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有網民號召在元朗形點商場「和你sing」,在商場內叫喊口號。當時23歲的中大醫科生身穿印有「暴大抗爭」的上衣舉機拍攝,去年10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重囚1年8個月,保釋候上訴遭拒。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今(15日)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法官陳仲衡表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僅從上訴人一身裝束和用具便裁定他是「核心滋事分子」,又以案發時上衣字句認為2021年的他重犯機會高,是「過於武斷」;而平安夜不屬會增加非法集結嚴重性的日子,原審考慮沒有發生的「停業一天」對商戶造成的損失是沒有必要,刑期「明顯過重」,改判囚14個月。
上訴人為張家齊(25歲,醫生),他去年10月被裁定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一期內參與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陳炳宙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1個月至20個月,張申請保釋候上訴遭拒,現已服刑逾9個月。
上訴方早前強調,張被捕前僅舉手機拍攝,無證據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刑期「明顯過重」。律政司則指,張攜示威者常見裝備到場,警察推進亦不離開,又身穿自稱暴徒衣服,如在銀行劫案現場身穿「搶劫犯」衣服,刑期「可說是嚴厲,但非明顯過重」。
官:穿「光時」上衣、戴黑口罩攜裝備 非單純出現
法官今就上訴頒下判詞。定罪上訴方面,法官陳仲衡考慮本案證據,認為案發時商場有大批人士聚集,向警察叫喊侮辱和挑撥性口號,確有非法集結進行,而張家齊在場徘徊和逗留至少兩分半鐘。
法官續指,張當時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暴大抗爭 Major in revolution Rioters University」的上衣,雖被外套遮蓋,但據案發時的社會氛圍,一般市民不會穿這些衣服外出、甚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以免引執法者懷疑、瓜田李下;而該些字句所鼓吹的暴力抗爭理念,完全與商場集結者挑釁和辱罵警方的行為吻合。
法官引盧建民案,指被告從「單純身處現場」變為「鼓勵」集結所需作出的行為要求不高,張當日穿黑衫黑褲、攜防毒面罩、頭盔、護目鏡等裝備,並戴上黑口罩故意隱藏容貌,「根本是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參與非法集結。
官:拍攝實與非法集結有關 不能單獨考慮
法官不接納張家齊是因好奇而拍攝的普通市民,或純粹紀錄、無意圖參與的途人,認為「不應斬件/切割式」考慮拍攝是否破壞公眾安寧。他指,現場情緒高漲、雙方劍拔弩張,加上張一身裝備在場,其拍攝顯然因警察作驅散和拘捕、與非法集結有關,並非「單純出現於現場」。
對上訴方指張沒有離開,亦沒有與任何人溝通,法官認為有否離開現場與是否參與集結無關;而非法集結者亦不一定互有溝通,不能構成任何合理疑點。而警方雖於案發前已撤離,但法官指當時仍有大批人士聚集及叫口號,張不可能不知道及以為非法集結已被瓦解。
法官強調,若張家齊是「純粹好奇的途人」,不會「不幸和湊巧地」穿黑衫黑褲進入發生非法集結的商場、以口罩遮掩面容,也不會在警察驅散和拘捕後仍不願離去,更不會穿印有口號的衣服在場逗留,終駁回其定罪上訴。
官:律政司因素「多少帶修辭技巧」、平安夜非增加案件嚴重性日子
至於刑期上訴,律政司提出12項案情嚴重的因素,包括張家齊有預謀攜裝備去商場、集結人士行為或釀漣漪效應、平安夜犯案令商戶蒙受損失等。惟法官認為該些因素「多少是帶有修辭技巧」,部分是重覆考慮。他指出,「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考慮案情,而不應過度量化顯示案情嚴重性的因素」。
法官認同張的衣着裝備可見他有備而來,但若指他是「經精心策劃和詳細預謀犯案」便說得太重,因無證據顯示他曾帶領或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官亦不能確定集結人數是否如律政司所說遠超警員;亦無證據顯示當時商場有持相反意見的人士,不存在他們會被激起強烈反應的暴力風險。
而本案發生在平安夜,的確令商戶蒙受經濟損失,也會令消費市民掃興而返,但法官指平安夜不屬「會增加非法集結整體嚴重性的日子」,如國慶日或回歸紀念日。
官:以2019衣服字句指2021年重犯機會高「未免過於武斷」
就判處的刑期,原審裁判官指考慮張沒有案底及其求情後,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沒有表明扣減幅度。法官認為做法不理想,因法庭無從得知裁判官是否給予適當扣減;又對原審因張承認部分事實而扣減1個月刑期感「難以理解」,認為該些事實毫無爭議,裁判官「行使判刑或給予扣減的權力時應把權力用得其所」。
至於原審指張家齊衣服上「光時」等文字可見其重犯機會高,法官認為該些文字只反映張案發時對口號背後思想的認同,但張受審時沒作供、裁判官亦無索任何報告,若以其2019年所穿衣服內容,指2021年的他重犯機會高,「未免是過於武斷」。
官:無證據支持上訴人為「核心滋事分子」 刑期「明顯過重」
法官又認為,原審僅從上訴人一身裝束和用具便裁定他是「核心滋事分子」,是「過於武斷」,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而原審考慮和討論平安夜沒有發生的「停業一天」對商戶造成的損失,亦沒有必要,僅考慮本案非法集結的影響已足夠。本案案情亦較裁判官援引案例為輕。
法官認為,在顧及刑罰須具足夠阻嚇及本案嚴重性後,原審量刑基準「明顯過重」。適當的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並因張家齊是初犯,可扣減1個月,但不應因辯方承認事實而給予額外扣減。法官裁定張刑期上訴得直,改判14個月監禁,即減刑6個月。
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決及判刑時,曾狠批張家齊身穿「自認暴徒」衣服是「核心滋事分子」,其上衣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亦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直接衝擊基本法」,又指本案雖不涉實質暴力亦無店舖受損,但暴力脅迫程度相當高,集結市民令商戶「血本無歸」,「令普世歡騰的平安夜變得不平安」,公害相當大,「必須從嚴處理」。辯方求情原指望判3個月以下,裁判官判監20個月後旁聽人士一片嘩然。
案件編號:HCMA4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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