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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辯方結案指白衣人行動屬「維權」批控方憑衣著認人「指騾為馬」

【元朗7.21】辯方結案指白衣人行動屬「維權」批控方憑衣著認人「指騾為馬」

【獨媒報導】三年前發生元朗7.21白衣人襲擊,「飛天南」及鄧懷琛等7人去年暴動罪成判囚。警方事隔兩年拘捕另一白衣人,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控辯雙方今(29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白衣人當天是「維權」,是為保衛家園而不屬暴動,若當日示威者和平示威,就不會有721事件發生。另外,辯方指片段模糊,控方指稱為被告的男子僅「望落似被告」,批評控方單靠衣著辨認屬「指騾為馬」。另又指被告年屆61歲,「冇跳躍能力跳入閘」。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押後至9月7日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案發當日出現在鳳攸北街的男子A是否為本案被告程偉明,以及當天事件能否被定性為「暴動」。

控方指法庭需考慮「推論堆疊」效應 指被告衣著和片中男子相同

就照片中鳳攸北街出現的男子A是否為被告,辯方早前反駁指有關片段模糊,不足以定罪。控方卻不同意,指法庭需考慮「推論堆疊」效應,認為男子A衣著「十分獨特」,包括上衣有黑白老虎圖案。控方指警員花約400小時觀看片段,均找不到任何一人的衣著和男子A相同,經比對片段與被告照片後,發現髮型、衣著及配飾均吻合。

辯方指白衣人行動屬「維權」且站內黑衣人曾挑釁

辯方大律師佘漢標聽取控方的結案陳詞後,表示自己「聽到30分鐘精彩演說」,認為很多暴動案件均有交代背景予法庭參考,而本案沒有。他續指,若當日示威者合法和平示威,「後尾就唔會有嘢(721事件)發生啦」,認為白衣人當天是為保衛家園,有人來「拆祠堂」才會保護,屬「維權行為」。

佘續指自己接受白衣人非法集結,但不等於暴動。他又認為很多暴動參與者均帶鐵枝及汽油彈等物和警方對峙,但本案中找不到相關證物。

佘又認為當天黑白衣兩方互相有挑釁,指有黑衣人在閘內以消防水喉挑釁,之後才有暴力事件發生。

辯方:被告年屆61歲 「冇跳躍能力跳入閘」

至於當天事件是否能被定性為暴動,辯方表示指稱為被告的男子A當天只打人一次;又認為被告年屆61歲,「冇跳躍能力跳入閘」。惟控方並不同意,更正是打人三次,並指出片段拍到施暴者是「攝入去」,與跳躍能力無關。

辯方亦反駁當天白衣人目的是不想有人滋擾元朗,形容為「維權行為」,不能被定性為暴動。控方則舉盧建民案例,指被告的動機(motive)不重要,重要是看到他三次打人,加上指揮人上月台,已足夠指他參與暴動,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又質疑,假設有白衣人打死市民,是否同控告程串謀殺人。控方則表示:「答案係要嘅。」控方認為白衣人稱為了維護元朗安寧的說法沒有證據基礎,指程偉明沒有親身作供,又沒有辯方證人能證明。

辯方質疑男子A僅貌似被告:我夠似陳錦鴻啦

辯方又提到本案有重大「認人問題」,認為鳳攸北街的男子A只「望落似被告」,認為「似又點?似就係㗎喇?」、「我夠似陳錦鴻啦!」。他解釋認人上有「三無」問題,指現時「樣睇唔到,眼耳口鼻睇唔到」,認為控方「心口一擗嘢就一定係老虎(上衣)」;又提到早前政府化驗所專家確認其中一片段男子所配戴金龍皮帶扣腰帶與被告一樣,但認為「有乜出奇?」,指金龍皮帶扣世界上並非只有一條。

佘續指,控方沒有人證能證明男子A由鳳攸北街走到元朗站;又沒有在程偉明家中搜到有關衣物,指控方「指騾為馬」。

63歲男子程偉明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現時獲准保釋。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地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DCCC 5/2022

審訊第一日
白衣人否認暴動 控方指即日來回粵港施襲 離港一年後被通緝

審訊第二日
被告大狀對無警員到場感匪夷所思 又質疑林卓廷惡言挑釁

審訊第三日
學生打算為傷者急救卻被打 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

審訊第四日
辯方質疑片段內指稱為被告的男子樣貌「矇查查」

審訊第七日
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自辯 8.29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