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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7人佐敦暴動罪成 還柙至10.28判刑

【理大圍城】7人佐敦暴動罪成 還柙至10.28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0人牽涉佐敦的衝突,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2人開審前認罪,餘下8名被告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日(2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一名在審訊中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男子,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7名被告包括YouTuber易卓邦,則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官練錦鴻先替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替兩名不足24歲的男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押後至10月28日求情及判刑,期間7人須還柙。

8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19歲)、學生林阡晴(23歲)、學生廖康良(20歲)、公司經理李屏樂(61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4歲)、清潔工朱偉雄(42歲)和潘永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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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卓邦

官不排除義務救護員欲做「好心的撒馬利亞人」 裁暴動罪脫

第八被告朱偉雄曾自辯稱,他於上叫海街一所麻雀館任職清潔工,工作時間在深夜。他亦擁有急救證書,自2017年起加入民安隊,習慣隨身攜帶急救物品。當晚9時許,朱開始步行前往上班地點,橫過甘肅街時目睹大批示威者跑來,之後又目睹警方在前方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士,害怕會受到相同對待,因此當一名防暴警察出現在他身前時,便立即舉起雙手、表明自己救護員的身份,籲對方不要施以暴力。

根據高級督察的證供,他在驅散期間目睹朱身穿黃色、寫有「急救」字樣的背心,跪在地下、雙手合十作請求,並說:「嗒我啦、嗒我啦,嗒咗我大家都安心啲。」於是指示同袍拘捕朱。

法官指,朱在場有壯大示威者氣勢之嫌,向示威者提供急救或援助也可被視為協助示威,然而他的衣著與一般示威者不同,所攜帶的都是與急救有關的物資,他帶著的口罩和眼罩可被視為留在現場以提供人道救援的防護性裝備。朱身處現場可被解讀為「要做一個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而非有心參與暴動」。

法官又指,朱被捕時的反應,雖然異於常人,但只可引證他對警員的不信任或仇視,卻不足以證明他承認自己有罪。

法官認為朱的行為既可以解讀為協助示威者,也可解讀為「好心的撒馬利亞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朱暴動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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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另一自稱救護員被告則暴動罪成 官指裝束似示威者

第二被告林阡晴審訊時曾親自作供,稱就讀大學四年級,為醫療輔助隊成員,持有資深急救證書,當晚相約朋友到現場提供義務急救服務,惟會合朋友途中便被警察拘捕。

法官指,即使接納她在場目的是為傷者提供急救服務,也未必與參與暴動的指控不相容,若果在現場處理示威者的輕傷或舒緩催淚煙帶來的不適,作用之一是可以令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與警察抗衡,符合「參與」的定義。然而,林在會合朋友之前,一直在附近橫街遊走,避開人群聚集之處,與她要普世救人之心背道而馳,法官認為她只企圖開脫。

法官指林全身黑色衣服,及戴泳鏡、口罩及防毒面罩,背包內有頭盔、鴨舌帽及風褸等,與大部份示威者相近。林稱早於到達旺角後,便四出查看及問人是否需要急救服務,但法官不解為何她不穿上醫療人員的衣服以供識別,因此認為她所帶的背心只是「道具」,以便在查問下解釋到場理由,遂裁定暴動罪成。

針對首被告張永尚,法官指她的裝束與大部份示威者相近,防火手套上更有微量易燃有機溶劑,亦帶有一套更換衣物,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她被捕前曾接觸汽油彈,遂裁定罪成。

青年稱遭毆打致傷 官:非職責範圍內處理

第四被告廖康良的代表大律師在審訊期間投訴警察使用過份武力,導致頭頂和嘴唇受傷。惟法官在判詞中表明,他未曾接受紀律部隊的訓練,沒有資格、能力及需要裁斷警方的手法是否切合當時環境,就個別情況下警員在執法時是否有不當及不必要之武力,並非他職權範圍以及能力內可考慮的議題。

法官裁定廖的警誡證供是在自願下作出,但考慮警察在處理一名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及智力偏低的被捕者的程序時,「有可改善空間」,故行使酌情權剔除廖的警誡證供。

廖的大律師亦質疑警方交收錘子的過程紊亂、未有清楚記錄。法官則表示「交收過程當然不完美」、「有值得改善之處」,但卻無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他確實在廖的背包搜出一把錘子。

法官指,廖選擇穿全黑衣著及戴裝備,包括護眼罩、防毒面罩及兩對手套,攜有錘子,背囊亦有生理鹽水,反映他有備而來,最終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

六旬翁涉攜鐳射筆 暴動及藏武罪成

法官指,從影片可見,張被警員制服時,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以致未能扣上膠索帶,其後可見押送他的警員手上拿著一支鐳射筆,雖然之後的證物交收過程「有點混亂」,但根據警員證人及影片,可以肯定李被捕時手持該鐳射筆。

法官指,當時衝突歷時已久,李置身於風眼所在,屬故意逗留在現場,他亦有意圖以鐳射光射向警察,以損其士氣,亦為助長示威者氣燄;他身處於「貌似記者的人」中間,可能是希望魚目混珠,也可能是希望得到掩護,不論哪一個可能性,結論均會是他實際參與了暴動,遂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皆罪成。

至於第六被告易卓邦,法官指他的被捕之處正是衝突最激烈所在,一個無意參與其中的人,是不會混在示威者中間、置身於火線之內,亦不會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走過馬路。此外,易穿全黑衣著及裝備,他的護目鏡亦特別用保鮮紙綑邊,顯示他有備而來,「利用一身裝扮融合示威者中間以壯其聲勢之餘,更用以抵抗催淚氣體」。綜合以上,法官裁定他罪成。

被告稱到場觀察示威 官批供詞難以置信

第七被告李家維曾自辯稱,當日從九龍塘的居所目睹浸會大學外的示威活動,於是晚上決定出門「遠距離」觀察社會事件的發展。他稱沿途不見有任何衝突,晚上步行至甘肅街口時,被警察從後撲倒在地上,令面頰撞地受傷。

不過法官指李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李強調不看新聞、鮮與家人討論、在港朋友不多,更對11月18日的發展興趣不大,卻供稱為了觀察而犯險外出;他聲稱沿途不見大型暴力活動,可是當晚警察在彌敦道組成防線、示威者投擲汽油彈,部份撞上燈柱爆開,李不可能完全不知道示威者與警方正發生衝突。

法官又指,李的一身裝束與示威者相似,背囊攜有縮骨傘、口罩、手套和硬頂鴨舌帽,在控方盤問下,無法解釋為何忽然決定戴上手套。基於以上,法官裁定他曾參與附近一帶的暴動,最終因走避不及而被警員制服,遂裁定罪成。

連鎖海味店太子爺稱到佐敦分店視察 官拒信納

第九被告潘永杰供稱,家父經營連鎖海味店,有意把家族生意交給他接手。潘稱由於家父與警察關係良好,故反修例期間曾被標籤為「藍店」,案發當晚他到達位於佐敦上海街的分店視察,惟目睹店外有膠欄、木板、紙皮等雜物燃燒,於是戴上手套把雜物移開,其後目睹約50名黑衣人從北海街衝過來,擔心被人以政見不同為由而毆打,故躲在一旁,直至黑衣人離開後才出發前往佐敦地鐵站回家,惟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官認為潘的證供不可信,他強調自己對社會事件漠不關心、沒有留意事態發展,可是他在中大修讀社會科學,中大亦因暴力衝突而停課,其背景與說法不相符。潘聲稱想專心溫習,卻離開位於半山的家,前往人煙稠密的油尖旺區居所。此外,潘被捕時戴眼罩及防毒面罩,手上戴了沾有汽油氣味的手套,法官亦信納警員證供所指潘目睹警員後立即逃跑,故裁定他曾參與暴動。

同案2名被告:學生黃銘昊(現18歲)和送貨員區海峰(現23歲),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其中黃被判入勞教中心;區則仍還柙候判,將於10月28日與上述7人一併判刑。

案件編號:DCCC6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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