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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原則 即使兩被告沒掟磚也須負刑責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原則 即使兩被告沒掟磚也須負刑責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控方大律師周凱靈今(7日)作結案陳詞,她籲陪審團判斷哪一方為攻擊者、哪一方為防衛者,又指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即使兩名被告沒有親手投擲磚頭,但他們作為黑衣示威者集結的一份子,且可預見磚頭會擊中人,故仍須要為死者的死亡負上刑責。

控方籲陪審團判斷誰為攻擊者、誰為防衛者

外聘主控官、大律師周凱靈先作結案陳詞,她指案發當日市民清理馬路上的磚頭,並趕走黑衣示威者,後來有更大群的黑衣示威者折返,手持雨傘及開始向市民投擲磚頭,市民證人柯明玉早前在庭上供稱投擲磚頭回擊是為了「自衛」。控方籲陪審團考慮哪一方是攻擊者、哪一方是防衛者。

控方指被告僅輕微焦慮 案發前希望斷藥

在審訊中,第二被告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就警誡錄影會面中的招認提出爭議,稱當時出現驚恐發作,以致不清楚自己說了什麼。控方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則認為被告表現緊張,但並非由驚恐發作所導致。控方又引述被告於案發前3個月的覆診記錄,指被告僅有輕微程度的焦慮,他定期上學、有穩定的餐廳兼職工作、能愉快地打機及與友人外出玩樂,並希望不依賴藥物。控方質疑,若果被告須恆常服用藥物,他必定會隨身攜帶藥物及記得藥物外型,可是他卻稱不記得,因此他並無服藥的需要,指稱警方拒絕讓他服藥的說法亦不可信。

控方續指,陳彥廷向警員承認當日外出設置路障及會合「手足」,以及拾起鋸狀物體,向前一揮,似乎傷及一名老伯的右大腿,籲陪審團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表現,是否回應主動、連貫及對題,以及是否接納被告母親所稱,被告出現腳震、流鼻水和出冷汗等驚恐徵狀。

控方:兩被告分別手持鋸和鎚子 足證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籲陪審團考慮陳彥廷與哥哥陳彥勳之間的語音訊息,當中提及「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後尾話生存渺茫」,另籲陪審團考慮事發經過的影片,以判斷兩名被告是否參與在集結人群中,以及各自做了什麼行為。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示威者一方有不少於4人聚集,他們投擲磚頭、接近傷者男子X,使男子X手持一支鐵通保護自己。其中陳彥廷已承認手持一把鋸刀,劉子龍則被拍攝到手持鎚子,足以顯示二人連同其他人有意圖導致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即使沒掟磚 兩被告也須為死者死亡負責

就誤殺罪,控方指若果兩名被告身處投擲磚頭的人群當中,並預見到磚頭會擊中任何一個人,即使擊中死者羅長清的磚頭並非由兩人扔出,但由於兩人與集結人群共同進退,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他們必須為死者的死亡負責。控方以建築樓宇為例,不同人可擔任不同角色,共同執行一個犯罪計劃。

就暴動罪,控方指穿黑色衣服的集結人群多於3人,並且作出侮辱性、挑撥性和擾亂秩序的行為,包括組成「傘陣」及投擲磚頭,使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控方又把磚頭交給陪審團,讓他們在庭上親自檢視。

案件明日續審,料辯方大律師將作結案陳詞。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