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7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早前獲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資料,證人亦被裁定可選擇不回答辯方提問。鄒幸彤要求法庭重新審視可披露的資料,惟《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審訊是公平,沒有需要進一步擴闊可披露的資料。另外,控方文件引述支聯會悼念六四集會的嘉賓發言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當中包括2010年學聯秘書長的發言,鄒指稱該發言乃代表學聯,而非支聯會立場,且相關指控是毫無根據。
官指審訊仍然公平 沒需要擴大披露範圍
在上周五(10月28日)的續審中,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至少14次拒答鄒幸彤問題、至少5次避席待雙方爭拗 PII 是否適用,控方亦多次反對辯方提問,《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直言鄒盤問如「猜謎」、屬「徒勞無功」,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今早甫開庭,羅德泉稱已考慮過相關議題及現時情況,認為審訊是公平,沒有需要進一步擴闊可披露的資料,但隨著形勢改變,鄒日後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鄒稱「人士3」與支聯會沒關係 國安警否認惟拒進一步答問題
洪毅早前指,一名與支聯會有關、正被警方通緝的「人士1」曾在兩個場合給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並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鄒幸彤就此繼續盤問,她指支聯會從「人士1」收取的金額,與支聯會給予「組織2」的金額,是完全相同。惟洪毅拒絕回答問題。
鄒引述警方文件指,曾從「組織5」收取一些金錢的「人士3」,被指與支聯會有關係,惟「有關係」是一個不準確的用詞。洪毅回應指,若果「人士3」只曾「參與」支聯會的活動,他不會以「有關係」來形容,之所以指「人士3」與支聯會「有關係」,是因為「人士3」曾涉及管理支聯會。
鄒幸彤追問,在支聯會30多年歷史中,涉及管理支聯會的人超過100人,要求洪毅澄清「人士3」是誰。惟洪毅拒絕回答,因進一步回答此問題將會披露「人士3」的身份,而該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鄒指出,沒有證據證明「人士3」與支聯會及「組織5」有關係,洪不同意。
國安警指「組織2」及「組織3」與支聯會合辦活動 鄒:僅參與聯署709聲明
在警方文件中,支聯會被指連同「組織2」及「組織3」合辦具共同宗旨的活動,鄒幸彤則指出,文件中相關段落有一句子被黑色油墨刪去,而洪毅忽略了某些訊息。她呈上支聯會發起的「709大抓捕」四周年聯署聲明,並指出當中提及「譴責中共政府」、「無情打壓」的段落,為被黑色油墨刪去的句子。惟洪毅對於聲明題目以及相關段落,皆選擇拒絕回答。
鄒續指,支聯會與參與聯署的組織之間的共同宗旨,是要譴責當局大規模拘捕人權律師,惟洪拒絕回答。鄒再指,聯署提及的五個訴求均被刪去,惟洪再度拒絕回答。
鄒指,共有超過一千名人士及組織參與該聯署,不能視他們與支聯會均存在合作關係,單計組織數目只有17個,當中有律師專業團體,即使他們參與聯署,也不能被說成有政治宗旨。洪毅則回答,由於該些是外國組織,所以對它們的性質和宗旨沒有認知。
2010年學聯秘書長六四發言被指危害國安 鄒:不代表支聯會立場
鄒幸彤又引述警方文件指稱3段維園燭光晚會的發言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是她爭議發言者的組織名義及內容詮釋,其中一段發言乃由時任學聯秘書長葉楚茵於2010年的燭光集會作出,她以嘉賓身份,而非以支聯會名義上台發言。
控辯雙方就播放支聯會燭光晚會錄影片段的問題討論逾一個小時,控方亦確認相關影片並非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雙方最終同意播放約2分鐘片段,只顯示葉楚茵上台發言前,集會主持稱「依家就請我哋嘅下一代上嚟接棒」,並介紹葉為「支聯會最年輕嘅常委、學聯秘書長葉楚茵」,影片字幕顯示「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
鄒指出,葉乃代表學聯上台發言,與她一同上台的還有一大群學聯成員,該些年輕人並非支聯會成員。惟洪毅稱沒有相關知識,又表示不肯定該些年輕人的身份。
洪不同意葉只以學聯秘書長的身份發言,因她亦被集會主持形容為「接捧人」、「支聯會最年輕嘅常委」,學聯秘書長只是其中一個身份。鄒續展示2010年、六四21周年燭光悼念集會的場刊,指出第13項流程為「學聯代表講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秘書長葉楚茵」。洪毅同意葉的發言代表學聯立場而非支聯會立場。
鄒質疑警指發言「有問題」及「危害國安」是毫無根據
鄒續指出,洪毅的隊員標記(highlight)了葉部份的發言,當中提及「六四事件唔單只是統治者以軍事裝備來鎮壓人民的悲劇,亦都唔單只係獨裁政權踐踏人民的歷史,更加係一場人民由下而上,和平、理性、愛國,表達他們訴求的民主運動」。鄒質疑,警方把該段說話形容為「有問題」及「危害國家安全」,是毫無根據。洪只重申此乃隊員的觀點,他們負責標記支聯會以對抗內地政府為目的的行為和發言,而他們調查發現上述段落與支聯會「五大綱領」一致。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續審。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證人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