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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願榮光》二胡伯伯無牌演奏表證不成立 官隨即自我覆核 被告需答辯及遭撤銷訟費

奏《願榮光》二胡伯伯無牌演奏表證不成立 官隨即自我覆核 被告需答辯及遭撤銷訟費

【獨媒報導】「二胡伯伯」李解新涉今年4月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站外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被告4日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惟隨即遭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自我覆核裁決,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聆訊。談官撤銷被告毋須答辯的決定,並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而早前批出予被告的5百元訟費獲撤銷,案件押後至9月2日續審。被告強調自己曾到警總申請表演許可證不果,並明言:「我要求警務處處長出庭作證,證明佢無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他亦批評條例屬「偽條例」,只是玩弄老百姓。

被告李解新(現年68歲),報稱退休。他於本月22日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並獲批出5百元訟費。當時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認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天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證。

官自行提出覆核聆訊 指被告有責任舉證

談官今表示,是次他自行提出覆核聆訊,他於審訊時裁定控方需就被告是否有許可證作出舉證,但當時控方無法就此舉證。談官於裁決後考慮到本案的傳票罪行屬於牌照許可罪行,條文提及「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但根據警務處處長運用酌情權發出的許可證者則屬例外」。因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4A條的「否定的聲言」,當中列明若有例外或豁免情況,被告有責任舉證證明有許可證,而控方無須作出任何舉證。

被告質疑不公平:香港街頭表演者好多,佢哋有無罪?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自行陳詞,他認為不公平,不滿表示:「香港街頭表演者好多,如果判我有罪,咁佢哋有無罪?幾千人犯法,你判咗邊個?」被告又一度指要交出國際公約,證明香港的街頭表演者受到保護。

被告稱到警總申請許可證不果 要求傳召警務處處長出庭作供

被告亦強調,自己曾到警總申請表演許可證,但接待他的警員卻表示疫情之下無法發出許可證,而過往亦沒有發出過許可證予其他人。被告明言:「我要求警務處處長出庭作證,證明佢無向任何人發出許可證」,並批評有關許可證的條例屬「偽條例」:「係假嘅,玩弄我哋老百姓。」

被告表示,若控方有道理的話他會認罪,否則會要求控方加倍賠償其精神及時間損失。

控方建議法庭下次給予時間雙方陳詞

至於控方則同意裁判官的覆核,同時建議法庭若下次遇到類似情況,希望先給予控辯雙方就有關事宜作陳詞,以符合公正原則。談官聞後即反駁,作為外聘檢控官應留意到相關情況。

官裁定被告需答辯 訟費被撤銷

談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撤銷被告毋須答辯的決定,以及撤銷訟費,並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決定是否作供或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9月2日續審。

被告被控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分至29分期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李解新已非首次在街頭演奏遭到票控。他2020年因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而被票控,控方最後撤銷起訴。

案件編號:WKS72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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