂令歸家心切的乘客感不滿,對方表達不滿可理解,而黑衣人襲擊乘客是恃強凌弱及顛倒是非。至於有乘客承認曾拿出鎅刀,但強調只為檢查刀片,徐官認為黑衣人稱乘客「出鎅刀」是無中生有,只是作暴力行為的借口。她又指被告向持鎚乘客稱「你無X嘢呀嘛」,是挑動黑衣人情緒,製造更多暴力事件。

本案3名被告均為學生,分別為:簡梓濱(24歲,城大副學士生)、連俊雄(23歲)及卓嘉豪(26歲,教大生)。

首被告簡梓濱涉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非法集結罪成立。

次被告連俊雄涉旺角站內的暴動,被控一項暴動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全部罪成。

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其後牽涉太子站內的暴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全部成立。卓嘉豪另被控一項搶劫罪,涉搶去一部電話,則不成立。

第三被告卓嘉豪
第三被告卓嘉豪

副學士生非法集結罪成 官斥戴口罩遮暗瘡的大話「不攻自破」

就首被告簡梓濱涉及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的非法集結罪,案發時綠色頭髮的他手持雨傘及戴上口罩,身處示威者人群中。簡供稱自己當日前往爺爺的壽宴,離開時因「八卦」而留在現場觀看,另因面部有暗瘡問題而戴口罩,以增加自信。他其後上列車前往太子站,離開車廂時被捕。

徐官批評簡的證供非常牽強及不合情理,認為他非誠實可靠證人。簡清楚知道示威者叫囂的行為是違法,因此看不到他有值得留在現場「八卦」的理由。另外他與家人晚膳完畢,理應保護他們離開,但他沒有這樣做,徐官不解他為何不理會家人,並選擇置身示威者當中。

另外,簡稱自己望向新聞台的攝錄機鏡頭是為「博上鏡」,當被問及為何不除口罩讓人看到容貌,他卻指自己容易被認出,徐官認為他聲稱因暗瘡問題,要戴口罩增加自信的大話「不攻自破」。他亦質疑簡在太子站沒有遵從廣播離開車廂,其心態完全有違常理,一般市民應該會第一時間離開車廂。

徐官認為簡絕非一個旁觀者,他選擇留在現場必起了鼓勵其他示威者之效,並以黑衣打扮、戴口罩遮擋面容,以及攜着雨傘,令示威者看來更「人多勢眾」,因此非法集結罪成。

首被告簡梓濱
首被告簡梓濱

次被告旺角站暴動罪成 官指曾用彈叉射擊控制室玻璃窗

就次被告連俊雄在旺角站的暴動及刑事損壞罪,控方根據閉路電視及媒體片段辨認出連,徐官認為翻看片段的警員辨認人物手法仔細謹慎、認真不草率。徐官認為片中男子的衣著和裝備與連吻合。

徐官指,當日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控制室門及閘機,連俊雄先被拍攝到當晚手持彈叉身處彌敦道的非法集結人群中,之後走入旺角站,用彈叉射擊控制室的玻璃窗一次。

徐官裁定連必然是有備而來,一心參與暴動並蓄意裝備自己,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他清楚看到暴力破壞行為,但仍選擇逗留參與暴動。他與其他示威者達成共識,行為彼此配合及互相呼應,更親自以彈叉射擊方式破壞玻璃窗,因此暴動罪成。

官:黑衣人湧入車廂令歸家心切乘客不滿

至於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涉及太子站的暴動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普通襲擊罪,全部成立。控方指兩人曾近距離挑釁及襲擊車廂乘客。

證人X供稱當日乘列車往太子站,當時有黑衣人在車廂,到站後他認為黑衣人欺負市民並要求對方離開,其後被黑衣人襲擊,包括用行山仗刺中喉嚨。X曾拾起膠管作勢打黑衣人。至於證人Y稱要求黑衣人離開時,卻被人用類似鐵通的物體壓喉嚨。Y在盤問下承認有推女記者,亦承認自己曾在車廂拿出鎅刀,目的只是檢查鎅刀的刀片有否穩妥地收好,只是剛巧有黑衣人湧入車廂,最後被人丟走。

徐官指案發時只是一個普通晚上,大部分乘客打算盡快回家,卻遇到黑衣人湧入車廂,他們的行為無疑令歸家心切的乘客感到不滿,有些乘客包括證人Y用言語表達不滿是可以理解的,而他的投訴成為黑衣人針對的對象。

官:黑衣人顛倒是非、曲解乘客行為作襲擊借口

徐官認為Y並非事端的製造者,他被人用類似鐵通的物體壓着喉嚨致呼吸困難,亦被拍打面別致眼鏡飛脫,最後Y拾起水樽反擊。而證人X則被人用彈叉射擊。徐官認為,黑衣人的行為恃強凌弱、顛倒是非、態度蠻橫及不可理喻。

徐官又認為,黑衣人口中所謂有乘客「打記者」及「出鎅刀」是無中生有,又將乘客包括證人X及Y的行為曲解或失實地無限放大。她指黑衣人無疑是藉此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作為對乘客作出一連串暴力行為的借口。徐官認為黑衣人借題發揮挑起事端,令現場環境陷入混亂狀態,又指沒有片段拍攝到Y持有鎅刀。

被告稱在太子站分隔衝突雙方 官批「砌詞狡辯」

第三被告卓嘉豪則供稱列車駛往太子站期間,見到證人Y用手推開女記者的攝影機,到站後證人X則拍開攝影機,有黑衣人逐起哄。因此卓叫黑衣人冷靜,其後Y用手推開女記者,黑衣人開始敲打車門,其後有藍衣乘客取出鎚仔打黑衣人頭部一下。卓感憤怒於是指罵該乘客「你攞鎚仔,你無X嘢呀嘛」。其後卓曾嘗試拉住衝向乘客的黑衣人,又曾掟遮及潑水在地上分隔衝突雙方。

徐官批評卓的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是「一派胡言」。徐官質疑他聲稱感冒故戴口罩,但為何不留家反而外出,故認為此說法是謊言。另外,徐官不接納他稱只是製造緩衝區讓雙方保持冷靜,她認為說法只是「強詞奪理、砌詞狡辯」,根本站不住腳、毫無根據及匪夷所思。徐官指片中聽不到如卓所指曾叫黑衣人冷靜,亦質疑他沒有作出調解紛爭的動作,如張開雙臂,他反而採用疑似暴力的方式處理紛爭,其行為明顯是「火上加油」。

官斥被告向持鎚乘客作「戰鬥格」挑釁

徐官指,有黑衣人曾拍卓的肩膀,並將水樽擲入車廂,但卓並無阻止,這顯示卓與黑衣人「共同進退、並肩作戰」。而且他在乘客拿出鎚仔時的「擋格」姿勢,根本是一副「戰鬥格」模樣挑釁乘客。另外他大聲對乘客說:「你攞鎚仔,你無X嘢呀嘛」,是進一步挑動在場黑衣人的情緒,令現場氣氛升溫,製造更多暴力事件。徐官裁定卓親自謾罵乘客、向他們潑水、掟遮,以及做出「擋格」及招手動作挑釁乘客,故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次被告連俊雄,徐官指他逗留在場,親身參與襲擊車廂內的乘客,包括拉開彈叉向X射擊。而且他非單獨行事,而是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參與暴動,他們之間有充分聯繫,因此裁定連俊雄參與暴動。

兩被告襲擊罪成

至於兩人同被控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徐官指他們與其他示威者達成共識、互相呼應,並懷有襲擊X的意圖,因此裁定他們連同其他示威者襲擊X並引致他頸部擦傷、腋下亦有瘀傷,故罪名成立。兩人的另一項普通襲擊罪亦成立,徐官指他們與其他示威者對Y使用非法武力並共同襲擊。

教大生搶手機罪不成立 官指電光火石間發生

就第三被告卓嘉豪的搶劫罪,控方指證人Z步出車廂時拿出電話拍攝,但遭示威者阻擋,卓與其他人包圍着Z,有示威者搶去Z的電話並扔走。Z嘗試追截取回電話,但被卓嘉豪「伸手」阻止。最終Z被人推向月台幕門,導致玻璃損毀。

卓則供稱自己「伸手」只是分隔黑衣人和Z,不想Z被黑衣人包圍。但徐官不接納卓「伸手」是打算阻止黑衣人對Z的行為,如果他真的是制止黑衣人,目光應聚焦在圍着Z的黑衣人身上,或用身體擋著他們靠近Z,但卓並無這樣做。但是,她認為卓未必看到其他被告將Z手機扔走的行為,其視線確實被遮擋。徐官指,根據卓在搶手機過程之中的位置、動態和反應,加上搶手機亦是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難以作出唯一推論指卓有份搶手機,因此搶劫罪不成立。

教大生曾涉立會非法集結 判囚20周

卓嘉豪得悉結果後向旁聽親友點頭。控方指簡梓濱無案底,而連俊雄有7項案底,包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等。卓嘉豪則曾涉2019年6月9日立法會大樓案件,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20星期,於2021年4月獲釋。

連俊雄的大狀指有一份關於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可留待下次求情作補充。簡梓濱的大狀指毋須索取報告。

簡梓濱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連同姓馬男生、王茂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連俊雄被控同日在旺角地鐵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損壞4部出入閘機、一部液晶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及門、客務中心、18個閉路電視鏡頭及一個滅火筒,價值819,181元。

連俊雄及卓嘉豪另被控同日在太子鐵路站,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一列港鐵列車車廂上,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男子「X」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並襲擊另一名男子「Y」。

卓另被控於太子鐵路站3及4號月台,連同連同王茂俊、龍欣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搶劫女子「Z」的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被告早前認暴動囚40個月

同案22歲學生溫嘉霖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判囚40個月。他另面對的刑事損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獲控方同意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

而本案控罪中的被告王茂俊及龍欣樺自2020年起已缺席聆訊,遭發出拘捕令,有報道指王已逃亡往英國。

案件編號:DCCC 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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