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的衝突,第二宗暴動案件今日判刑,五人全部罪成,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第一宗則已於今年七月判刑,兩人暴動罪成,分別判監3年9個月及4年半,至今共七人暴動罪成判監。
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下雜物,警察一度向校園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並闖入校園拘捕五名學生。五名中大生否認暴動及蒙面等罪受審,早前遭裁定全部罪成,今於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求情及判刑。
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角色或使用實際暴力,但他們明顯「有備而來」,憑身處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衝擊,法庭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判以阻嚇性刑罰對犯案者「迎頭棒喝」。她理解案件對各被告的學業和前途有一定影響,長期監禁對個人及家庭都是悲劇,但明言他們選擇犯罪必須負擔責任,不是有效求情理由。法官終表示,考慮到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及對公眾及警員造成的危險,以五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年輕、無案底等酎情扣減三個月。最終所有被告判監4年9個月,女被告則因保釋時犯案加刑兩個月至4年11個月。
官:被告受良好教育、長期監禁是悲劇 惟法庭要堅決打擊犯法行為
張潔宜判刑時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出現無故和嚴重,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她表示,本案被告是受過良好家庭和教育的年青人,長期監禁對被告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要堅決打擊這些妄顧法紀、危害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張潔宜表示,當日示威者有數十人,不算十分多,但集結人士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肯散去,更表明會使用暴力,又舉雨傘及戴口罩等,明顯知道是違法,意圖掩飾身分逃避刑責。而當日發生四次衝擊,各被告雖於最後一次被捕,但衝擊過程示威者不斷進出,每人的加入都起鼓勵作用,因此整個對峙才會維持一個多小時,反映嚴重性,故判刑時不應只專注第四次情況。
官:被告「有備而來」、掩飾身分逃避刑責 判刑須考慮群體行為
她續指,當日二號橋衝突受廣泛報導,被告不可能不知道,但仍穿深色衣服到場,必定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衝擊。而第三被告攜黑色木板,第二被告管螺絲批及金屬鎚頭,第五被告亦管士巴拿,更是「有備而來」。
張表示,整個衝突歷時一個多小時、投擲約23枚汽油彈,第四次衝擊雖只得兩分鐘,但攻勢強烈,示威者投擲五枚汽油彈和雜物等,致現場火光熊熊、濃煙處處,如控方所指「簡直是戰場」。張指,汽油彈使現場環境有一定損壞,雖無嚴重傷亡,亦不能忽視對現場人士人身安全的風險。
張續指,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帶領或號召角色、在現場逗留多久,或有實質暴力行為,但引上訴庭判詞指暴動罪嚴重性不僅在個人行為,而在參與的整個群體,故為保障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出現,否則社會將付出慘痛代價。
官:案件歷時兩年構成壓力非減刑理由 5年量刑起點 酎情減3個月
張終指,考慮到暴動的人數、暴力程度,及對公眾及警員造成的危險,終以五年為量刑起點。她理解案件對各被告的學業和前途有一定影響,但明言案情嚴重,他們選擇犯罪必須負擔責任,不是有效求情理由。而辯方所指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多為媒體拍攝的片段;而案件審訊到判刑歷時兩年,對被告造成壓力,亦非控方不合理延誤所致,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她並指,由於第二被告符凱晴在非法集結保釋時干犯本案,故加刑兩個月,但沒有提及符的陳詞。考慮他們年輕、無案底及各人的背景,酎情扣減三個月。
至於五人的蒙面罪,張提到應判阻嚇性刑罰,消除示威者蒙面犯案的壯膽效果,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第二及第五被告管有螺絲批、金屬鎚頭及士巴拿,考慮其性質和用途,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最終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第一、三、四及五被告判監4年9個月,第二被告則判監4年11個月。
11.12中大暴動案 曾向警投磚塊被告囚4年半
目前中大二號橋的兩宗暴動案均已審結,2019年11月12日一案今年7月判刑,四名被告中兩人暴動罪成、兩人暴動罪脫。其中被片段拍得投擲磚塊的張俊浩判囚4年半,而無證據顯示親身使用暴力,但被指逗留在現場13分鐘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的鄧希雯則判囚3年9個月。另僅違《禁蒙面法》罪成的陳起行判監兩個月。
至於本案的五名被告均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工程系生劉晉旭(23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3歲)、信息工程系三年級生高志斌(23歲)、地理與資源管理系二年級生陳歷釋(20歲)及政治及公共行政系四年級生許貽顓(23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符及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符被指管有一個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許則管有一把士巴拿。他們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DCCC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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