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早前下令披露更多資料,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今(29日)供稱,支聯會曾從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收取數以萬計港元直接資助,兩者宗旨接近,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該組織的「代理人」。
鄒幸彤盤問時指資助金額僅為兩萬,控方一度反對鄒發問,堅稱該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在庭上披露會影響警方調查。惟鄒幸彤反駁 PII 不涵蓋庭上作供。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終指,鄒是從個人經驗得知該證據,「如果不准她提及,似乎是掩住她的嘴,不准她提起對被告重要的事情」;又指洩露 PII 資料是無可避免,對控方稱:「這是你的選擇,你要承受結果。」羅德泉裁定洪毅須回答該問題,洪並確認鄒幸彤說法。由於原定審期已完結,案件押至10月26日及28日續審。
官裁披露資料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召開兩次與控方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下令披露更多資料。鄒幸彤今早一度批評,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要求作更多披露,但被羅德泉以現時資料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為由拒絕,繼續餘下審訊。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其後重召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周天行透露,調查報告的第9至12、14至15、22至24頁均有披露更多資料,提及支聯會與其他外國組織的聯繫。
「組織4」致力推中國民主化 曾予支聯會數萬元
控方逐一審視新披露內容。洪毅指,「組織4」網頁顯示它是一個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國際政治組織,宗旨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亦提及實踐目標其中一個方法是結束一國兩制。洪指,該組織宗旨與支聯會接近,故相信支聯會的活動是為了「組織4」的利益,而支聯會曾從「組織4」收取數以萬計港元。
「組織6」以符美國利益下鼓勵民主為目的 曾間接予支聯會數十萬
報告又指,以符合美國國家利益下鼓勵民主發展為目的之「組織6」,過去3年曾給予「組織5」合共數百萬港元,後者願景是與來自亞洲的公民社會組織及民主推動者一同工作。「組織5」亦曾向一名支聯會相關人士支付訂金,但無透露其身分或金額。
而據一名與支聯會有關、正被警方通緝的「人士1」的銀行紀錄,他曾在兩個場合給予數十萬港元支聯會,支聯會並將數十萬元的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
設香港分部「組織2」與支聯會有至少一名共同董事 曾辦往中聯辦遊行
至於「組織2」則是一個設有香港分部的海外跨領域政治組織,警方查冊及從支聯會董事辭職的通知,發現該分部與支聯會有至少一名共同的董事「人士2」。報告擷取「組織2」社交媒體的活動,列出該分部在港的研討會和工作坊,其中「組織2」曾與支聯會及「組織3」一同籌辦前往中聯辦的遊行,以向中國政府抗議;又曾宣布會參與支聯會舉辦的活動。
「組織3」曾於港支聯通訊發文談中國民主 收「組織6」7百萬
「組織2」、「組織3」及支聯會亦曾籌辦聯署,表明強烈譴責中央政府打壓爭取自由、公義和法治的人民。而支聯會網頁的「港支聯通訊」,亦顯示「組織3」曾在通訊發文談及中國的民主發展。
根據銀行紀錄,「組織2」和「組織3」曾分別從「組織6」收取數百萬港元及7百萬港元。
組織2及4為外國政治性組織 組織3為外國代理人
就洪毅向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洪確認當中列出支聯會可能干犯的罪行,並據調查報告結果,向處長申請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他獲接納後再向保安局局長提申請,獲批准後再向處長取得授權,向支聯會7名常委發通知書。洪表示,申請文件的原因由同袍草擬,他進行修訂並授權。
洪毅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盤問下確認,法例列明外國代理人和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而根據此前調查和證據,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庭上早前透露,該文件申請向支聯會在內的4個組織發通知書,洪今表示,文件上的「組織2」和「組織4」是外國政治性組織,而「組織3」則是外國代理人。
國安處2021年頭開始調查支聯會 6月掌握財政狀況
鄒幸彤其後問洪毅何時開展對支聯會的調查,洪一度稱認為不適合(inappropriate)回答,只能答於去年7月26日收到調查報告。在羅德泉指示可回答後,洪先稱於「2021年」展開調查,鄒幸彤追問下才回答是「2021年頭」。
洪確認,警方於2021年3月至6月向10間本地銀行、宏利(Manulife)及支聯會核數師發出搜查令(search warrants)和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以掌握支聯會財政資料。
鄒幸彤向證人稱數以萬元捐款實為兩萬 控方稱涉PII反對發問
鄒幸彤其後讀出申請文件,指支聯會受「組織4」直接資助,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為了該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所有或部分活動,故支聯會是「組織4」的「代理人」。而支聯會是於2018年12月22日收到該筆一次性資助。
鄒續指,洪毅主問時稱支聯會從「組織4」收到數以萬元(tens of thousands dollars),但事實上,「準確點來說,只是2萬元」,問他是否同意。
鄒幸彤:PII僅限控方披露文件 控方:涵蓋所有庭上證據
此時周天行提出反對,指相關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保護,證人不可透露。惟鄒幸彤反駁,PII 只牽涉控方披露的文件,與審訊程序披露的證據無關;若控方欲禁止在庭上討論某些事項,應提出另一申請,列明不准討論的範圍。
惟周天行認為,PII 並非只限於控方向辯方提供的實體文件,而是涵蓋案中以任何方式披露的證據,故任何與 PII 有關的資料均不應在庭上披露,否則會令 PII 失去意義。他又強調,PII 是要保障進行中調查的公正性,故直至國安處就支聯會與其他組織的調查結束,才能完整披露。
官允許發問 惟控方再稱證人不應回答
羅德泉一度問鄒幸彤,相關做法是否「走後門」,鄒指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並讓他回應,並非要就被隱去的所有內容問開放式問題。羅德泉考慮後,表示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是審訊重要一環,而鄒幸彤的資料來源並非來自被隱去的控方文件,故允許問該問題。
不過當鄒幸彤再次向證人發問時,周天行又再提出,即使辯方獲准發問,但相關答案仍受 PII 所限,證人不應回答。控方繼而多次重複指,PII 適用於所有庭上披露的資料,否則會危害進行中的調查。
辯方再批公平審訊不可行 或要永久中止聆訊
大律師黃俊嘉指出,現時尷尬的情況,正是當部分資料不被披露,法庭無從判斷警方發通知書的基礎是否有事實根據。他又指,國安控罪調查無時限,若控方說法獲接納,即證人永遠毋須答問題。在根本無法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的情況下,控方應認真考慮是否要繼續本案,或辯方要申請永久中止聆訊。
控方稱受PII所限舉證困難 官:這是你的選擇,你要承受結果
周天行反駁,控方其實也有困難,因只能以 PII 以外的資料舉證。羅德泉即指,這是控方提出 PII 申請的必然結果,「這是你的選擇,你要承受結果」;而鄒幸彤並非從被隱去的控方文件、而是從個人經驗得知相關證據,「如果不准她提及,似乎是掩住她的嘴,不准她提起對被告重要的事情」。他又向控方指,現時披露的文件已受 PII 保護,「你已經達到你的目的」。
周天行再不斷重複其立場,但羅德泉反問,「即是一旦批出 PII,即使與案無關的人都不准提及該些資料?全部人都要閉嘴?」,並指不認為 PII 範圍有控方聲稱的廣闊。他又指,若文件金額不正確,辯方亦有權就此向證人發問。但控方再指若證人確認鄒幸彤提到的金額正確,即是洩露受 PII 保障的資料。惟羅再回應:「這是無可避免的,在理論上、實際上、技術上都是無可避免。」
控方一度提押後處理 官拒絕
雙方在證人避席下爭拗近半小時,接近下午5時,周天行一度提出將案件押後處理,惟下次續審需押至10月尾。羅德泉拒絕,指尚未問完該條問題,若再押後一個月處理,是有違司法公正,「最起碼要問完這條問題」。周天行與身旁的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面面相覷,羅德泉終指看不到任何限制證人回答問題的理由,「他必須回答(he is bound to answer)」,遂再傳召洪毅入內。
羅德泉最後直接問洪毅,早前他聲稱支聯會收取「組織4」的「數以萬計」款項,是否即2萬元,洪答「Yes」。
案件押後10月26日及28日續審。
疑國安處車輛入停車場載證人離開
另外,聆訊完結後,一輛七人車在法院大樓地下疑等候接載洪毅,並欲駛入停車場,惟等候數分鐘仍不獲開閘。司機其後下車,向保安展示證件,保安通報控制室有國安處私家車欲入內,一度回覆司機指車輛沒有登記,但一會後便開閘讓私家車入內。約10分鐘後,該車駛離停車場。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