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上旬,5人涉向油麻地馬路掟汽油彈,一人當場被捕,警方搜查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發現汽油彈,再拘捕5人。6人被控縱火及管物品圖摧毀財產罪,早前5男認罪分別判囚及判勞教中心。不認罪的女被告審訊後兩罪罪成,今(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4個月。辯方透露被告為單親媽媽,育有4歲女兒,被告判監對年幼女兒造成大影響。其女兒在庭上多次向犯人欄內的母親擺出心心手勢,並對她叫:「媽咪!」法官練錦鴻判刑指,被告犯案因守法意識薄弱及受同案的男友影響,無證據顯示她曾獨立行動,故接納她為追隨者角色多於領袖,參與程度較低。最終考慮被告背景後酌情減刑兩個月。
被告林天詠(20歲侍應),被裁定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均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身世可憐 母親為賭徒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較輕,並非領導角色,亦不如其他被告般積極參與,因此其量刑起點應較其他人低。而且被告不認罪,未能獲認罪扣減,可能比起其他被告需要接受更重的刑罰。辯方亦指,被告身世可憐,其母親為賭徒及患精神病,經常為錢爭執,父親已退休,家庭靠綜援維生。被告的感情生活亦坎坷,與其中一名男友誕下女兒,其後卻與男友失聯,被告成為單親媽媽,靠做侍應獨力撫養4歲年幼女兒,而被告判監對女兒已造成很大影響。
辯方亦指,被告二哥的求情信指他們在成長時面對很多問題,對他們的成年亦有影響。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對被告的角色及個人背景作出憐憫性考慮。
官指被告守法意識薄弱及受男友影響 考慮背景酌情減刑兩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犯案因守法意識薄弱及受同案的男友影響,而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獨立行動,因此接納她當時為追隨者角色多於領袖角色,其參與程度較低。但被告的經歷顯示她有正常心智、閱歷豐富,因此對法律無知並非藉口,不能在犯事後諉過於人,其刑責應該與其他被告相同。練官最後以3年為量刑起點,兩罪同期執行。但他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際遇,雖然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但決定使用酌情權減刑兩個月,最終囚34個月。
官拒接納辯方指審訊後定罪失刑期扣減
辯方指同案其他被告認罪後獲減刑,但被告卻在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刑期或者比其他人高。練官反駁指,不認罪是辯方檢視證據後的決定。練官亦不同意辯方以同案其他男被告可判勞教中心,但本案被告是女性不能判入作為減刑因素。
官指被告希望將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重燃
練官判刑時引述早前同案被告的判詞指,本案為2019年社會事件的餘波。大型社會破壞行為在2019年尾已稍為休止,但被告顯然希望透過同類行為,將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重新燃起。
另外,被告犯案時正值社會情緒逐漸回落,當市民開始有機會休養生息時,同時正值疫情嚴峻,被告希望透過行為令其他對社會仍不滿的人,重新作出類似的暴力行為。
官指各被告事前部署 打算有系統重複犯案
練官續指,本案特別之處是被告有計劃及於事前部署,參與者涉及6人之多,各人分工合作,在租用酒店單位後,到附近店舖購買製作汽油彈的工具。另外,從各人行徑可見他們並非單獨行動,明顯各人打算有系統重複犯案。
練官又指,本案即使不涉及人命傷亡,但犯案地點卻是九龍區的繁忙地區,該處商住樓宇林立。被告購買物資存放在酒店房,稍一不慎就會引起嚴重財物損失。練官指被告租用民居地方放置危險品,合理刑期為4年。
官早前裁定被告與男友買酒類飲品 明知而實際參與
練官早前裁決時提到,被告多次出入該酒店,更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該房間之內;閉路電視更拍攝到被告陪同其他同案一起在酒店附近曾進入五金舖,並在便利店內協助男友購買酒類飲品,裁定她明知而實際參與犯案。
辯方曾憂表面偏頗申請法官避席 最後遭拒
辯方於開審前曾申請法官練錦鴻避席,並指由於練官早前處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時,曾裁定女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以及各人是否伙同犯案,若由同一法官審理案件會導致表面偏頗。惟練官指辯方申請無根據,亦強調自己會維持法律公正,因此撤銷申請。
同案早前5人認罪,陳鴻基(26歲,無業)及陳國強(28歲運輸工人)判囚4年2個月;中四生劉智曦(17歲)、均為文憑試考生的中六生莫熙陽 (18歲)及中六生陳鴻輝(18歲)均判入勞教中心。
縱火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10枚汽油彈、兩罐汽油、一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鎚、兩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案件編號:DCCC 1073/2020、DCCC 1074/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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