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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7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全須還柙 最年輕僅15歲

【光城者案】7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全須還柙  最年輕僅15歲

【獨媒報導】「光城者」案再有7人被起訴,其中五人為中學生,最年輕只有15歲。他們被指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首6名被告申請保釋,遭《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再訊,被告離開時眾人高叫:「有咩事我哋會陪住你!」、「加油!」有旁聽的年輕女生趴在桌上流淚。

被告依次為:中六男學生阮嘉謙(16歲)、倉務員蔡永傑(20歲)、15歲女學生、中四女學生梁瀜允(16歲)、售貨員陳右津(25歲)、中五男學生蔣周政儒(16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18歲)。

第一和二被告由大律師黎家傑代表,第三被告由大律師魏俊代表,第四被告由大律師莊靜敏代表,第五被告由助理律師陳奕勤代表,第六被告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第七被告由律師文浩正代表。

被告師長、親人到庭旁聽 6人申請保釋被拒

第一至六被告均有保釋申請,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明反對。

聆訊期間,欄內被告多次望向旁聽席,第一被告身穿校服,第三、四、五被告不時交頭接耳。第三被告的母親、契媽、老師和學校社工,第六被告的母親和班主任均有到場旁聽。第三被告母親獲羅官安排坐在記者前排,代表大律師陳辭期間,她緊皺眉頭,一度用紙巾抹眼淚,在旁的契媽則搭著她的膊頭。

羅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終拒絕6人保釋。只有第6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其他被告均不保留。案件押後至11月3日再訊,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的文件。

7人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據了解,警方國安處於今年7月5日拘捕9名「光城者」成員,其中7人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至7月12日,國安處再拘捕本案第一、二、三、五和六名被告,指他們涉與「光城者」有關,5人獲准保釋。至昨晚5人保釋遭撤銷,警方另拘捕第四被告,連同正還押的郭文希,起訴7人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翻查資料,阮嘉謙和蔡永傑另涉一宗將軍澳中學爆竊案,郭文希則另涉一宗《國安法》案件,在該案中與另外6人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3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2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編號:WKCC39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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