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判監7個月,申保釋等候上訴亦遭拒。他今日(9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李以2萬元現金保釋。
保釋期間,李志宏須遵守以下條件:
1. 交出$20,000保釋金
2.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三次
3. 不准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
4. 居於報稱住址
長洲前區議員梁國豪今日亦有到場旁聽。
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認為被告當日有意圖煽動在場人士,行為會令他們「附和、叫囂及咒罵」,對公眾安全相當可能造成嚴重影響,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8個月監禁,考慮被告初犯及其社區服務工作後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7個月監禁。
控罪指李志宏(現27歲,沙田禾輋區議員)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編號:HCMA2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