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1日國慶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於黃大仙等區舉行集會。其中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他們各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人不認罪,審訊後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11人被裁定罪成,1人罪脫,多名被告聞判後抱頭痛哭,各人還柙至3月4日判刑。法官李俊文強調,當日各人出現的位置是在「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案發時現場猶如小戰場,被告沒有離開反而與示威者共同進退。他另指擔任急救員的被告是以支援及後盾方式作鼓勵,為其他示威者提供急救,並不會向公職人員提供服務,他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性的聯合國,而是參戰軍隊的救援兵」。
官:暴動現場四通八達,不會有無辜途人進入
法官李俊文在裁決時指,本案需要從兩方面考慮被告有否參與暴動,分別為被告被截停時的地點及時間,以及他們的衣著裝備。李官指,在12名被告被截停前,於短短18分鐘期間龍翔道曾發生暴動,警方4次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未散去,繼續叫囂及投雜物對峙。
李官亦斥辯方指被告在被捕前一刻才走入現場,及被阻礙未能離開的說法是自相矛盾,因被告出現在「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他認為是極不尋常,案發時現場猶如小戰場,而暴動現場四通八達,不會有無辜途人進入,任何人為己為人安全只會旁觀,即使進入後亦會離開,避免殃及池魚,最後排除他們是無辜途人,他們知悉暴動發生,但沒有阻止,蓄意令自己成為一份子。
官:被告穿黑衣,意圖將自己視為其他示威者伙伴
至於各被告的衣著及裝備,李官指除第十一被告外,其餘被告均穿黑衣,他們明知有暴動發生,亦沒有離開反而留下,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他們意圖將自己視為其他示威者的伙伴,亦令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伙伴,藉此互相壯膽、壯大力量、阻礙警方執法及減低警方認出示威者的機會,是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官:部分被告攜防毒面具等「全副武裝」
就各被告的裝備,李官指第一至十被告身上的裝備身為5類,包括眼罩、防毒面具、頭盔、手套及護膝等保護裝備。李官形容第一被告譚鈞朗及第三被告方銘「全副武裝」齊備5類物品,其餘被告則分別管有2至4類物品。李官指,案發時疫情尚未爆發,沒有人會戴口罩,被告攜有的物品在示威現場是必須品,目的是防止警察的催淚煙及遮蓋面容。
官:被告明顯令「暴徒」知道有急救,增暴動激烈性
至於當日任急救員的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他為聖若翰急救隊隊員,辯方傳召其隊主管作供,確認被告為隊員,但當日其隊沒有派員出勤。李官指被告以個人身份擔任急救員,雖然其衣著與他人不同,但官推斷被告明顯在暴動的18分鐘內出現在場,並知道有暴動發生,其推論甚至比其餘10名被告更強,明顯令「暴徒」知道被告可提供急救服務。被告不但令自己成為其中一份子,更以支援及後盾方式作鼓勵,並為受催淚煙等而不適的示威者治療及協助。
李官表明被告行為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及持續性,加上被告亦不會向警員等的公職人員提供服務,因此他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性的聯合國,而是參戰軍隊的救援兵」。
官:罪脫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裝束與他人不同
最後就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李官指她缺乏裝備,身上沒有其他被告所攜有的物品,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背着斜孭袋,袋內只有兩個布口罩,與其他「暴徒」裝束不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後立即痛哭,其他被告則在旁安慰。
官:兩被告攜有的鐵鎚及鐳射筆不輕易取用
另外,第三被告方銘及第九被告王明佑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李官裁定兩個物件分別在被告的內格及底部,並不輕易取用,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還柙至3.4判刑
李官將案押後至3月4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由於第二、三及六被告未滿21歲,故李官會為第二及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第六被告則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3人受條例所限須於3星期內即2月18日帶上庭,並會應辯方要求連同第一及八被告於當日再訊。
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2歲)、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楊泳儀(20歲)、卓巧珠(19歲)、郭晞桐 (18歲)、鄧茜芸(23歲) 、戴珮玲(20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3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第三被告方銘及第九被告王明佑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