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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 上訴庭押後宣判

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囚5年 上訴庭押後宣判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前年被發現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在 Telegram 發布港獨文宣,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刑期扣減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最後改判囚5年。男生向高院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今(20日)繼續處理許可申請,雙方就《國安法》第21條作進一步陳詞。3名法官指本案牽涉重要法律議題,需時考慮,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

上訴人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鄧子楷代表。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原審法官胡雅文採取監禁5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3年8個月,但由於控方指出《國安法》列明「案情嚴重」者的「最低刑期」為5年,因此法官改為判囚5年,被告變相失去認罪的全數三分一扣減。是次聆訊主要處理《國安法》第21條中,「案情嚴重」類別的5年最低刑期是「量刑基準」還是「最終刑期」。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5年刑期是「量刑基準」,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扣減刑期,故不是「最終刑期」。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指,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條文使用「處」這個字眼,顯示5年最低刑期是「最終刑期」,不可再扣減。反之,條文沒有提及量刑「基準」字眼,顯示5年並非「量刑起點」。

不過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F條指法庭判刑不應超越條例所訂明之刑罰,惟沒有訂立「最低刑罰」。

就《國安法》第33條,周天行引用《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實務全書》,強調《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語言有助理解「從輕」與「減輕」之間的分別。惟潘官質疑,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應用普通法制度,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案的判詞亦未有提及可參考中國法律,且「從輕」與「減輕」的意思可以日常用語理解。

案件編號: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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