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圖搶警槍男重囚7年 官:可搶槍指嚇警、警孤立無援惟示威者群起攻之

圖搶警槍男重囚7年 官:可搶槍指嚇警、警孤立無援惟示威者群起攻之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市民發起「18區開花」活動,一名18歲男生被警員制服時,三人疑上前協助,有人飛踢警員。31歲紮鐵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的散彈槍,他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但否認企圖搶劫罪,早前被裁定3罪成,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7年,為區域法院刑期上限,亦是區院反修例案判刑最重案件。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可搶槍指嚇警員;另她指當時被襲警員孤立無援,示威者群起而攻之。至於18歲男生拒捕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辯方求情提到被告牽涉另一非法集結案,當時被警員武力對待致患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更於今年4月企圖自殺不果。

就首被告謝信誠的企圖搶劫罪,法官謝沈智慧判囚7年,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而非法集結以3年為量刑起點,為此罪最高刑期,認罪扣減至2年;襲警罪以18個月為量刑,認罪扣減至一年,三罪同期執行。

官:警員孤立無援、示威者群起而攻之

就非法集結罪,謝官批評辯方求情陳詞簡陋至極,又指雖然本案示威者一開始是堵路、無嚴重暴力,警方到場行動時示威者才開始使用暴力,維持時間短,惟暴力情節嚴重,示威者主要針對警員X,當時警員突接到上級指示到場,沒有其他人支援,警員亦孤立無援,警員當時已用溫和方式執行職務,但示威者群起而攻之,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被告協助被捕人逃走為加刑因素,被告既然參與非法集結,又要阻礙警員執法,是橫蠻無理。

另外,謝官指辯方說法與片段不符,被告上前襲擊警員X,被告稱推警員X是為洩憤,目無法紀,被告與另一男子甘維邦共同犯案,直言目的為令警員X受嚴重傷害,更針對X的面部。而被告亦承認自己心懷惡意,與甘維邦犯案,警員X受輕傷並非因被告留手,而是因警員有戴頭盔。

官:被告可搶槍指嚇警員

就企圖搶劫罪,謝官指下級法庭沒有偏離上級法庭的指引,但受害人是警員、目標是警槍。儘管辯方指被告不可能帶槍離開,但謝官認為被告可用槍指嚇警員,被告亦不知道槍已上鎖。謝官就此罪判囚7年,同時強調「區域法院權限不足以反映本案刑責」。

謝官又指,雖然被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均指因案感到悲傷,但判刑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被告的背景微不足道。

至於襲警罪,謝官引用2016年旺角騷亂梁天琦的案例,並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使用的暴力比案例中使用的暴力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判囚18個月,認罪後扣減至一年。

官:被告被捕後仍參與非法活動

另外,就次被告的襲警罪,謝官指被告品學兼優,關愛家人,懲教報告建議被告判入更生中心。雖然辯方指被告希望判較短刑期,但謝官指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若無選項下才可以對年輕罪犯判囚。謝官考慮到被告年紀及犯案受他人影響,而被告在同年8月於太古站被捕,他仍繼續參與非法活動,及後被控非法集結罪,故謝官認為被告需要更生及紀律教導。因此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被告的親友聞判後痛哭。

少年求情:被告涉另一案 被警武力對待至患抑鬱症

辯方在謝官要求下為首被告謝信誠補充的求情陳詞時指,被告年少時父母離異,及後被告無心向學,2012年曾因販毒被判囚4年,2015年亦曾判入戒毒所,被告之後洗心革面,並專心從事紮鐵工作。被告稱參與社運是為公義,因對政府不滿而示威,亦曾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被告的母親及同事亦有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因衝動犯案,希望法庭從輕發落,給予機會。

辯方為次被告陳家俊求情時指,被告於內地出生其後來港,後來父母離異,被告與母同住並申請綜援,被告與姊需要兼職幫補家計,姊姊原本需要動手術,但因被告有案在身並需照顧母親,故延遲手術。

辯方又指,被告另牽涉於同年8月的非法集結案,當時被告被警員武力對待導致患上創傷後遺症(PTSD)以及抑鬱症,不能集中精神致文憑試成績不理想。被告的症狀包括:嚴重情緒抑鬱、食慾不振、失眠、絕望、發惡夢,更於今年4月企圖自殺但不果,最後因財困而無法再向精神科求醫。

被告又指自己關心社會,會示威表達意見,但明白示威者逐漸激進,但他沒有參與使用暴力,被告當時只打算離開,卻被警員截停。

官引案例:自認為動機崇高非求情理由

謝官於判刑時援引多宗案例,包括《梁國華案》。她引用上訴庭指判刑不僅是防止犯案者重犯,同時要以儆效尤,防止他人以身試法。她又引用另一案例指犯案者的個人福祉比公眾利益次要,更生在極端情況下不給予比重,且自認為犯案動機崇高並非求情理由。

謝官早前裁決時引述,次被告陳家俊被指遭警員X追捕時,被告大叫「救命、救人」,最後將警員X推開。當時女子B用雙手抱次被告腰部,欲拉走次被告;男子C則用腳踢向警員X心口,陳一度逃去。首被告謝信誠被指在陳離開時,不停拉扯警員X的散彈槍,企圖搶去散彈槍但不果,期間不斷揮拳打警員X的左邊頭部,警員X經檢查後發現胸壁觸痛及右腿擦傷。

首被告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謝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

次被告學生陳家俊(18歲),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案件編號:DCCC 574/2020

相關報導:
涉圖搶警槍 男子企圖搶劫等3罪成重囚7年 為區院反修例案刑期最重
圖搶警槍案 兩男企圖搶劫及拒捕均罪成 還柙至下月判刑
圖搶警槍案 兩男否認企圖搶劫及拒捕 警認看不到對方樣貌但看到輪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