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 官指被告應知示威現場出現有被誤會風險

10.1尖沙咀暴動9人罪成 官指被告應知示威現場出現有被誤會風險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人否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22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9名被告案發時均穿黑色衣服,並分別戴有防毒面具等;另有人被指管有伸縮棍、摺刀及手銬等物件,據其衣著及裝備均顯示他們並非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他們是「同路人」。她亦拒信其中2名被告的自辯供詞,認為以2019年的情況,任何人應知道彌敦道一帶經常發生暴力事件,故被告必然知道出現在現場就會有被誤會的風險,終裁定9人暴動及藏武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求情,並定於12月12日判刑,除了因病而未能到庭的2名被告外,7人須還柙候判。

兩被告因病未能到庭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第六被告宋昭鵬因病抱恙而未能到庭;而第一被告羅偉洛則確診新冠,同樣未能到庭。張官將二人案件分別押後至明日(23日)及後天(24日)處理。

官指各被告均穿黑衣 9人非無辜途人

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本案暴動發生在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時間由4時08分開始,至4時56分結束。張官考慮本案9名被告案發當天均穿黑色衣服,各人另分別戴有防毒面具、手䄂等;亦有被告被指管有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及手銬等物品。

張官表示,各人的衣著與一般示威者類同,肯定他們以示威者裝束出現在加士居道的示威地點並非偶然,而其衣著亦能顯示他們非無辜途人,屬有備而來。張官認為各被告以該些衣著及裝備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他們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故裁定9人暴動罪成。

至於其中7名被告面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張官認為他們在參與暴動時必然管有該些物品,有理由推斷他們管有該些物品意圖使用以傷害他人,例如警員;而被告李翠婷的手銬則可被用作非法束縛他人。

官拒信次被告送手銬予小孩作禮物

第二被告李翠婷曾自辯稱她攜帶的手銬是禮物,欲送給友人陳先生的小孩,其後忘記送出。張官拒絕信納解釋,不解李為何未有在見面時便第一時間將手銬交給陳先生保管,直至離開仍未能送出;又拒信李稱在離開途中,出於好奇檢視護目鏡卻扭傷腳,故花時間停下休息,之後才繼續離開現場的說法。

張官批評她「砌詞狡辯」,因其傷勢並不能顯示她在哪個階段受傷,而在離開途中檢視護目鏡亦不合理、沒有迫切性。

官:被告必然知道現場出現有被誤會風險

第六被告宋昭鵬亦曾自辯,他稱當天到油麻地參與香港橋牌協會的面試。在面試後他和協會成員在會址打了約兩小時橋牌,至約4時30時才離開。

張官拒信納其證供,因宋不爭議他當天前往油麻地面試,但其八達通卻沒有使用紀錄。她認為宋昭鵬作供時就「有否使用八達通」的說法錯漏百出,質疑他試圖掩飾行蹤。

張官續指,以香港當時情況,任何人應知道彌敦道一帶經常發生示威及暴力事件,認為宋昭鵬必然知道出現在現場就會有被誤會的風險。

官指平常用途物品也能被用作非法用途

任助理測量師的第七被告雷健昌則傳召上司霍先生作供,解釋他被搜到的物品與其日常工作有關。惟張官指案發當天上司及雷均沒有任何地盤工程在彌敦道進行,而雷又沒被派往彌敦道附近工作,因此上司根本不會知道雷為何會出現在彌敦道。張官又接納控方所言,平常用途的物品也能被當作非法用途,例如頸套可以吸汗,也可用作蒙面和易容,以便參與暴動和逃避追捕。

9名被告依次為:展覽場地工人羅偉洛(26歲)、李翠婷(19歲)、學生何善航(19歲)、音響工人楊任濤(21歲)、無業方穎雯(25歲)、學生宋昭鵬(24歲)、助理測量師雷健昌(29歲)、海洋公園職員黃炎元(23歲)及運輸工人陳文澤(19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7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分別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經改造的鐵棒、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個手銬;一把鎚和一支伸縮棍;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支鐳射筆;一支鐳射筆;兩支鐳射筆。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案件編號:DCCC 410/2020、DCCC35/2021(已合併)

相關報導:
10.1尖沙咀衝突 9人被控暴動今開審 有被告被拍到向警署方向掟汽油彈
10.1尖沙咀衝突 中大生自辯稱赴油麻地參加橋牌隊面試 取錄電郵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