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上旬,5人涉向油麻地馬路掟汽油彈,一人當場被捕,警方搜查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發現汽油彈,先後拘捕5人。6人被控縱火及管物品圖摧毀財產罪,早前3男認罪分別判囚4年多及勞教中心。其餘兩男今(27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另一女子則不認罪受審。兩男還柙至7月15日以待索取背景及懲教院所報告,將待女子審訊完畢後判刑。女子的代表大狀申請法官練錦鴻避席,並指由於練官早前處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時,曾裁定女子在本案的角色,以及各人是否伙同犯案,若由同一法官審理案件會導致表面偏頗。惟練官指辯方申請無根據,亦強調自己會維持法律公正,因此撤銷申請。
3名被告為:林天詠(20歲侍應)、中六生莫熙陽 (18歲)及陳鴻輝(18歲)。陳鴻輝為同案早前認罪被告陳鴻基的堂弟。
兩認罪被告還柙至7月15日 待索取報告
莫熙陽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另一縱火罪則由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陳鴻輝則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林天詠否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認罪的兩人還柙至7月15日,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官處理同案被告判刑提及各人角色 辯方憂不公申請法官避席
林天泳不認罪今受審,其代表大狀石書銘向法官練錦鴻申請法官避席,理由為練官早前處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時,曾裁定林天詠在本案的角色,以及各人是否伙同犯案,這些事實裁定會影響本案的裁決,因此若練官審理本案,表面有所偏頗。惟練官指辯方申請無根據,指自己當時只是與辯方討論被告的刑責,亦強調自己會維持法律公正,確保被告受公平審訊,因此撤銷申請。
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指,2020年2月3日至5日,6名被告租住酒店Casa Deluxe Hotel的一間客房用作犯案基地。他們多次一同行動,包括前往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作縱火。
5人掟汽油彈後逃去
2月4日晚上11時許,休班警長行經彌敦道時,見穿黑衣的5名被告,將一大塊帆布、圍欄等放在車路上設路障。他們其後投擲約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路障及車路,並逃往循道中學,換掉深色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各人分開離去,警方截查首被告,搜出酒店房卡及五金店收據。
被告警誡下稱:掟過汽油彈、有啲嘢我有份去買
警方其後於酒店房外埋伏,閉路電視顯示另外4名被告曾於凌晨1時許返回房間。第二及第三被告步出房間時被捕,警方搜查房間發現第四及第五被告莫熙陽。當時莫熙揚站在靠門的那張床旁邊,他雙手戴着黑色手套,他攜有一張該房間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莫在警誠下自願地表示他剛在「彌敦道掟過汽油彈」,並稱「其中有啲嘢我有份去買,但都係阿陳國強俾錢,之後就拎啲嘢上去CASA酒店1104號房」。
房間內放有10枚汽油彈、扳手及鐵鎚等。酒店職員證實當晚約7時55分,莫在未經預約下租用該房間一天,亦以登記房客的身分辦理入住手續。
閉路電視拍攝到6名被告多次在房間出發前往五金店購買物資,警方亦透過八達通紀錄見各人曾在便利店買酒。
被告電話有製作汽油彈自拍照
莫的電話顯示他曾於2020年2月3日晚拍攝照片,該些照片包括莫與第四被告在洗手盤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當時莫戴著一對黑色膠手套,正組裝一枚汽油彈。
至於不認罪的林天詠,控方開案陳詞指女偵緝警員9974,於2020年2月5日凌晨1時許在酒店11樓升降機旁的梯間,以縱火罪拘捕林,她於警誡下自願稱:「我當時都係跟我男朋友陳國強去嗰度架,係但同其他人放汽油彈,我無放汽油彈」。同日約凌晨5時,女警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林,她於警誠下稱:「房入面呢啲武器都唔係我買架,嗰啲汽油彈都唔係我整,係我男朋友陳國強同其他人買同整汽油彈架」。
林天詠及莫熙陽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
莫熙陽另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同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3人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10枚汽油彈、兩罐汽油、一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鎚、兩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同案早前認罪的3名被告為:陳鴻基(26歲,無業)、陳國強(28歲運輸工人)及中四生劉智曦(17歲)。他們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共兩罪,陳鴻基及陳國強判囚4年2個月;劉智曦被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DCCC 1073/2020、DCCC 10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