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擬提新議題 要求考慮各人「企圖參與暴動」](/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5人去年已被帶往高院上訴庭施加不得離港等保釋條件。律政司今(3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大樓)就案件呈述書草稿作補充陳詞,其間突然提議法庭可基於證據考慮5人「企圖參與暴動」。惟暫委法官高偉雄質疑,原審時控辯雙方從未提出此議題,法庭是否有足夠基礎自行考慮。高官表示須待律政司修改案件呈述書草稿後,才能簽署並把相關法律議題交給上訴法庭處理,冀律政司盡快完成。案件尚未有上訴聆訊日子。
上訴人為律政司。5名答辯人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和馮振華代表。
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除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4人否認此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律政司:警證供是否足以證男生投汽油彈 列上訴議題之一
律政司代表、檢控官沈嘉琪庭上就案件呈述書草稿補充。其中一項上訴議題為15歲男生是否有投擲汽油彈,律政司指原審法官並非完全否定警察的證供,只是表示未能穩妥地接納他的證供,此項議題並非事實爭議,可交由上訴法庭決定。即使上訴法庭認為男生沒有投擲汽油彈,也依然可以基於他身處暴動現場和身上裝備,來裁定他有否參與暴動。
律政司又指,原審法官就「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的裁決理由,對於被告是否曾參與暴動必然有關,亦將會在上訴法庭爭辯。
律政司突提出「企圖暴動」可交上訴法庭決定
律政司另提出,可交由上訴法庭決定各人是否到場「企圖參與暴動」。惟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皆指,控方在原審期間從沒修訂控罪或申請新增交替控罪,如今在上訴階段卻提出原審從未提出的課題,並非恰當的做法。律政司則反駁,即使原審時控方沒有提出相關課題,但根據條例,法官可以基於證據而自行考慮被告有否「企圖參與暴動」,況且原審裁決已否定5人是路過,並確立他們有備而來。
不過暫委法官高偉雄質疑,控辯雙方皆未提出過的議題,法官是否可以自行考慮,因為沒有足夠基礎。沈嘉琪則堅稱法官可以考慮;高官稱「可以」但不是「必須」。沈嘉琪續稱,即使不是「必須」,但法官也「需要」考慮。她強調法庭應持「開放態度」,不應拒絕把「企圖暴動」的議題交始上訴法庭處理。
高官最後指,待律政司修改案件呈述書草稿後,才能簽署並把相關法律議題交給上訴法庭。高官又指案件已延誤多時,冀律政司盡快處理。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CACC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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