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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8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鄒幸彤質疑,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自成立起所有成員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資料,與警方聲稱進行的調查無關,亦可從其他公開渠道獲得,發通知書並非必要。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回應,「警察不受限制和有權按證據選擇行使何種權力取得資料」,但承認「有權不等於必需」;又承認申請文件上沒有評估通知書對人權和私隱權等侵害,惟強調自己已在腦海中考慮。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身穿軍綠色外套,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早前因煽動罪服刑出獄的古思堯亦有到庭旁聽。

鄒幸彤質疑資料可從其他渠道取得 警稱有權選擇行使何權力

鄒幸彤今繼續爭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她指出國安警申請向支聯會發通知書時,並無考慮該些資料是否必需透過《實施細則》附表5、而無法從其他渠道取得。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回應:「警察不受限制(freely)和有權按證據選擇行使何種權力去取得資料。」鄒幸彤即反駁:「有權不等於必需。」鄒續指,申請文件中並無提及可循其他途徑取得所需資料。洪毅起初選擇不回答,後來表示同意,亦同意警察有權做一些事情不等於是必需。

支聯會被要求提供包括自成立起的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等,鄒幸彤質疑與國安處調查無關,洪否認,強調所有索取的資料均與「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相關。洪又同意該些資料可輕易從公司註冊處或其他公開途徑獲得,亦承認警方已早向銀行等索取支聯會的財政紀錄,但表示因不清楚支聯會擁有的資料與他們已取得的是否一樣,故仍有需要以附表5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和財務紀錄。

認文件無提或違人權 否認無考慮

洪毅在盤問下同意,沒有在申請文件提及要求提供資料的範圍,僅在向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提出申請時,附上草擬好的通知書,解釋指一般不會在文件中列出所有考量。他亦同意,沒有在文件評估交資料令對支聯會常委的人權、私隱權、結社權利等的影響,亦無提及該行動的相稱性,但強調「每個警務人員在行使權力時都會考慮其行為會否違反人權」。

鄒幸彤指出,洪毅在考慮向支聯會發通知書時,並無考慮通知書的範圍和是否必需、常委或需承受的壓力,以及他們能否在兩星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洪一一否認,解釋他有考慮,只是沒有在申請文件明文提及。鄒遂指,換言之負責審批的警務處處長並不會知道該些考慮,洪同意文件沒有,但認為處長會作出其評估。

洪毅承認,申請文件獲警務處處長批准後,同日轉交保安局局長獲批,並承認處長和局長批准其申請的條文均是由他和隊員草擬。而其後以處長名義發出的通知書亦是由他簽署。

國安警拒答是否認為支聯會支持港獨

此外,支聯會被指從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收取2萬港元,鄒幸彤周三盤問時曾指「組織4」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鄒幸彤引警方申請發通知書的文件,提及「組織4」支持港獨,並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遂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防止及偵查所涉的「某罪行」(該罪行因 PII 被隱去),有需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鄒續問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是否即代表警方認為支聯會支持港獨。

周天行在證人回答前打斷,呈上含有「組織4」宗旨的文件,指盤問並非考記憶,不應在撇除背景(out of context)的情況下問證人問題。鄒幸彤斥控方打斷盤問,並指其問題只是想理解警方申請的邏輯,控方不應在此階段提出補充。

羅德泉裁定可發問問題,證人需要文件補充可提出。洪毅思索半分鐘後選擇不回答,指該罪行的調查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鄒幸彤要求控方重新審視,周天行指文件中有關「組織4」支持港獨的段落被隱去,若證人回答會披露正在進行中的調查及所涉罪名。洪毅終維持不回答。

案件下午續審。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