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並表示會以暴動罪拘捕離開的示威者。8人被指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人士,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他們於案發後一年半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及危險駕駛罪,今(1日)在區域法院受審。其中3人於開審前認罪,准保釋至11月11日判刑。案情提及有被告於愛民邨被截停,警誡下承認到場接載離開理大的人。另外有被告在暢通道南將竹枝搬到渠口旁並拉繩,其後戴豬咀的鄭錦滿從渠口爬出。
本案共8名被告,均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3人今認罪,包括:首被告貨運車司機葉嘉祺(27歲)、第五被告報稱無業的黃逸滔(25歲),以及第八被告售貨員梁祖光(24歲)。梁祖光另被控的一項危險駕駛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5人不認罪,包括: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
首被告於愛民邨被截停 稱曾入理大找朋友 現打算義載
控方為檢控官吳美華及楊雪晴。由於第五被告今早才表示認罪,因此控方需時準備案情,將於明天讀出。而首被告及第八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警方於11月17日在理大各出入口設置防線並進行拘捕行動,理大內的人以不同途徑逃離理大,嘗試避開警方拘捕,包括從雨水渠口逃至暢運道南及紅荔道。
就首被告的行為,控方指警員於11月20日清晨5時半在愛民邨新民樓巡邏,以堵截從理大逃走的人。首被告與另一男子當時從忠孝街跑往乘升降機,到達信民樓地下,並急步行走,其後首被告被警員13962截停。
首被告於警誡下稱,「因為我喺Whatsapp收到理大可能有人走出嚟,所以嚟義載」,他亦向警員提供電話密碼,發現有人曾以短訊問首被告:「You still in poly?」,首被告回答:「係」。首被告表示,自己於11月17日到理大找朋友不果,但沒有做過任何事,並於18日游繩離開理大。
群組有人籲駕車接逃離理大者 警方於紅磡發現被告私家車
首被告的電話亦有一個名為「快閃」的WhatsApp群組,有成員表示有人會從理大水渠逃走,並於半島豪庭的渠口走出,故呼籲人駕車接載他們離開;訊息又顯示有白色輕型貨車在半島豪庭正門等待逃離理大者,最後首被告被警員以暴動罪拘捕,他在警誡下稱:「我去搵朋友咋,乜都無做」。其後警員在紅磡建灣街發現首被告的私家車。
被告曾游繩離開理大 其後在群組稱「好想入去救人」
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為Uber司機,而電話的群組內的成員會義載理大學生,因不想他們被警方拘捕。被告又指,自己曾入理大,並於18日從學生口中得知可爬繩離開,於是從尖東橋爬繩逃走,並乘搭他人的電單車離開。另外,被告指從何文田高位可觀察到警員在理大的部署,他見有學生逃走出來,於是到信民樓打算尋找他們並載走,但卻被捕。
在該群組中,有人在19日晚上11時曾稱:「今晚爬渠」,其後表示:「出發唔到,唔好意思」。首被告表示認為當時潮漲,亦曾提供自己的車牌及車輛型號。其後早上6時,群組成員問是否有人在半島豪庭,並稱「有4個學生準備出嚟,喺坑渠蓋,各位手足幫一幫手載」,亦有人稱:「我會揸車做掩護」。被告表示自己在車上睡覺,對上述對話並不知情。
首被告亦曾在另一群組問:「有無人救到人?」,對方回應:「無人」,被告稱:「好想入去救人」。而群組內有人曾傳送兩張渠蓋照片。
鄭錦滿被指戴着豬咀從渠口爬出
另外,在清晨7時半,女偵緝警長5690見暢通道南有工程圍欄圍住渠口,有人在附近閃閃縮縮,渠口已打開、渠蓋在旁,而第四及第五被告則在旁交頭接耳。第四被告其後將6呎竹枝搬到附近,並將繩綁在石柱及渠口,再與另一人拉繩。其後,有兩名戴豬咀的人從渠口爬出,包括第三被告鄭錦滿。
女警嘗試截停第八被告私家車不果 遭碰到大腿
女偵緝警長見3至4米外有一輛私家車逆線行車,車上有兩人包括第八被告。女警要求他們打開車窗並查問在場原因,但不獲回應。女警又要求第八被告拉手掣,但被告仍然將車駛前1至2米,並碰到女警大腿,但她沒有受傷。女警再警告停車,但車仍然駛前1米。最後另一警員6314喝令被告熄匙下車。
私家車後尾箱有生理鹽水及索帶
警方在搜查車輛後,發現車尾箱有兩盒水動樂、3支生理鹽水、泳鏡、索帶及手套等。警方從第八被告電話的WhatsApp群組發現,有人曾傳送11條理大逃走的路線。被告亦曾以語音訊息表示:「李嘉誠樓渠蓋出去邊度?我哋兜緊去渠蓋嗰邊」、「原本諗住T Core走去世界殯儀館,但係因為好多狗mon住」、「想跟隊睇下可唔可以喺渠出嚟」、「要走勇敢嗰啲已經走晒,最弱嗰啲上晒白車,投晒降咁囉」。
兩認罪被告保釋至11.11判刑
暫委法官鄭念慈將首被告及第八被告的判刑暫定於11月11日處理,但需視乎其餘被告的審訊情況再決定。而第五被告則押後至明天以處理其案情。3人均准保釋。
另外,不認罪的第二被告會爭議錄影會面及口供的自願性。
首被告葉嘉祺及次被告何志豪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餘6名被告同被控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兩項控罪詳情相同,皆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危險駕駛罪指,梁祖光於2019年11月20日,在尖沙咀暢通道南近燈柱編號AB5206,在道路上危駕一輛私家車。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