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光城者」被指策劃在公共設施發動恐怖活動,7男女分3案被起訴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其中兩名被告被捕時年僅15歲。案件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將三案合併,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日期待定。其中第六被告、15歲男生申請保釋遭拒,其餘被告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7人已還柙9至11個月。
7名被告依次為:司機陳凱量(24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18歲)、中三男學生何裕泓(17歲)、中四男學生歐文(19歲)、中三男學生(15歲)、中四男學生(15歲)及中五女學生蘇穎貞(18歲)。
7人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在香港一同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他們早前被加控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控罪指7人於上述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最高可囚終身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干犯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編號:WKCC2680、2768、34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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