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民連被指於前年7月及8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展示網上捐款QR code,主席陳寶瑩、成員唐婉清及義工何榮溢遭票控無牌籌款,涉及5張傳票。3人否認控罪,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曹遠山裁定前年7月的街站屬無牌籌款,裁定參與街站的陳寶瑩和唐婉清罪成,分別罰款1,000及800元。至於前年8月的傳票,曹官則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裁決後,陳寶瑩認為結果並不公平,因她們被指稱的「籌款活動」基本上只是展示二維碼,在網上進行,無證據顯示他們當日有呼籲籌款。她認為判決令團體的活動和言論空間收窄,「基本上我哋喺實體地方派發刊物,而個刊物本身可能話請捐款,我哋事實上都會係陷入法網裏面。」
陳寶瑩又對政府擬規管網上眾籌感憂慮,認為所有籌款均須向「眾籌事務辦公室」申請的決定屬「辣招」,將進一步打擊民間小型團體。她指社民連經費主要依賴市民支持,現時當局正正運用法例「殺我哋於無形」,若失去市民支持,社民連將難以展開活動。
官指前年7月街站明顯有收集金錢行為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67歲)和成員唐婉清(74歲)各面對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傳票控罪。義工何榮溢(案發時52歲)則面對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
本案辯方爭議涉及的 PayMe 及 Patreon 等均非實質存在的地方,並不構成公眾地方,故不應受條例規限。控方則認為現時電子支付方式普遍,法庭應考慮整體情況,考慮時不應只局限於現金。
暫委裁判官曹遠山裁決時同意控方所指,理解條例不應只局限於現金方式,否則將違反立法目標。就前年7月24日的傳票,辯方另指女警員吳嘉欣的證供不可靠,因她稱當日陳寶瑩說話有滲透籌款的意思,卻說不出實質字眼。曹官同意證人這部分的證供不可靠,但指出辯方亦同意當日現場有兩個易拉架,分別寫有「捐款撐Figo」、「捐款撐吳文遠」,以及有 QR Code 連至各人的 Patreon 網頁和社民連捐款網頁等,認為街站明顯地有收集金錢的行為。
官指在相關平台捐款可謂「one click away」
對於辯方稱無證據顯示相關連結能成功捐款,曹官批評說法「不切實際」,因專家證人已證明平台運作正常,支付金錢可謂「一鍵之遙,one click away」。曹官進一步考慮辯方沒有挑戰被告陳寶瑩有持咪發言、被告唐婉清派發傳單,故裁定二人有參與當天籌款,判處陳寶瑩罰款1,000元、唐婉清則罰800元。
官指8月街站易拉架上社民連銀行資料等內容字眼細小 不肯定是否有籌款行為
就前年8月14日的事件,曹官考慮當天的易拉架雖然有社民連銀行帳戶號碼等內容,但相關字眼細小,用意不明顯,不能肯定是否有籌款行為。曹官認為控方未能完全證明當天街站屬收集金錢的活動,故就該傳票裁定陳寶瑩、唐婉清及何榮溢三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兩被告當日和平 警方介入時合作
判刑前,辯方大律師黃宇逸為陳寶瑩和唐婉清求情指,雖然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望法庭能考慮辯方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抗辯方向主要是法律詮釋,大大減省法庭時間。黃大狀表示,無證據顯示當天籌款活動有構成任何阻礙,街站歷時短暫,且兩名被告均十分和平,警方介入時表現合作。
辯方認為本案案情較輕微,無任何行騙成分;而當日疫情亦相對穩定,沒有本地確診個案。他強調證人吳嘉欣也同意當天沒有途人實際捐款,兩名被告在活動中沒有個人得益。他希望法庭能考慮二人「有進步」,於前年7月24日遭票控後,在8月14日已修改了易拉架內容。
控罪指,陳寶瑩和唐婉清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另一項傳票控罪指,陳寶瑩、唐婉清和何榮溢於2021年8月1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今次已非首次社民連遭控無牌籌款。陳寶瑩、唐婉清、劉伏櫪和義工周樹榮另被指前年6月在沙田港鐵站外進行無牌籌款,4人認罪,各被判罰款800至1,200元不等。
案件編號:KCS 1423-14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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